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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与案例精析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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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旺才司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 法 逐条解析 (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 定 第二章 责任构 成和 责任 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 责任 和减 轻责任的 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 任主 体的 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 任 第六章 机动车 交通 事故 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 害责 任 第八章 环境污 染责 任 第九章 高度危 险责 任 第十章 饲养动 物损 害责 任 第十一 章 物件 损害 责任 第十二 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 保护 民事 主体 的 合法权 益, 明确 侵权 责任 , 预防 并制 裁侵

2、 权行 为, 促进社 会 和谐稳 定, 制定 本法 。 预防、 制裁侵权行为 是手段,目 的是保护民事 主体的权益 。制裁是补偿 性,也有惩 罚 性,预 防就 是防 止将 来有 可能发 生的 个消 除危 险, 就是预 防不要发 生这 种侵 权行为 。 第二条 侵害民 事权 益, 应当依照 本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 本法所 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姓 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 私 权、婚 姻自 主权 、监 护权 、所有 权、 用益 物权 、担 保物权 、著 作权 、专 利权 、商标 专用 权 、 发现权 、股 权、 继承 权等 人身、 财产 权益 。 总则 概括 性规

3、定 分则 类型 规定 旺才司考 民事权 益要具备合法 性、是一般 人能够认识到 的权益,第 二款列举加概 括对范围进 行 了列举 , 表明 民事 权益 的范围是 开放 的,18 种权益 但不限 于 18 种。 性生 活权 、 悼念权、配 偶权( 包二 奶) ,目 前已 经有司 法案 例。 担保物 权侵权例子: 某人质押一 头牛,结果牛 保管期间被 邻居家的狗咬 死了,留置 权 人可以 要求 邻居 赔偿 。 发现权 例子:某人是 天文爱好者 ,发现了一个 小行星,向 国际组织申报 ,国际组织 说 没备案 ,另 外一 个人 是他 发现的 假冒 ,他 取得 了署 名权, 对某 人来 说就 是被 侵

4、犯了 发 现 权 。 民事权 益的 范围 很大 ,民 法是赋 权的 法律 ,法 律不 禁止就 赋予 权力 。 第三条 被侵权 人有 权请 求侵权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宣示性 条款,被侵权 人权力受到 侵害可以受到 救济,有权 力就必然有救 济,被侵权 人 和侵权 人要 做广 义理 解, 包括自 然人 、法 人和 组织 。 第四条 侵权人 因同 一行 为应当承 担行 政责 任或 者刑 事责任 的, 不影响 依法 承担侵权 责 任。 因同一 行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 足以支付的 , 先承担 侵权 责任 。 第一款 叫责任独立性 ,老百姓理 解的又打又罚

5、,第二款强 调的私权优先 原则,对民 事 权利的 保护 是多 方位 的, 权利竞合时 ,私 权利 优先 。 第五条 其他法 律对 侵权 责任另有 特别 规定 的, 依照 其规定 。 侵权责 任法并不是一 包天下,其 他法律有规定 的适用其他 规定,例如民 用航空法, 有 单独的 规定 。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 式 第六条 行为人 因过 错 侵害他人民 事权 益, 应当 承担 侵权责 任。 根据法 律规定推定行 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 责 任。 第一款 规定 了一 般侵 权责 任中的 过错 原则 , 第 二款 是推定 过错 原则 。 小 法条 , 大案

6、 例。 作为过 错包 括故 意和 过失 , 过 失分 为一 般过失 和重 大过失 , 民法 中有轻 过失 免责原 则 , 职 业 上的过 失 、 违 背一般 注意 义务的 过失 属于 重大 过失 , 一 般生 活上 的过失 , 一 般常人 能注 意到 的, 但 是没 注意 到, 就是 重大过 失。 只有 法律 能规 定推定 过错 , 这 里法 律作 狭义理 解, 地方旺才司考 规章没 有权 力规 定, 如果 法律规 定不 适用 推定 过错 , 由 被指 控的 侵权人 承担 举证责 任 , 不 能 够证明 就要 承担 责任 ,诉 讼中的 举证 责任 倒置 。 第七条 行为人 损害 他人 民事权

7、益 , 不论 行为 人有 无过错 , 法律规 定应 当承 担侵权责 任 的,依 照其 规定 。 严格责 任, 也是 平时 所说 的无过 错责 任, 作为 严格 责任是 法律 的规 定, 作狭 义的理 解, 只有法 律才 能规 定。 用了 “损害 ”说 明在 主观 上不 存在过 错, 只要 存在 损害 就要承 担 责 任 。 第八条 二 人以 上共 同实 施 侵权行 为,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应 当承 担连 带责 任。 共同侵 权的 构成 要件 , 实 施包括 一个 作为 一个 不作 为, 行为 互相 支撑 就构 成 共同侵 权。 连带责 任是 说两 个主 体对 外承担 连带 责任 , 例 如

8、小 孩被打 伤, 打人 小孩 父母 对被打 小孩 承担 的就是 共同 责任 。 第九条 教 唆、 帮助 他人 实 施侵权 行为 的, 应当 与行 为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教唆、 帮助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 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 权 责任 ; 该 无民 事行为 能力 人、 限制 民事 行为能 力人 的监护 人未 尽到 监护 责任 的, 应当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按份责任 ) 。 是共同 侵权中的一个 特殊表现形 式,制造他人 侵权意思, 或者使他人模 糊、不坚定 的 侵权意 思实 施下 去, 就 是 教唆帮 助。 例 如激 将法、 喝倒彩。 例如 夫妻, 女的

9、很厉害, 女抓 伤 男, 男 母亲看 到, 激 将男 , 男的 奋起打 女, 母 亲就 是这种 侵权。 暗中 帮助 很 多, 例如 写一 个 辱骂的 帖子 , 另 外人 帮助 顶帖子 , 一 直被 顶三 百多 次, 到 处发 链接 , 侵 权。 第二款 强调 的是 监护人 的责 任, 还是 严格 责任 , 与民法 通则 的 153 条明确 规定 单位 为监 护人 的, 单位 不承 担 责任, 现在 没有 强调 ,所 以单位 作为 监护 人, 单位 也要承 担相 应责 任。 第十条 二人以 上实 施危 及他人人 身、 财产安 全的 行为, 其中 一人 或者 数人 的行为造 成 他人损 害, 能够

10、 确定 具体 侵权人 的, 由侵 权人 承担 责任; 不能 确定 具体 侵权 人的, 行为 人承 担连带责任 。 共同危 险行为的侵权 责任,和第 八条的区别: 主观上是否 有共同侵权的 意思联络, 行 为是否 具有 独立 性。 如果 能 找到侵 权人 就侵 权人 承担 责任, 如果 找不 到, 就 要承 担连带 责任 。 第十一 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侵权 行为 造成 同一 损害 , 每个人 的侵 权行 为都 足以造成 全 部损害 的, 行为 人承 担连 带责任 。 两个人 行为没有意思 上的联络, 危险程度相当 ,就要承担 连带责任,没 办法区分, 例 如大鱼 塘价 值十 万的 鱼,

11、旁边两 家化 工厂 , 生 产一 种材料 , 排 污一 样, 有关 部门鉴 定, 危险 程度都 足以 达到 全部 后果 ,就承 担连 带责 任。 旺才司考 第十二 条 二人 以上 分别 实施侵权 行为 造成 同 一损害 , 能够确 定责 任大 小的 , 各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难 以确 定责 任大小 的, 平均 承担 赔偿 责任。 两个行 为结合起来。 例如卖西瓜 和买西瓜的发 生争执,卖 把买的扎了, 到了医院, 医 生不负 责, 患者 死亡 , 是 因为刀 扎断 了动 脉, 医生 没有做 详细 内伤 检查 , 造 成血液 积血 , 两 个行为 造成 一个 死亡 后果 行为 , 可 以

12、要 求他们 承担 各自的 责任 。 例如交 通事 故, 第一 辆车 跑 了,第 二辆 又撞 一次 ,造 成人员 死亡 ,不 知道 哪辆 车撞死 ,两 辆车 之间 责任 大小难 以区 分 , 就平均 承担 责任 。 第十三 条 法律 规定 承担 连带责任 的, 被侵权 人有 权请求部 分或 者全 部连 带责 任人承 担 责任。 第十四 条 连带 责任 人根 据 各自责 任大 小确 定相 应的 赔偿数 额; 难以 确定 责任 大小的 , 平均承 担赔 偿责 任。 支付超 出自 己赔 偿数 额的 连带责 任人 ,有 权向 其他 连带责 任人 追偿 。 追偿只 能追 偿其 他人 应当 承担的 责任 份

13、额 。 第十五 条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方式主 要有 : (一) 停止 侵害 ; (二) 排除 妨碍 ; (三) 消除 危险 ; (四) 返还 财产 ; (五) 恢复 原状 ; (六) 赔偿 损失 ; (七) 赔礼 道歉 ; (八) 消除 影响 、恢 复名 誉。 以上承 担侵 权责 任的 方式 ,可以 单独 适用 ,也 可以 合并适 用。 合并适 用的 理解 ,恢 复原 状和赔 偿损 失就 可以 合并 适用。 旺才司考 第十六 条 侵害 他人 造成 人 身损害 的, 应当 赔偿 医疗 费、 护 理费 、 交 通费 等为 治疗和 康 复支出 的合 理费 用, 以及 因误工 减少 的收 入。 造

14、成 残疾的 , 还应 当赔偿 残疾 生活辅 助具 费 和 残疾赔 偿金 。造 成死 亡的 ,还应 当赔 偿丧 葬费 和死 亡赔偿 金。 必须是 合理 费用 。 第十七 条 因 同一侵权行为 造成多 人死 亡的 , 可以以相同数 额确 定死 亡赔 偿金 。 同命同 价原 则, 排除 人身 损害赔 偿 29 条规定 。 第十八 条 被侵 权人 死亡 的, 其近亲 属有 权请 求侵 权人 承担侵 权责 任。 被侵权 人为 单位, 该单位 分立 、合 并的 ,承 继权利 的单位有 权请 求侵 权人承 担侵 权责 任。 被侵权 人死亡的,支付 被 侵权人 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 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15、偿 费用, 但侵 权人 已支 付该 费用的 除外 。 损害赔 偿请求权的“ 继承”,债 权债务可以转 给自然人, 例如破产后股 东的权利。 支 付人包 括无 因管 理人 。 第十九 条 侵害 他人 财产 的 ,财产 损失 按照 损失发生 时 的市 场价 格或 者其 他方 式计算 。 市场价 就包 括折 价损 失。 第二十 条 侵害 他人 人身权 益 造成 财产 损失 的, 按 照 被侵权 人因 此受 到的 损失 赔偿; 被 侵权人 的损 失难 以确 定, 侵权人 因此 获得 利益 的, 按照其 获得 的利 益赔 偿; 侵权人 因此 获 得 的利益 难以 确定 , 被侵权 人和侵 权人 就赔 偿

16、数 额协 商不一 致, 向人民法 院提 起诉讼 的, 由人 民法院 根据 实际 情况 确定 赔偿数 额。 不适用 财产 侵权 ,损 失- 所得- 协商- 裁判,侵 犯人 身权 益的赔 偿范 围。 第二十 一条 侵权行 为危 及他人人 身、 财产安 全的 , 被侵权 人可 以请 求侵 权人 承担停 止 侵害、 排除 妨碍 、消 除危 险等侵 权责 任。 人身权 侵权中的排除 妨害、消除 危险,例如邻 居,墙不高 ,一家小孩经 常在院子玩 , 一家养 了大 狗, 狗跳 墙抢 小孩手 里食 物, 可以 要求 消除危 险。 性质 是防 患于 未然。 第二十 二条 侵害他 人 人身权益, 造成 他人 严

17、重 精神 损害的 , 被侵 权人 可以 请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 精神损 害赔 偿司 法解 释 4 条,具 有人 格象 征意 义的 物品, 要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里 人 身权益 ,和 司法 解释 无矛 盾,仍 然适 用。 旺才司考 第二十 三条 因防止 、 制止他人民 事权 益被 侵害 而使 自己受 到损 害的 , 由侵 权人承担 责 任。侵 权人 逃逸 或者 无力 承担责 任, 被侵 权人 请求 补偿的 ,受 益人 应当 给 予适当补偿 。 解决不 良现 象, 见义 勇为 。 第二十 四条 受害人 和行 为人对损 害的 发生 都没 有过 错的 ,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 由双方

18、分担损失 。 公平责 任原则,小孩 操场玩球, 合理冲撞,同 时强求,一 个小孩撞到掉 门牙,合理 分 担,公 平责 任原 则。 第二十 五条 损 害发 生后, 当事人 可以 协商 赔偿 费用 的支付 方式 。 协 商不 一致 的, 赔 偿 费用应 当一 次性 支付 ;一 次性支 付确 有困 难的 ,可 以分期 支付 ,但 应当 提供 相应的 担保 。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 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 六条 被侵权 人对 损害的发 生也 有过 错的 ,可 以减轻 侵权 人的 责任 。 过错相 抵。例如道路 上两车相撞 ,甲是主要责 任,乙是次 要,就出现赔 偿上的过错 相 抵。 第二十 七条 损害

19、是 因受 害人 故意 造成的 ,行 为人 不承担责 任。 自取后 果,例如甲乙 夫妻,夫妻 商量碰瓷,在 高速公路障 碍物,有车过 来就往前走 , 一刮就 倒, 有 一天 甲刮 丙 车, 一 只脚进 去了, 截肢 , 公安侦 查此 案, 是 碰瓷 , 这种情 况下 没 有权力 要求 赔偿 。 第二十 八条 损害是 因第 三人造成 的, 第三 人应 当承 担侵权 责任 。 第三人 直接 成为 责任 主体 或者对 某些 侵权 人承 担责 任被追 偿。 第二十 九条 因不可 抗力 造成他人 损害 的, 不承担 责任。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依照其规定 。 不能预 见、 避免 、克 服的 情况。 不

20、承 担侵 权上 的责 任,不 等于 其他 免责 。 第三十 条 因正 当防 卫造 成 损害的 , 不 承担 责任 。 正 当防卫 超过 必要 的限 度, 造成不 应 有的损 害的 ,正 当防 卫人 应当承 担适 当的 责任 。 第三十 一条 因紧急 避险 造成损害 的, 由引起 险情 发生的人 承担 责任 。 如果 危险是由 自 然原因 引起 的, 紧急 避险 人不承 担责 任或 者给 予适 当补偿 。 紧 急避 险采 取措 施不当 或者 超过 必要的 限度 ,造 成不 应有 的损害 的, 紧急 避险 人应 当承担 适当 的责 任。 公平原 则的 体现 。 旺才司考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

21、 殊规定 第三十 二条 无民事 行为 能力人 、 限制民 事行 为能 力人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由监护人承 担 侵权责 任。 监护 人 尽到监 护责任 的, 可以 减轻 其侵 权责任 。 有财产 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从 本人财产中 支 付赔偿 费用 。不 足部 分, 由监护 人赔 偿。 监护人 的严 格责 任。 第 三十三条 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对 自己的行 为暂 时没有 意识或 者失 去控制 造 成他人 损害有 过错 的, 应当 承担 侵 权责任 ; 没 有过 错的, 根据 行为人 的经 济状 况对 受害 人适当 补偿 。 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22、因醉酒、滥 用麻醉药品或 者精神药品 对自己的行为 暂时没有意 识 或者失 去控 制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酒后侵 权问 题, 喝酒 不能 免责。 不适 用于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 第三十 四条 用人单 位的 工作人员 因执 行工 作任 务造 成他人 损害 的, 由用人 单位承担 侵 权责任 。 劳务派 遣期间,被派 遣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接受劳务派 遣 的用工 单位 承担 侵权 责任 ;劳务 派遣 单位 有过 错的 ,承担 相应 的补 充责 任。 派遣单 位故 意派 遣不 适格 的劳动 者, 派遣 单位 有过 错。 第三十 五条 个

23、人之 间形 成劳务关 系, 提供劳 务一 方因劳务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由接受 劳 务一方 承担 侵权 责任 。 提 供劳务 一方 因劳 务自 己受 到损害 的, 根据 双方 各自 的过错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严格责 任, 过错 责任 。在 承揽合 同中 是不 适用 这条 的。 第三十 六条 网络用 户、 网络服务 提供 者利 用网 络侵 害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应当承担侵 权 责任。 网络用 户利 用网 络服 务实 施侵权 行为 的 , 被 侵权 人 有权通 知网 络服 务提 供者 采取删 除、 屏蔽 、 断开链 接等 必要 措施。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接 到通知后 未 及时采取

24、必要 措施的 , 对损害 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 络用 户承 担 连带责任。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知道 网络 用户利 用其 网络 服务 侵害 他人民 事权 益 , 未 采取 必 要措施 的, 与该网 络用 户承 担连 带责 任。 第三款 是默 示的 共同 侵权 。 旺才司考 第三十 七条 宾 馆、 商场 、 银行 、 车 站、 娱乐 场所 等 公共场 所的 管理 人或 者群 众性活 动 的组织 者, 未尽 到安 全保 障义务 ,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因第三 人的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 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 组织者未尽 到 安全保 障义 务的 ,承 担

25、相 应的补 充责 任。 安保义 务责 任, 范围 强调 的是对 有公 共性 活动 的人 。 第三十 八条 无民事 行为 能力人在 幼儿 园、 学校或 者其他教 育机 构学 习、 生活期间受 到 人身损 害的 , 幼 儿园 、 学 校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承担责 任, 但能 够证 明尽 到教育 、 管 理职 责的, 不承 担责 任。 推定过 错, 前提 是无 民事 行为能 力, 第三十 九条 限制民 事行 为能力人 在学 校或 者其 他教 育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受到人身 损 害,学 校或 者其 他教 育机 构未尽 到教 育、 管理 职责 的,应 当承 担责 任。 过错责 任。 第

26、四十 条 无民 事行 为能 力 人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在幼 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 他教育 机 构学习 、 生 活期 间, 受到 幼儿园 、 学 校或 者其 他教 育机构 以外 的人 员人 身损 害的, 由侵 权人 承担侵 权责 任; 幼儿 园、 学校或 者其 他教 育机 构未 尽到管 理职 责的 ,承 担相 应的补 充 责任。 校外侵 权。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 一条 因产品 存在 缺陷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生产 者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产品是 基于商业销售 为目的工业 产品,缺陷是 指根据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 应当具有的 功 能不具 有或 存在 着不 应当 存在的

27、危险 。生产者 指的 是最终 的生 产者 。 第四十 二条 因销售 者的 过错使产 品存 在缺 陷, 造成他人损 害的 , 销售 者应 当承担侵 权 责任。 销售者 不能指明缺陷 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指明 缺陷产品的 供货者的,销 售者应当承 担 侵权责 任。 销售者 是过 错责 任。 第四十 三条 因产品 存在 缺陷造成 损害 的, 被侵权 人可以向 产品 的生 产者 请求 赔偿 , 也 可以向 产品 的销 售者 请求 赔偿。 旺才司考 产品缺 陷由 生产 者造 成的 ,销售 者赔 偿后 ,有 权向 生产者 追偿 。 因销售 者的 过错 使产 品存 在缺陷 的, 生产 者赔 偿后 ,有权

28、向销 售者 追偿 。 第一款 ,不 真正 的连 带责 任,可 以作 为共 同被 告。 第四十 四条 因 运输 者、 仓 储者等 第三 人的 过错 使产 品存在 缺陷 , 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产 品的生 产者 、销 售者 赔偿 后,有 权向 第三 人追 偿。 消费者 不能 直接 告运 输者 、仓储 者。 第四十 五条 因产品 缺陷 危及他人 人身 、 财产安 全的 , 被侵 权人 有权 请求 生产 者、 销售 者承担 排除 妨碍 、消 除危 险等侵 权责 任。 第四十 六条 产 品投 入流 通 后发现 存在 缺陷 的, 生产 者、 销 售者 应当 及时 采取 警示、 召 回等补 救措 施。

29、未及时采 取补救 措施 或者 补救 措施 不力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承 担侵权 责任 。 第四十 七条 明 知产 品存 在 缺陷仍 然生 产、 销售 ,造 成他人 死亡 或者 健康 严重 损害的 , 被侵权 人有 权请 求相 应的 惩罚性 赔偿 。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 第四十 八条 机动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的, 依照道路交 通安 全法 的有 关规 定承担 赔 偿责任 。 结合道路交 通安 全法 76 条。 第四十 九条 因租赁 、 借用 等情形机 动 车所 有人 与使 用人不 是同 一人 时, 发生 交通事 故 后属于 该机 动车 一方 责任 的, 由 保险 公司 在机

30、 动车 强制保 险责 任限 额范 围内 予以赔 偿。 不足 部分 , 由 机动 车使用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机动车 所有 人对损 害的 发生 有过 错的 , 承 担相 应的 赔 偿责任 。 所有人 和使 用人 是分 离的 。有过 错, 例如 借给 没有 驾驶证 的人 。 第五十 条 当事 人之 间已 经 以买卖 等方 式转 让并 交付 机动车 但未 办理 所有 权转 移登记 , 发生交 通事 故后 属于 该机 动车一 方责 任的 , 由保 险公 司在机 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范 围内 予 以赔偿 。不 足部 分, 由受 让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第五十 一条 以买卖 等方 式转让拼

31、装或 者已 达到 报废 标准的 机动 车, 发生交 通事故造 成 损害的 ,由 转让 人和 受让 人承担 连带 责任 。 受让人 指最 终受 让人 。 旺才司考 第五十 二条 盗 窃、 抢 劫或 者抢夺 的机 动车 发生 交通 事故造 成损 害的 , 由 盗窃 人、 抢 劫 人或者 抢夺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保 险公 司在 机动 车强 制保险 责任 限额 范围 内 垫付抢救 费用 的, 有权向 交通 事故 责任 人追 偿。 第五十 三条 机动车 驾驶 人发生交 通事 故后 逃逸 , 该机动车 参加 强制 保险 的, 由保险 公 司在机 动车 强制 保险 责任 限额范 围内 予以 赔偿 ;机

32、 动车不 明或 者该 机动 车未 参加强 制保 险 , 需要支 付被 侵权 人人 身伤 亡的抢 救、 丧葬等 费用 的, 由道路 交通 事故 社会 救助基金 垫付。道 路交通 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垫付后 ,其 管理 机构 有权 向交通 事故 责任 人追 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 四条 患者在 诊疗 活动中受 到损 害, 医疗机 构及其医 务人 员有 过错 的, 由医疗 机 构承担 赔偿 责任 。 过错责 任。 第五十 五条 医务人 员在 诊疗活动 中 应当向患 者说 明 病情和 医疗 措施 。需 要实 施手术 、 特殊检 查、 特殊 治疗 的, 医务人 员 应当及时 向患 者 说

33、明医 疗风 险、 替代 医疗 方案等 情况 , 并 取得其 书面 同意 ;不 宜向 患者说 明的 ,应 当向 患者 的近亲 属说 明, 并取 得其 书面同 意。 医务人 员未 尽到 前款 义务 ,造成 患者 损害 的, 医疗 机构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第五十 六条 因 抢救 生命 垂 危的患 者等 紧急 情况 ,不 能取得 患者 或者 其近 亲属 意见的 , 经医疗 机构 负责 人或 者授 权的负 责人 批准 ,可 以立 即实施 相应 的医 疗措 施。 紧急时 无程 序。 第五十 七条 医务人 员在 诊疗活动 中未 尽到 与 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 应的 诊疗 义务 , 造 成患 者损害 的

34、, 医疗 机构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第五十 八条 患者有 损害 ,因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推定 医疗机 构有 过错 : (一)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章以 及其 他有 关诊 疗规范 的规 定; (二) 隐匿 或者 拒绝 提供 与纠纷 有关 的病 历资 料; (三) 伪造 、篡 改或 者销 毁病历 资料 。 第五十 九条 因 药品、 消毒 药剂、 医疗 器械 的缺 陷, 或者输 入不 合格 的血 液造 成患者 损 害的 , 患 者可 以向生 产者 或者血 液提 供机 构请 求赔 偿, 也可 以向 医疗机 构请 求赔偿 。 患者 向 医疗机 构请 求赔 偿的 ,医 疗机构 赔偿

35、后, 有权 向负 有责任 的生 产者 或者 血液 提供机 构追偿。 第六十 条 患者 有损 害, 因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医 疗机 构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旺才司考 (一) 患者 或者 其近 亲属 不配合 医疗 机构 进行 符合 诊疗规 范的 诊疗 ; (二) 医务 人员 在抢 救生 命垂危 的患 者等 紧急 情况 下已经 尽到 合理 诊疗 义务 ; (三) 限于 当时 的医 疗水 平难以 诊疗 。 前款第 一项 情形 中, 医疗 机构及 其医 务人 员也 有过 错的,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 第六十 一条 医疗机 构及 其医务人 员应 当按 照规 定填 写并妥 善保 管住

36、院志 、 医嘱单 、 检 验报告 、手 术及 麻醉 记录 、病理 资料 、护 理记 录、 医疗费 用等 病历 资料 。 患者要 求查 阅、 复制 前款 规定的 病历 资料 的, 医疗 机构应 当提 供。 第六十 二条 医疗机 构及 其医务人 员应 当对 患者 的隐 私保密 。 泄露 患者 隐私 或者未经 患 者同意 公开 其病 历资 料, 造成患 者损 害的 ,应 当承 担侵权 责任 。 隐私保 密义 务。 第六十 三条 医 疗机 构及 其 医务人 员不 得违 反诊 疗规 范实施 不必 要的 检查。 过度医 疗即 为侵 权。 没说 药品。 第六十 四条 医 疗机 构及 其 医务人 员的 合法

37、权益 受法 律保护 。 干扰 医疗 秩序 , 妨害医 务 人员工 作、 生活 的, 应当 依法承 担法 律责 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 五条 因污染 环境 造成损害 的, 污染者应当 承担侵权 责任 。 第六十 六条 因污染 环境 发生纠纷 , 污染 者应 当就 法律规定 的不 承担 责任 或者 减轻责 任 的情形 及其 行为 与损 害之 间不存 在因 果关 系承 担举 证责任 。 第六十 七条 两 个以 上污 染 者污染 环境 ,污 染者 承担 责任的 大小 ,根 据污 染物 的种类 、 排放量 等因 素确 定。 第六十 八条 因 第三 人的 过 错污染 环境 造成 损害 的, 被

38、侵权 人可 以向 污染 者请 求赔偿 , 也可以 向第 三人 请求 赔偿 。污染 者赔 偿后 ,有 权向 第三人 追偿 。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 九条 从事高 度危 险作业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应 当承担 侵权 责任 。 旺才司考 第七十 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民用 核设施 的经 营者 应当 承担侵 权 责任, 但能 够证 明损 害是 因战争 等情形或者受 害人 故意造 成的 ,不 承担 责任 。 可能还 包括 地震 火山 爆发 等情况 。国家行 为免 责。 第七十 一条 民 用航 空器 造 成他人 损害 的, 民用 航空 器的 经营者 应当 承担 侵权

39、 责任, 但 能够证 明损 害是 因受 害人 故意造 成的 ,不 承担 责任 。 航空器 的租 赁问 题。 第七十 二条 占 有或 者使 用 易燃、 易爆 、剧 毒、 放射 性等高 度危 险物 造成 他人 损害的 , 占有人或者使用 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 能够证明损 害是因受害人 故意或者不 可抗力造成 的, 不承 担责 任。 被侵 权人 对损害 的发 生有 重大过失 的, 可以减 轻占 有人 或者 使用 人的 责任 。 高度危 险, 大于 下面 一条 。 第七十 三条 从 事高 空、 高 压、 地下 挖掘 活动 或者 使 用高速 轨道 运输 工具 造成 他人损 害 的, 经营 者应 当承

40、担 侵权 责任 , 但 能够 证明损 害是 因受害 人故 意或 者不 可抗 力造成 的 , 不 承 担责任 。被 侵权 人对 损害 的发生 有 过失的, 可以 减轻经营 者的 责任 。 第七十 四条 遗失、 抛弃高 度危险 物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 由所 有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 所有 人 将高度 危险 物交 由他 人管 理的 , 由 管理 人承担 侵权 责任 ; 所 有人 有过错 的 , 与管理 人承 担连 带责任 。 第七十 五条 非 法占 有高 度 危险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 由非法 占有 人承 担侵 权责 任。 所有 人、 管理 人不 能证明对 防止 他人非 法占 有尽 到高

41、 度注 意义务 的, 与非法 占有 人承 担连带 责任。 第七十 六条 未 经许 可进 入 高度危 险活 动区 域或 者高 度危险 物存 放区 域受 到损 害, 管理 人已经 采取 安全 措施 并尽 到警示 义务 的, 可以 减轻 或者不 承担 责任 。 第七十 七条 承担高 度危 险责任, 法律 规定 赔偿 限额 的,依 照其 规定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 八条 饲 养的 动物 造 成他人 损害 的, 动物 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侵 权责任 , 但能够 证明 损害 是因 被侵 权人故 意或 者重 大过 失造 成的, 可以 不承 担或 者减 轻责任 。 第七十 九条

42、违反管 理规 定, 未对 动物 采取 安全措施 造成他 人损 害的 , 动物饲 养人或 者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 第八十 条 禁止 饲养 的烈 性犬等危 险动 物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 动物饲 养人 或者 管理人应 当 承担侵 权责 任。 旺才司考 第八十 一条 动物园 的动 物造成他 人损 害的 , 动物 园应当承 担侵 权责 任, 但能够证明 尽 到管理 职责 的, 不承 担责 任。 推定过 错。 第八十 二条 遗 弃、 逃 逸的 动物在 遗弃 、 逃 逸期 间造 成他人 损害 的, 由原 动物 饲养人 或 者管理 人承 担侵 权责 任。 第八十 三条 因第三 人的 过错

43、致使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的, 被侵 权人 可以 向动 物饲养人 或 者管理 人请 求赔 偿, 也可 以向第 三人 请求 赔偿 。 动 物饲养 人或 者管 理人 赔偿 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偿 。 第八十 四条 饲养动 物应 当遵守法 律, 尊重 社会 公德 ,不得 妨害 他人 生活 。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 五条 建 筑物、 构筑 物或者 其他 设施 及其 搁置 物、 悬 挂物 发生 脱落 、 坠 落造成 他 人损害 , 所 有人、 管理 人或 者使用 人不 能证 明自 己没 有过错 的,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所有 人、 管理人 或者 使用 人赔 偿后 ,有其 他责

44、任人 的, 有权 向其他 责任 人追 偿。 推定过 错责 任。 第八十 六条 建筑物 、 构筑物或者 其他 设施 倒塌 造成 他人损 害的 , 由建 设单 位与施工 单 位承担 连带 责任 。建 设单 位、施 工单 位赔 偿后 ,有 其他责 任人 的, 有权 向其 他责任 人 追 偿 。 因其他 责任人的原因 ,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 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其他 责 任人承 担侵 权责 任。 第八十 七条 从建筑 物中 抛掷物品 或者 从建 筑物 上坠 落的物 品造 成他 人损 害, 难以确 定 具体侵 权人 的, 除能 够证 明自己 不是 侵权 人的 外, 由可能 加害 的建 筑物

45、 使用 人 给予 补偿 。 和第十 条的区别,本 条规定的是 只有一个行为 ,第十条是 多个行为人的 行为,济南 菜 墩子砸 死老 太太 的行 为, 只有一 个菜 墩子 , 不 能说 所有业 主扔 了菜 墩子 , 法 律在这 里立 了 一 个“连 坐制 度” ,由 可能 加害的 要承 担责 任。 使用 人包括 承租 人、 借用 人等 。 第八十 八条 堆放物 倒塌 造成他人 损害 , 堆放 人不 能证明自 己没 有过 错的 , 应当承担 侵 权责任 。 第八十 九条 在公共 道路 上堆放、 倾倒 、 遗撒妨 碍通 行的物 品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 有关 单 位或者 个人 应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九十 条 因林 木折 断造 成他人损 害, 林木的 所有 人或者管 理人 不能 证明 自己 没有过 错 的,应 当承 担侵 权责 任。 旺才司考 第九十 一条 在公共 场所 或者道路 上挖 坑、 修缮安 装地下设 施等 , 没有 设置 明显标志 和 采取安 全措 施造 成他 人损 害的, 施工 人应 当承 担侵 权责任 。 窨井等 地下 设施 造成 他人 损害 , 管理人 不能 证明 尽到管理 职责 的, 应当承 担侵权责 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 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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