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 年我国主要税收税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既交营业税也交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3 万免税的增值税是分开算还是合并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 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次月符合条件还能享受免税吗?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
2、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同样的,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如何计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人月(季度) 销售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 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
3、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的副产品,比如米糠是否免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 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第十一款,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粮食加工生产出的米糠,若属于农业产品下脚料,应按照 13%税率缴纳增值税。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可以享受怎样的增值税税收优惠?答: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规定,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退税比例为 70%。企业销售鱼肉、兔肉等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275 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因此,企业
5、销售鱼肉、兔肉不能享受财税201275 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来啦!前两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 实施机关及标准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一) 纳税人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6、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 教育相关企业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7、)第一条第 7 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4 限制条件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5 增值税退还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
8、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6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7 适用政策选择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9、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8 豁免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 违规处理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 36 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10 有关定义(一)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10、至 8 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二)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三)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四)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11 执行日期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 第二条第(二)
11、项同时废止。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执行财税200792 号和财税2013106 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须知一、发票种类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 2016 年6 月 30 日)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二、发票开具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
12、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三、发票的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 180 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增值
13、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四、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14、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
15、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关于 2016 年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的通知各位纳税人:根据文件时效规定,以下优惠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应在当月作废重开,确保下月申报准确。一、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 ,如下: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
16、0111 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
17、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 站(厂、中心) 、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8、。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 2011 年 1 月 l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1 年 l 月 1 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 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见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如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19、 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见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如下: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20、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见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如下: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 2015年 12 月 31 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 年12 月 31 日前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
21、,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
22、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 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 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 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23、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24、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 号 )增值营业税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65 号)对增值税( 营业税) 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 2011 年 11月 1 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 元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销售额(营业额)300 元500 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
25、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13 年 7 月 24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 600 万户小微企业带来
26、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 文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其他优惠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以往优惠政策:自 2011 年 1
2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
28、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29、%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l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
30、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l00%加计扣除。五、创投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 2008 年 1 月1 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100 万元,股权持有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甲企业 2009 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 万元。六
31、、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七、减计收入优惠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32、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八、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九、非居民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其他优惠(一) 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33、 l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二) “两免三减半” 、 “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三)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
34、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 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 25%的比例税率。另外:(1)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35、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与工资的概念是不同的。工资是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职工个人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有必要在税收上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限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
36、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得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800 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 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国家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适时对计税工资限额进行调整。四、营业税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减免税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
37、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2016 年起体育场可减免房产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自 1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拥有的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且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等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且向公众开放、达到
38、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 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 3000 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 年起我国将减免体育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1 日发布消息,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部门发布的名为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
39、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条件包括: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根据两部门通知,享受优惠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
40、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两部门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此外,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16 年最新营业税减免政策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
41、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政策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4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相关提示】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下同)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文件依据】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
43、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相关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 号):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
44、)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相关提示】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政策规定】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 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
45、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 离婚财产分割;(二)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46、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47、( 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相关提示】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文件依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 号 )【政策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相关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 号),明确进一步实施 16 项社会办医政策措施。要求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48、。【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 号)【政策规定】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免征营业税。【相关提示】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
49、02 号)【政策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提示】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