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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概论-金正昆-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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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外交制度,第一节 外交准则一、传统的外交准则 1、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其拥有平等权主权平等的准则在外交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各国外交代表必须真正以平等身份相互对待,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准则国际争端,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由于存在某种利害冲突,因而引起了争执武力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和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所谓和平方式,就是要求各国采用非战的、外交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获取和平,3、共同同意的原则表明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表明外交要求各国之间进行友好协商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努力达成一致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不应采取压迫、威胁等非和平的协商方式,二、新中

2、国的外交准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切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主权平等,早已是一项基本准则,并以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国与国之间必须是相互的,2、互不侵犯互不侵犯原则的实质,就是要制止侵略,制止滥用武力,制止战争遵守互不侵犯原则不仅要坚决禁止武装侵略别国,而且还要禁止武力威胁,军备竞赛等遵守互不侵犯原则,是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最好的遏制方式,3、互不干涉内政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直接延伸干涉内政指一国干涉另外一各国家的事务,做了它本不该管、本不该做的事情干涉内政就是冒犯别国的国家主权,4、平等互利国与国之间在彼此关

3、系上,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先有的社会制度,不使用武力相威胁,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平共处各国应该和平地共存各国应当和平地往来各国应当和平地解决争端,第二节 外交惯例,一、外交承认 1、外交承认的内容(1)国家承认,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外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里具有主权国家存在资格(2)政府承认,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外一个国家中央政府的唯一合法性的承认 被承认者以合法的方式组成新政府 被承认者以革命国政变的方式进行了政权的更迭 被承认者的国家新近成立,被承认国新近建立被承认国变换本国国号或国名,被承认者以合法的方式组成新政府被承认者以革命国政变的方式进行了政权的更迭被承认者的国家新近成立,2、

4、外交承认的方式按照承认的是与否,可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承认按照承认的明示与否,可将其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按照承认的有无条件,可将其分为有条件承认和无条件承认按照承认过的多寡,可将其分为个别承认和集体承认,3、外交承认的效果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正式缔结各种形式的条约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可以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和处理其国外财产的权利,二、外交关系的建立 1、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指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所具备的特定身份 2、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一般条件:特殊条件,主权国家 2. 一些国际组织,必须遵守外交准则必须正式承认

5、本国必须正式承认本国政府,3、外交关系的形式(一)正式的外交关系完全正式外交关系不完全正式外交关系派遣常驻使节派遣兼任外交使节派遣共同外交使节派遣特别使节(二)非正式外交关系,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时间(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地点,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一)给与职业外交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职业外交官人身不可侵犯职业外交官的安全必须被确保职业外交官享有行动及旅行的自由职业外交官享有管辖豁免权职业外交官可免除个人捐税职业外交官可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二)给与外交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和文件不

6、得侵犯通讯自由免税免除关税和免除查验(三)职业外交官和使馆所应承担的义务尊重接受过法律与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使馆官员不得为私人利益而从事任何职业和商业活动,四、外交制裁和外交报复 1、 外交制裁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外交制裁仅限于外交领域内外交制裁尽管是一种惩罚性行为,但他的具体做法必须是和平的、非暴力的、约定俗成的外交制裁一般都起因于某一个具体事由,2、外交报复 外交报复特点:进行外交报复存在一定的正当理由进行外交报复往往是出于被迫进行外交报复有一定的限制性进行外交报复大多讲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进行外交报复不应当违背国际法

7、和国际惯例,第三节 外交机构,一、国家领导机构 1、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元首正式出访时享受国家荣誉、最高级别的外交礼遇和一切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元首有个人和集体之分,2、政府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一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国际法规定:任何主权国家的政府,在国际交往中均有权与其他国家的政府进行谈判国际法规定:各国政府均有权管理本国外交事务政府首脑是一国最高政府的领导人,二、外交部,1、外交部的地位国际法规定:外交部是国家负责外交关系、外交事务的专门性的行政机关正常情况下,一国的外交部长、部长及其代表,在国际法上代表着其所在国家,并且一起

8、国家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国际法规定“外交部优先权”和“外交部长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外交部的职能负责本国的外交活动领导本国的驻外代表参与本国的外交事务组织本国的外交接洽,三、大使馆,1、常驻外交使团(1)馆长是常驻外交使团最高负责人(2)除馆长外还有其他的外交职员 2、使节权一国接受和派遣使节的权力(1)积极使节权,指派遣使节的权力(2)消极使节权,指接受使节的权力,3、大使馆的地位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以一切合法受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想派遣国发回调查报告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发展执行领事职务,四、领事馆1、领事馆的特点(1)领事馆的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其派遣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商业经济上的利益,并负责处理相关的业务(2)领事馆的设立并不以大使馆的设立为前提(3)领事馆的具体职能只能够在其辖区内行使(4)领事馆在国际法上不被视为派遣国的外交代表机构,2、领事馆的地位(1)领事馆具有无可置疑的官方地位(2)领事馆依然是派遣国的重要代表(3)领事馆可以进行派遣国的外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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