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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温州鹿城区.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442602 上传时间:2019-03-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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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教基2010127 号) 、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2 年教育系统行风评议活动的实施意见 (温教办监201256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温州全市范围内中小学(含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

2、家教:(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其他行为。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一律视同本人行为处理。第五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2得,当事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第六条 教师以动员、诱导、强制等恶劣方式迫使学生

3、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由学校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当事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第七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给予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第八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第九条 特级教师、教学“三坛” 、学科骨干、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等荣誉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至八条规定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称号及待遇。第九条 学校管理不力,发生三起以上查实的教师有偿家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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