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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课件总则2自然人-合伙.ppt

  • 上传人:scg750829
  • 文档编号:5436067
  • 上传时间:2019-03-03
  • 格式:PPT
  • 页数: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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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课件总则2自然人-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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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章要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章,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章,三、自然人民事

    2、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 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四章,(二) 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1.总括保护主义(瑞士):胎儿活着出生即有民事权利能力.,2.个别保护主义(日,法,德):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3.绝对主义: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享有索赔权利。母亲可将胎儿视为身体的一部分,提出索赔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不应获得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

    3、胎儿在出生后可以由母亲为其提出索赔,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四章,(一)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第四章,(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互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三)关于死者权益保护问题?,谁来保护烈士的肖像?六一儿童节前夕,李宇新小朋友在上海一家书店买了刘胡兰和雷锋两本书。可回家阅读时,他的爸爸妈妈却诧异地发现,书中的卡通插图竟将英雄完全改头换面:15岁就牺牲在敌人铡刀下的刘胡兰低腰褶裙、金发碧眼,几代人心中

    4、的楷模雷锋鼻梁挺拔、双目溜圆活脱脱的两个“洋娃娃”。孩子在看完这本读物之后,不由发出疑问:“这刘胡兰、雷锋怎么和课本上的不一样呀?他们是中国人吗?”面对孩子的疑问,家长面面相觑,不知该如何回答。(法制日报6月2日),关于死者权利保护问题,权利说: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并不丧失,该权利和权利包含的利益由其近亲属行使; 利益说:任何权利都会随着主体的消亡而不存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无主体的权利,人死亡后应当受保护的是利益而非权利; 反射利益说:权利因主体消亡而消灭,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人需对死者的一些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种公共利益保护的反射而使其近亲属享有一定的利益,第二节 自

    5、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章,(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章,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6、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张某,17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房一间。 2002年7月, 张某未同其父母商量, 即花500元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台旧彩电,此事后来一直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 同年10月, 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辞工回家。随后,其父找到李某,以张某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认为彩电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 此买卖是否有效?另

    7、外,请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章,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A: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四章,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第四章,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

    8、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意见第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第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9、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第四章,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2.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相关法条:,第12条(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行为能力对行为后果的影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

    10、果 (二)限制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1、可以从事的行为2、超范围行为如何补救3、行为后果归属 (三)完全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之后果,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意见第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一) 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二、监护人的设立,(一)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民法通则No.16,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

    11、护人,2. 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 成年兄、姐。,第四章,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自愿监护),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第四章,4.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补偿监护),5.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因: 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

    12、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第四章,6.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关法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13、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第四章,2. 精神病人的自愿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3.精神病人的补充监护人:有关组织担任,4.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第四章,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

    14、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第四章,相关法条:,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15、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见: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 自愿监护 补充监护 协议监

    16、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意见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三、监护人的职责:意见10,(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四章,(五)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17、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意见: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转乘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四、监护的终止,(一)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二)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 监护人辞去监护,(五)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四章,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6万元。经查: 1、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2、乙有个人财产5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3、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6万元赔偿金?,离婚夫妻对子女的监护责任问题,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有先后之分 由与被监护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只有在前者不能单独承担的,另一方才与之共同分担 可见,此

    19、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责任”,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第四章,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一) 意定住所,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第四章,(二) 法定住所,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三) 拟制住所,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第四章,“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

    20、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四章,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对事实的确认,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目的:是为了失踪人的利益及稳定社会秩序,(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的时间,既有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章,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

    21、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 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第四章,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第四章,(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产生财产代管人,民通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

    22、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章,(三)代管人的职责,1、善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2、接受他人对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3、代失踪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通21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四) 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布。”,第四章,(五)撤销失踪宣告的后果,代管人的告知义务;代管人的交还义务,咨询:我是长年驻安海岛的基层干部,2004年春节探家时,和妻子因小事

    23、发生争吵,她竟丢下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家而去,此后以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六个月了。现在,我才得知她当时已有不忠行为,很可能同奸夫私奔外地了。请问,我可以申请宣告妻子死亡吗?,二、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目的: 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

    24、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第四章,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顺序意见25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第四章,(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1.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2.在生存地所为行为仍然有效(意见36条的2款),第四章,(三) 死亡

    25、宣告的撤销及后果,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1.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意见37条),第四章,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意见38条),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

    26、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意见40条),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意见条),小结,权利能力从生死,行为能力有三分, 10与18看年龄,还有智力与精神! 能力受限监护补,顺序职责记清楚。 两宣制度来结束,程序后果考之处!,第五章法人,要点:,法人概念、特征及成立要件; 法人对外的民事责任承担(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法人变更的责任承担;法人代表行为后果的承担) 法人登记的效力,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一)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27、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章,特征:,1. 法人是社会组织(与其组成成员和管理人员分开),2.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对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权利能力),第五章,责任的独立性、风险的可控制性、运作的制度性、资本的最大性,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民No.37,第五章,(一)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五章,(四)

    28、 有章程(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有章程),三、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1.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营利),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第五章,2.涉外法人和非涉外法人机关法人(涉外),3.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民营企业法人(所有制),4.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职能),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第五章,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

    29、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法人。,四、法人的设立原则 1、特许主义原则:依法律或国家特别许可; 2、许可主义原则: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3、准则主义原则:法律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五章,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1) 享有的时间不同,(2)享有的范围不同(受性质、法律和目的上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30、,第五章,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有以下特点:(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第五章,第五章,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通No.37: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1、企业法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以自己在企业中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了解:,

    31、公司人格独立理论(公司面纱理论):1897年英国“所罗门有限公司案 公司独立人格之否认理论(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甲基异氰酸盐泄露案,四、目的范围(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日本民法典43:法人于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民通42: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1、权利能力限制说; 2、行为能力限制说; 3、代表权限制说; 4、内部责任说。 ?在不同学说下讨论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

    3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逾权原则到逾权原则的突破),2004北京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北京工商部门不再限制本市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今后经营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有49个字-“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三节 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类型不同,法人机关的存在也不同。,第五章,(一)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而设立。,(二) 法人的机关

    33、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三)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四)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法律特征是:,第五章,二、法人机关构成及其担当人,(一) 法人机关的构成,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担当人为全体股东。 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部门。(董事会,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法人的代表机关,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董事长、总经理) 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担当人为监事。,第五章,(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

    34、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是: (1)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2)法定代表人还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受法人章程或法律限制,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合同法50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一)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第六章,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二)

    35、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立法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民事主体资格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第六章,结论:法人的法人机关、法人代表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职务行为,后果均由法人承担。,一、法人的变更,(一) 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法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二) 法人变更的类型,1. 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

    36、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第五章,2. 法人分立,它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3. 组织形式的变更,4.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五章,(三) 法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甲法人与乙法人合并为新法人丁,合并前甲欠丙万元债务,问此时丙找谁要债? 甲法人被乙法人兼并为乙,合并前甲欠丙万元债务,问此时丙找谁要债? 甲法人分离为乙法人和丁法人,分离前甲欠丙万元债务,乙、丁约定该债务两公司按:比例分担,如何看待乙与丁之间约定的效力?,法人变更前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分担的约定只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

    37、人!除非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二、法人的终止,(一) 法人终止的概念,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法人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第五章,(二) 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 自行解散,3. 依法被宣告破产,4. 其他原因,法人在清算时,只能从事和清算活动有关的民事活动!,三、法人的登记,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除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法人以外,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设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及法人注销登记。,第五章,(一) 登记的效力,法人的成立必须采用公

    38、示方法: 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成立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即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法人的其他登记仅具对抗效力。,第五章,小结,法人该章较清楚, 概念特征要记住。 成立条件有四样, 依法有名有钱有章程!(一依三有心中装) 记忆重点是责任, 特殊情形记心上; 分支分立与合并, 有限责任法人上!,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第六章,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是:,(一) 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二)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9、,(三) 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的分支机构; 合伙(合伙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六章,第二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1.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与特征,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2.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40、,第六章,(一)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3.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个人进行个体工商经营的,由经营者个人承担财产责任;家庭进行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第六章,(二) 农村承包经营户,1.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与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六章,2.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经营性非法人组织。,3.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第六章,一、合伙概述,第三节 合

    41、伙,(一)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合伙;包括组织性合伙、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的合伙是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第六章,(二) 合伙的成立,1. 须有两上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 签订合伙协议,3. 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六章,二、合伙企业,(一)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42、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 合伙企业具有团体性,具有独立主体资格;,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第六章,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这主要表现为:,1. 合伙企业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 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 合伙企业利益的相对独立性,4. 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第六章,(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43、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财产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禁止合

    44、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合伙人对自己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 (1)转让份额的:合伙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要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合

    45、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的一般原则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有以下几种情形: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第六章,(3) 竞业禁止义务。任何合伙人都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事业。,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是:,(1) 注意义务。,(2)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2、 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的是指合伙协议

    46、约定或合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不同意见即异议。如果提出了异议,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或过半数)后再予执行。,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的撤销是指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决定撤销该委托。一旦形成撤销决议,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3、 合伙事物执行的后果归属,第28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协

    47、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章,1. 合伙债务的概念,合伙债务是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第六章,(五)合伙债务承担,2. 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3. 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第六章,(六)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1、 入伙,(1)定义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A:全体合伙人的同意,B:依法订立书面协议,第六章,(2 ) 入伙的效

    48、力,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2、 退伙,(1) 退伙的概念,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第六章,(2)退伙的形式,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所谓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又称当然退伙。具体的退伙事由有: (1)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4) 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六章,所谓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

    49、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可强制其退伙: (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六章,强制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被强制退伙者必须存在强制退伙的情形。 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应对被强制退伙人共同作出除名决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则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所谓声明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是,声明退伙人应做到:一是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如果擅自声明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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