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S 编码要点 第一章 活动物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二章非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五章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 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三章非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五章 第七章第十二章 食用的植物 产品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非食用的植物产品 第十六章第二十四章 为重点和难点 第一、二、三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十六章 第七、八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二十章 第十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十一章各章节重点第一章 活动物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 品目 0301、0306、0307一. 品目 3002(培养微生物及其它产品)一. 品目 9508 的动物 品目 0106.1200哺乳动物(鲸鱼等)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品目
2、0209 与品目 1503 的区别 品目 0210加工的干、熏、盐腌、盐渍的杂碎(经过 以上的加工程序的产品仍归入本章)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 本章不包括:一. 品目 0106(哺乳动物)一. 品目 0106 的哺乳动物的肉 品目 0208/0210一. 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 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品目 2301一. 鲟鱼子酱以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 1604 品目 0306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 冻、干、盐腌或
3、盐渍。 品目 2716.0000电力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一. 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 95%的乳清制品品目 1720二.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 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品目 3502及球蛋白 品目 3504 子目 0405.10 所称的“黄油”,不包括脱水巷有和印度酥油子目 0405.90 1517人造黄油(牛油提取)0405天然黄油(牛奶提取)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本目录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它动物的牙齿。 本目录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 动物的鬃毛
4、和尾毛。 0510.0010黄药(包括牛黄和猴枣)猴枣和琥珀的混合物归入 3004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组业、簇叶 注意品目 0603 和品目 0604 0604.9000装饰用的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本章不包括辣椒及辣椒粉品目 0904 0706.9000婆罗门参 0711暂时保藏 0712干蔬菜(切片、块等) 0417西谷茎髓、荸荠(地梨)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一. 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一. 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
5、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0802.5000阿月浑子果(开心果) 0804.1000伊拉克蜜枣(椰枣) 0810.9090鲜红枣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品目 09040910 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 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一. 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 0910。品目 09040910 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 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 2103。 60%的肉豆 蔻;40% 的豆蔻的混合物归
6、入品目 0908.1000 40%的豆 蔻;60% 的香子兰豆的混合物归入品目 0910.9100第十章 谷物 本章不包括已去壳的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品目 1006。 品目 1005 不包括甜玉米 第七章 1005.1000爆裂玉米种子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本章不包括:1. 作为咖啡代用品的培制麦芽品目 0901 或 21012. 品目 1901 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粗粒或淀粉;3. 品目 1904 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4. 品目 2001、2004 或 2005 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5. 药品(第三十章)6. 具
7、有芳香料制品或化装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注意 11041106 绿豆粉1106.1000(绿豆 0713)椰枣粉1106.3000(椰枣 08)大豆粉1208.1000第十二章 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 注意 1210 1212.9100甜菜 1212.2020发菜 1214三叶草、衣甘蓝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或类似的天然树胶品目 4001 1301.9020乳香、没药及血竭 1302.1910生漆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1402木棉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
8、植物蜡 本章不包括:一. 品目 0209 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一. 按重量计品目 0405 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 15%的食品(归入第二十一章)一.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品目 4002 皂料、油脚、硬脂 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品目 1522 1522硬脂沥青、甘油沥青 27132715其他沥青 精制桶装花生油1508.9000 氧化亚麻籽油1518.0000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2103.20002002、5009 2106.9030蜂王浆制剂0410.0030鲜蜂王浆 2106.9090其他保健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浓度超过 10%的醋酸品目 2915 品目 22
9、02 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才好过 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 2203 至品目 2206 或品目 2208。 2207乙醇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肥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2306绵子渣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本章不包括:一. 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 1806一. 品目 2940 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一. 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1702人造蜜 1704白巧克力(不含可可)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1806白巧克力(含可可) 1806,3100酒精巧克力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本章的食
10、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 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 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 2 种或 2 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与品目 1902 的包馅食品和品目 2103 及2104 的食品。 子目 1602.10 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5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归类时该 子目优先于品目 1602 的其他子目。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
11、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不包括:一. 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 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 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 的包馅食品除外;一. 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品目 2309 品目 1904 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 6%或裹巧克力的食品以及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 1806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 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 20%的食品(第十六章) 干重量在 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 20
12、02 品目 2009 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章注释二)不超过 0.5%的水果汁 子目 2005.10 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5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 见的蔬菜粒。 归类时,子目 2005.10 优先于品目 2005 的其他子目 子目 2007.10 所称“均化蔬菜”,是指果实经精细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5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
13、可 见的果粒。 归类时,子目 2007.10 优先于品目 2007 的其他子目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除条文及注释四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包括原产状态的矿产品,或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楚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用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货品,但不得 经过赔烧、煅 烧、混合或超过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围。 本章不包括:土色料,按重量 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 70%及以上(品目2821)台球用粉块(品目 9504)。 品目 25.30 主要包括:未膨胀的蛭石、珍珠岩及绿泥石;不论是否煅烧或混合的土色料;天
14、然云母氧化铁;海泡石(不论是否磨光成块);琥珀;模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片、条、杆或 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及粘聚琥珀;黑玉;菱锶矿(不论是否煅烧);但不包括氧化锶;陶器、砖或混凝土的碎块。 2501.0030海水 2502.0000未赔烧的黄铁矿2601.2000赔烧的黄铁矿 2507.0010高岭土(陶土) 2516花岗石(荒料) 2519.9020重烧镁2519.9030轻烧镁 2529.2萤石(氟石)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子目号 2707.10、2707.20、2707.30、2707.40、2707.60 所称“粗苯” 、“粗甲苯”“粗二甲苯” 、“
15、萘” 、“酚”,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含量在 50%95%的产品归入第二十九章。 2902.2000100%苯 2707.500040%的苯,60% 的乙苯 2707.500050%的甲苯,50% 的邻二甲苯 2705.0000煤气 2711.2900100%丙烷气体 2711.2100纯天然气(甲烷)做化工 HS 时自问的四个问题:1. 是否是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或其化合物(归入 2844/2845)2. 是否是胶态贵金属、贵金属汞齐、稀有金属及其化合物(归入 2843/2846)3. 是否是零售包装或配定剂量,优先归入第二类章注二的目录4. 是否是有机化学品(第 29
16、章),无机化学品(第 28 章)有特殊例外如:500g 零售塑料桶装的还原靛蓝3212.9000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品目 28.48 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 15%的鳞化铜(磷铜)不符合的归入 74 章 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 应归 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 38.18。 2802 的硫磺是 25 章以外的,不是纯的硫磺放入 3824.9090 2804 VS 3818 2805 VS 3846 2811.1100氢氟酸 2806.1000氢氯酸(
17、盐酸/氯化氢) 2811.1990氢溴酸/碘化氰/氢碘酸 2815氢氧化钠(烧碱/苛性钠) 2821土色料 2818.1000人造刚玉 2829.1910氯酸钾(洋硝) 2833.1100硫酸钠(芒硝/硫酸二钠)精制硫酸钠(原明粉) 2833.3010硫酸铝钾(明矾) 2834.2110肥料用硝酸钾硝酸钠和肥料用硫酸归入 “肥料 ” 2832.3000大苏打2835.2500小苏打 2843.9000贵金属汞齐 2843.2900氯化银(属于贵金属) 2843.2100硝酸银 2845.9000锌汞齐(属于无机化学品) 2847双氧水(过氧化氢) 2848(重点看) 2851.0010饮用蒸馏
18、水 2846.9012碳酸镁/镧/钕/铕/钇矿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2905:十二醇(月桂醇);100%的十四醇(肉豆蔻醇)2905.1990 2906.1320几醇 2907.2300 双酚 A 2909.4100二甘醇 2910.3000表氯醇 2912.110040%的甲醛溶液(福尔马林) 2933.1920安乃近 2924.2920扑热息痛 2941抗菌素 2939生物碱 2936维生素 2937激素第三十章 药品 本章不包括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品目 25.20) 3004.209010 毫升/瓶的氯霉素眼药水 3004.909050 粒/瓶的扑 热息痛药片第三十一章 肥
19、料 品目 3104 只使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 3105 所述形状或包装: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1. 天然粗钾盐(例如,钾盐镁矾、 钾盐)2. 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上述注 释一(三)所述的产品除外3. 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4. 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一. 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3105.10005kg 的硫酸铵第三十二章 油漆、染料、墨水等 品目 32.08 包括由品目 39.1039.13 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 须超过溶液重量的 50%。 注意 3212.9000 & 3208 3213.1000成套的颜料第三十三章
20、3307.300沐浴露 3402.2090500 毫升的白猫洗洁精 3403 和 2710 区别3403 油含量为=70%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品目 3505 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 10%,如果 还原糖含量超过 10%,应归入品目 1702。 3504皮粉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做本章习题需注意同级子目的比较 3707.9020复印机用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制品 3807植物沥青;啤酒桶沥青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品目 39103914 所称“初级形态” ,只限于下列各种形态:1. 液体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
21、)及溶液;2. 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 颗粒、粉片及类似的形状形状。 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 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在本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的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 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一.
22、 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1. 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 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 95%及以上。2. 子目 3901.30、3903.20、3903.30 及 3904.30 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 95%及以上,即归入上述子目。3. 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名为“ 其他”的子目内。4. 不符合上述 1、2、3 款规定的聚合物, 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 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其他相应子目。为此
23、,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3908呢绒(或称棉纶/聚酰胺) 3913(重点) 3924塑料餐具 45%乙烯 ,20%丙烯,35%异丁烯3902.90002%乙烯 ,95%丙烯,3%异丁烯3902.100045%乙 烯, 35%丙烯,20%异丁烯3902.3090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橡胶” ,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 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 本章不包括:1. 第十一类的货品(
24、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2. 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3. 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4. 第十六章的的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5. 第九十章、第九十二章、第九十四章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6. 第九十五章的物品(运动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露指手套 及品目40114013 的制品除外)。 品目 40014003 及 4005 所称“初级状态”,只限于下列形状:1. 液状及糊状,包括乳胶(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2. 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品目 4001、4002、4003、4005 及 4008 所称“ 板” 、“片
25、”、 “带”, 仅指未切割或只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 带及正几何形 块,不 论是否具有成品的特性,也不论是否经过 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未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 4002.70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EPDM/ 三元乙炳胶)毛皮制品 :41 章 ,42 章 ,43 章41014103 生皮41044106 经 鞣制41074115 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箱包包括任何材料)第四十三章 皮毛及制品 人造皮毛:1. 粘合43 章2. 针织/机织(起绒)58 章、60 章 皮毛、皮革的服装42 章、43 章 皮革制的鞋帽64 章、 65 章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包括竹及其制品)
26、 44014407 原木 44084409 板木 44104413 板材制品 44144421 木制品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回收纸或纸板 4701 机械木浆打木机或其他机械打的 4703 化学木浆非溶解级(放在强碱, 氢 氧化钠溶液里所制)1. 碱、硫酸盐47032. 亚硫酸盐4704 4702 化学木浆 溶解级(P112 的注释) 4705 半化学木浆机械&化学联合 4706回收浆,其他纤维素浆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分 类 : 1. 纸张 的 规 格2. 纸张 的重量3. 是否涂 层 品目 4801 及 48034809 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
27、维素纤维网纸:1. 成条或成卷, 宽度超过 36 厘米2. 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 36 厘米,另一边超过 15 厘米(以未折叠计) 48014805 原纸 48064814 涂布纸等 48154823 纸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品 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 4901 不包括主要做广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册子,散页 印刷品、商 业目录、同 业公会出版的年鉴、旅游宣传品),这类出版物应归入品目 4911。纺织品 50 章67 章50 章, 51 章 动 物 纤维52 章, 53 章 植物 纤维54 章, 55 章 化学 纤维 (人造 &合成) 天然纤维:棉花,麻,丝绸,
28、毛 人造纤维:铜铵纤维,粘胶纤维,醋酸纤维 合成纤维:聚酯纤维(涤纶/PET),聚 酰铵(棉纶/方纶/PA),尼龙,聚丙 烯腈(腈纶),莱卡(铵纶),聚丙 烯纤维(丙纶/PP),聚乙烯醇(维纶) 混纺产品的归类按重量最大的归类 当归入 54 章和 55 章的物品与其他章的物品比较时,把 54、55 章作为单一章节看待(即化学纤维长丝&短纤与其他章节比较)。45%羊毛, 30%长丝,25%短纤的地毯30+25,归入其他地毯 无相对重量较大时,归入其可归入的品目中最后一个材料 归类50%丝 ,50%涤纶的女式机织连衣裙6204.4300第 84 章 转换或利用机械能的机电产品及其零件 可用电,也可
29、用其他能源(区别于 85 章:纯用电 ) 以能量的变化:8419利用温度变化 例外:8471计算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数码产品)优先归类原则 84018424(P209 章注二 ) 8456,84578465(章注三) 84068412 产生动力,但原理不同:1. 8406蒸汽2. 84078408 汽油发动机/柴油发动机(主发动机)3. 8410水轮机(水能机械能)4. 8411涡轮气机(多用于飞机)5. 8412动力装置(是 84068411 未提到的:气压、液压) 液体泵:1. 往复式排液泵8413.52. 回转式排液泵8413.63. 离心泵(高速旋转以产生离心力)8413.6090
30、气体泵:1. 制冷压缩机2. 风机,风扇3. 空气压缩机4. 家用拖排油烟机和汽车用涡轮气压机 84578465冲模,锻模(冷加工) 8429推土机,挖掘机,平地机等 8480型模(热加工)(6903/7020陶瓷/玻璃材料制的模具) 8454定模 8524母片(制造光盘)第 85 章 电的产生,利用,传输电能的机电产品及其零件 例外:家用小家电85098510(仅局限于家用电器,超出该范围设计到工业、商业的归入 84 章) 8509(章注三):重 30 公斤的水果榨汁机8509.4000 8514/8468:热喷焊接机(先看 8515,若无,再看 8468)喷焊机8515喷枪的单独进口842
31、4配有电焊装置的包装设备8422焊接中仅用于切割的8456第 87 章车辆 客车归类(8703)1. 座位数 142. 发动机的类型(汽油/柴油) 563. 汽缸容量(排气量) 674. 车的类型 78 货车归类(8704)1. 总重量(汽车载重+ 汽车自重+ 驾驶者+油箱中油+水箱中水) 特种车辆(8705)1. 用途(主要用于载人或载运货的车辆除外)2. 如,救护车8703 8708车辆零件归类(比较类注二)1. 汽车的传动轴专供发动机用的2. 汽车的传动轴非专供发动机用的87083. 汽车的变速箱专供发动机用的4. 汽车的变速箱非专供发动机用的8708 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 ,是指主要 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 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用于安装在品目 8701 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 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 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 应归入品目 87028704,而不归入品目 8706 品目 8712 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 9501。重点:P247 类注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