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 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4,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从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从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从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 (4)从与家庭的关系上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 (2)家庭有共同的经济,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4,5,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 (2)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具有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
3、5,6,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从历史上来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 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教育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6,7,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婚姻双方分属
4、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只能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7,8,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
5、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婚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8,9,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
6、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9,10,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10,11,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是指婚
7、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1,12,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男女两性性别比例平衡的自然要
8、求;婚姻的本质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按照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禁止重婚,12,13,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
9、形成的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禁止重婚是当代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在刑法上,重婚行为依法成立重婚罪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13,1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
10、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14,15,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
11、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的速度,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5,16,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二是提高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 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
12、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6,17,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二是提高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 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
13、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7,18,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 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18,1甲、乙经过五年的自由恋爱,决定于200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2008年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举行问题产生矛盾而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钻戒和二万元,乙则以
14、上述财产为甲母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乙返还接受其母的钻戒和二万元。 问:(1)如何认定甲母给付财产的性质?(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3)乙是否有义务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19,19,2甲系某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在其21周岁时与女青年乙(20周岁)欲登记结婚。因乙在外地工作,甲便在乙未到场的情况下,给自己开具了结婚证。乙凭此结婚证在单位申请了住房,但双方基本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后,甲又利用自己是婚姻登记员的便利,与不知情的丙领取了结婚证,后被乙发现。 问:(1)如何认定甲的行为的性质?(2)如何认定丙的行为的性质?,20,20,20,
15、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 4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5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6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7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21,21,21,第二章 亲属制度,23,本章结构,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24,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为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
16、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形成亲属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 亲属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 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是固定的。 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24,25,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17、 (二)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血亲间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或准血亲。同时以血亲间血缘联系的程度不同,还可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25,26,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姻亲分为如下三类: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血亲的配偶 我国现行法对亲属未做总体性概括规定,而是采取了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法所说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
18、、同胞兄弟姊妹。按照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和婚姻法有关扶养(包括该法中所说的抚养、赡养)的规定,应将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也视为近亲属。,26,27,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除配偶本身外,一切亲属关系总是有一定的亲系可循的。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
19、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旁系姻亲是指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27,28,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等;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等。父系亲与母系亲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三)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男亲系和女亲系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属的行辈(或称辈行、辈份)是按世代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父母辈及其他高于己身辈的亲属是长辈亲,与已身辈相同的亲属是
20、同辈亲,子女辈及其他低于己身辈的亲属是晚辈亲。,28,29,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由于血缘联系是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从而准用于姻亲的。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在我国,古代法采用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现行法则采用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29,30,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首先找出最近的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
21、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是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30,31,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最近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为定代数;
22、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从近从重”原则,31,32,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两者均可使配偶身份不复存在。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拟制血亲
23、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同。,32,33,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因收养成立而发生。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33,34,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亦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从社会生活
24、中看,配偶双方离婚后,姻亲当事人也不会再保持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 从继承法立法精神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34,35,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在其它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35,36,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犯罪构成效力: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亲属关系,则构成其他犯罪。 (2
25、)告诉、和解效力:近亲属之间的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虽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除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以外,只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和申诉效力。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的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申请执行效力。,36,37,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享受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
26、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两地分居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六、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37,1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要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不予办理登记。 问: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如何计算其亲等?2甲妻早亡,甲与婚生子乙、养子丙共同生活。乙、丙成年后因干涉甲的再婚,引起甲的强烈不满,甲便坚决要求与乙、丙断绝父子关系,乙、丙表示同意。于是
27、,甲分别与乙、丙签订了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甲再婚后因妻子没有收入,生活困难,便请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父子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赡养费。,38,38,问:(1)甲与乙、丙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是否有效?能否终止父子关系? (2)乙、丙是否有义务向甲支付赡养费? 3甲妻因病死亡后,甲仍与岳父母乙、丙共同生活,并承担乙、丙的生活费用。甲与丁再婚后搬至丁处生活,但继续支付乙、丙的生活费用。2007年10月10日乙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一栋。因为该房屋的继承问题,甲与乙的儿子戊、妻子丙发生纠纷。 问:(1)甲妻死亡后,甲与岳父母乙、丙之间的姻亲关系是否终止?(2)甲对岳父母乙、丙是否有支付
28、生活费的义务?,39,39,39,4甲的父母离婚后,甲由母亲直接抚养,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甲母在一次空难中死亡,当时甲只有12周岁,没有能力处理母亲的死亡赔偿事宜,于是,甲的外祖父乙便以甲监护人的身份参与甲母的善后处理。乙领取了甲母的死亡赔偿金后,甲父丙以甲的监护人身份要求抚养甲并管理甲继承的母亲的遗产。因丙与甲的外祖父母不能对甲的监护和抚养达成协议,丙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审理前,甲向人民法院要求撤诉,并表示自己一直同外祖父母生活,今后也愿意同外祖父母生活,不同意其父监护其财产。 问:(1)甲母死亡后,甲父是否有权请求直接抚养和监护甲?(2)
29、甲是否有权拒绝丙的抚养和直接监护请求?(3)甲的外祖父母能否取得对甲的监护权和抚养权?,40,40,40,5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3年司法考试题)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
30、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41,41,41,1如何理解亲属的含义? 2亲属有哪些类型? 3亲系、亲等应如何把握?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原因是什么? 5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42,42,42,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44,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45,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的成立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
31、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的结合才能形成婚姻,否则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后果。(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二)须到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45,46,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禁婚亲,是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2、禁止结婚。也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如,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46,47,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不仅对本人有害,而且会殃及他方和子女,因此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这种婚姻在缔结时违法,如果婚后仍未治愈则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 有性生理缺陷者而缺乏性行为能力的,如果因为一方的生理缺陷导致双方的婚姻生活不能协调,婚后配偶因此要求离婚的,则应当准予离婚,
33、并按离婚程序处理。,47,48,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当代各国结婚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实行仪式婚制,即按照礼制要求而成的聘娶婚 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结婚登记的目的,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需要。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惟一合法有效的程序。是否举行仪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婚姻的效力无任何影响。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政府是婚姻登
34、记的主管机关,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48,49,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结婚登记的全部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具体环节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三)复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35
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婚登记。”,49,50,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四)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 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问题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婚约问题进行规定。对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一般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1)属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诈骗的钱财则归还受害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以订婚为目的所为
36、之赠与,原则上应当返还。,50,51,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二)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提倡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解决某些实际困难,有利于发扬新的生育风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法律中的规定是男方或女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并非必须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登记结婚后,双方也可以不加入任何一方的原有家庭,另行成立新的家庭。,51,52,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 (一)婚
37、姻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某些要件的欠缺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这些欠缺的要件就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以下情形:(1)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3)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4)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其婚姻关系当然不应产生法律效力。,52,53,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
38、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间的婚姻。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解除后,他们之间已经不具有法律上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婚姻应当是有效婚姻。直系姻亲间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婚姻。旁系姻亲的婚姻,习惯上往往视这种关系为“乱伦”,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这种情形列为无效婚姻的原因。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艾滋病为指定传染病,如双方均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或者一方婚前明知对方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而与之结婚,并明确不生育子女的,相对方则不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如要消灭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程序。,53,54,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39、姻,4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主义。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在形式上被认为是有效的,经过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并宣告以后,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所具有的溯及力,使经过登记而产生的婚姻效力被彻底否定,婚姻自始无效。 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进行宣告:1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2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3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发现无效婚姻时,即使诉讼请求不是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54,55
40、,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请求权人的范围 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就法理而言,重婚罪依公诉程序追究时,检察机关在实际上也处于请求权人的地位。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41、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55,56,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人民法院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期限的限制,但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受胁迫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56,57,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指行为人以
42、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同意结婚的,这种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 我们认为,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除胁迫外,还有欺诈、重大误解等,因重大误解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1请求权人: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法定期限为1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在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57,58,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
43、撤销婚姻,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按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 (二)对子女的后果: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缓和 我们建议,我国婚姻法应借鉴法国民法的做法,规定善意配偶保护条款,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善意配偶仍产生婚姻的效力。,58,59,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事实婚姻与同居 (一)事实婚姻的含义 广义说,事实婚
44、姻包括仅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的(单一违法)的事实婚姻和仅欠缺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双重违法)的事实婚姻。依我国现行法的精神,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事实婚姻作狭义界定(欠缺形式要件)是合理的。 (二)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不承认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的,此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承认,此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不再承认。但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规定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实行的是事实婚姻效力补正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是效力待定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其间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其
45、间就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59,60,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关系,包括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和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 1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男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未婚同居者的地位:在我国,对同居关系,法律既不
46、禁止,也不支持。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0,61,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为非法同居,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五)补办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补办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关系的效力溯及到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自此时起,原来的违法结合转化为合法婚姻。,61,1甲、乙于2005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个偶然的机会,乙得知甲是其舅舅的儿子,幼年时因为丢失被他人收养
47、。因不能割舍与甲的感情,乙对甲隐瞒了这一事实。甲、乙婚后分居两地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渐渐疏远,甲提出离婚但乙不同意。甲从此不再回家,与乙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甲与丙产生婚外恋情,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甲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诉讼中甲获取了与乙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据,遂以与乙的婚姻无效为由对抗乙的诉讼请求。 问:(1)甲、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2)若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该婚姻自何时起无效?(3)若甲、乙的婚姻无效,甲是否构成重婚?,62,62,62,2甲是某单位的大龄青年,一直未婚。2004年,甲所在单位拟出资建设一栋住宅楼,作为职工福利分给本单
48、位已婚但没有住房的职工。得知此消息后,甲非常焦急,因为他尚未结婚,不符合分房条件。在朋友的策划下,甲与一未婚女青年乙商定,甲、乙二人假结婚,待甲分到房子后,二人即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答谢乙,甲答应在离婚时给乙两万元的补偿。谈妥后,二人即领取了结婚证,甲如愿分得一套住房。半年后,甲一次性付给乙两万元。付款后的次日,二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到达婚姻登记机关时,乙提出甲应再给一万元,否则不办理离婚手续。甲不同意,二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劝解时,乙道出了二人婚姻的真相。 问:(1)甲、乙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吗?(2)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63,63,
49、63,3乙女于2005年7月5日18周岁生日那天,与甲男(24周岁)开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2007年1月1日,女儿丙出生。2007年7月5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2005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5日期间,乙名下存款5万元、甲名下存款4万元。2007年7月5日至2009年10月20日期间,乙名下存款7万元、甲名下存款3万元。因为对女儿的抚养教育存在分歧,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以至矛盾无法调和。2009年10月20日,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问:(1)甲、乙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溯及于何时?(2)2007年7月5日前,甲、乙双方同居生活的性质是什么?(3)2007年7月5日前,甲
50、、乙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是什么?,64,64,64,4甲、乙系表兄妹关系,2003年9月30日,甲、乙隐瞒双方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骗取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没有生育。2007年5月,因承受不了无子的压力,甲离开原籍到外地谋求发展。期间甲又经历了父亲死亡和事业失败的打击,而乙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解,从此双方感情逐渐淡薄。甲父死亡后,甲继承遗产20万元。2009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乙的婚姻无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就婚姻无效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 问:(1)甲、乙对无效婚姻达成的一致,人民法院能否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2)甲、乙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归属?(3)若甲、乙就甲继承的20万元遗产达成平均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