1、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 号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 规 范 建 设 工 程竣 工 规 划 核 实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浙 江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依 法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城 镇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在 乡 、 村 庄 规 划 区 内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的 建 设 工 程 ) , 应按 照 本 办 法 实 施 竣 工
2、规 划 核 实 。第 三 条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工 作 。上 级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下 级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门 规 划 核 实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需 要 分 期 实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 经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可 以 分 期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 分 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三 期 。 其 中 , 用 于 销 售 的 住 宅
3、 、 商 业和 办 公 类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分 期 实 施 的 , 在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范 围内 的 建 设 项 目 每 期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小 于 5 万 平 方 米 , 其 他 建 设项 目 每 期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小 于 2 万 平 方 米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以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对 应 的 用地 范 围 为 单 元 组 织 , 不 得 在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对 应 的用 地 范 围 内 分 次 进 行 规 划 核 实 。第 五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 具 备 下 列 条
4、件 的 , 建 设 单 位或 者 个 人 可 以 申 请 规 划 核 实 :( 一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许 可 的 各 项 工 程 内 容 已 全 部竣 工 ;( 二 ) 规 划 许 可 确 定 应 当 予 以 拆 除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临 时 建 筑 及 设 施 均 按 要 求 拆 除 , 施 工 场 地 ( 包 括 临 时 用 地 )清 理 完 毕 ;( 三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载 明的 其 他 事 项 已 全 部 完 成 。第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的 内 容 :(
5、一 ) 建 设 工 程 的 功 能 、 规 模 、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定 位 、标 高 等 按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实 施 建 设 的 情 况 ;( 二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建 筑 面 积 、 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 容 积 率 、 建 筑 密 度 、 建 筑 高 度 、 建 筑 层 数 、 各 层层 高 、 室 内 外 地 坪 标 高 以 及 建 筑 立 面 造 型 等 按 建 设 工 程 规 划许 可 证 实 施 建 设 的 情 况 ;( 三 )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等 按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实 施 建 设
6、 的 情 况 ;( 四 ) 规 划 许 可 确 定 应 当 予 以 拆 除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临 时 建 筑 及 设 施 等 按 要 求 拆 除 和 施 工 场 地 ( 包 括 临 时 用 地 )清 理 情 况 ;( 五 )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其 他相 关 内 容 。第 七 条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申 请 表 ;( 二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三
7、) 具 有 相 应 测 绘 资 质 的 单 位 出 具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测绘 报 告 及 图 件 (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应 当 在 覆 土 前 进 行 竣 工 测 绘 ) ;( 四 ) 因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殊 性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 以 及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城 市 、 县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8、门 申 请 规 划 核 实 ;( 二 )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申 请 后 ,按 照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通 过 图 件 核 验 、 现 场 勘 查 等 方 式 进行 核 实 ;( 三 )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经 核 实 确 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第 九 条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在
9、核 实 过程 中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按 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处 理 决定 执 行 完 毕 后 , 方 可 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第 十 条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建 设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时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结 果 应 当 公 布 , 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
10、 设 工 程 竣 工 测 绘 报 告及 相 关 规 划 核 实 材 料 应 当 及 时 立 卷 归 档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工 作 中 的 建 筑 面 积 审核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定 。分 期 实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 照 分 期 办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可 证 分 别 进 行 规 划 核 实 ; 对 最 后 一 期 进 行 规 划 核 实 时 , 应 当同 时 按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核 算 各 分 期 合 计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第 十 三 条 建 筑 面 积
11、误 差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实 测 建 筑 面积 超 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许 可 的 建 筑 面 积 的 数 值 。 建 筑 面积 的 合 理 误 差 按 以 下 规 定 累 进 计 算 :( 一 ) 1000 平 方 米 以 内 ( 含 1000 平 方 米 ) 部 分 为 3%;( 二 ) 10005000 平 方 米 ( 含 5000 平 方 米 ) 之 间 部 分 为2%;( 三 ) 500010000 平 方 米 ( 含 10000 平 方 米 ) 之 间 部 分为 1.5%;( 四 ) 10000 平 方 米 以 上 部 分 为 0.5%;累 进 计
12、 算 的 建 筑 面 积 合 理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500 平 方 米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在 合 理 误 差 范 围 内 , 且 没 有 其 他违 法 建 设 情 形 的 , 可 以 视 为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处 罚 , 建 设 单位 或 者 个 人 按 规 定 补 缴 土 地 出 让 金 和 相 关 规 费 后 , 由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确 认 书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误 差 在 合 理 误 差 范 围 内 但 属 于 增 建 单 体 建筑 物 的 ,
13、 仍 可 以 认 定 为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 十 四 条 建 筑 高 度 误 差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实 测 建 筑 高度 超 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许 可 的 建 筑 高 度 的 数 值 。 建 筑 高度 的 合 理 误 差 按 以 下 规 定 累 进 计 算 :( 一 ) 20 米 以 内 ( 含 20 米 ) 部 分 为 0.5%;( 二 ) 20100 米 ( 含 100 米 ) 之 间 部 分 为 0.25%;( 三 ) 100 米 以 上 部 分 为 0.1%;累 进 计 算 的 建 筑 高 度 合 理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0.5
14、米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许 可 的 建 筑 高 度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日 照 分 析 报 告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规划 许 可 证 许 可 的 建 筑 高 度 , 造 成 该 建 筑 不 能 满 足 消 防 设 计 规范 或 使 周 边 建 筑 不 能 达 到 日 照 标 准 的 , 无 论 是 否 在 合 理 误 差范 围 内 , 均 认 定 为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除 上述 情 形 外 , 建 筑 高 度 超 高 部 分 在 合 理 误 差 范 围 内 , 且 没 有 其他 违 法 建 设
15、 情 形 的 , 可 以 视 为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处 罚 , 由 城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确认 书 。第 十 五 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第 十 六 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 十 七 条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工程 ,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原 浙 江省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规 划 认 可 办 法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