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私法授课大纲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1、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2、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
2、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冲突(特点、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主要内容一、导论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二、国内冲突法理解范围关联词系属 系属的套用格式 系属公式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连结点2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
3、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2 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我国不承认转致 反致制度3、外国法的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4、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3 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原则上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查明的义务:(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能够指向外国法和国际惯例,但不能指向有效的国际条约公共秩序指一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基本公共利益5、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4 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9 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 180 条:“外国人在我国领
6、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 181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4 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重叠法律2、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5 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
7、律关系准据法确定。”2、反致(广义)转致: 甲 乙 丙反致(狭义)直接反致: 甲 乙间接反致: 甲 乙丙33、物权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适用法人本国法(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5)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4、债权(1)合同之债:有条件选择A、国际条约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或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B、意思自治原则:例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
8、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惯例补缺2007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A、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B、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第 5 条明确了 17 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C、第 8 条扩大了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范围:扩大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外资并购中资企业
9、的合同D、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该外国法的义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该外国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径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2)侵权之债 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7 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例外:民法通则第 146 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
10、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海商法第 273 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 275 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5、商事关系(1)票据行为方式: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追
11、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失票时的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海商法第 274 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6、家庭关系结婚:婚姻缔结地法离婚:法院地法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4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7、继承关系民法通则第 149 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1 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
12、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1、国际商事仲裁(1)2006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程序:当事人申请2 个月内裁定裁定执行的 6 个月内执行完毕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
13、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但有权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58 70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2007 年 5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3、文书送达(1)向外送达:依民诉法 245 条送达 书
14、一百零五页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8 月 22 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
15、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和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 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 、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裁定不执行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执行的,报最高法审查5(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 267 条、第 268 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A、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
16、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只承认和执行其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四、区际司法协助涉港 涉澳 涉台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委托送达: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文书送达期限 2 个月 2 个月 2 个月(委托送达)机构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调取证据期限 3 个月法律依据2008 年双边安排(协议管辖的判决)最窄2006 年双边安排民商事判决 劳动仲裁裁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单边 民商事判决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
17、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认可执行范围小期限 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或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溯及至 1999 年 12 月20 日判决生效后 1 年内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不能法律依据2002 年双边安排 2008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期限 溯及至 1997 年 7 月 1日溯及至 1999 年 12 月20 日裁决生效后 1 年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不能 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