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养老院建筑设计方案 1定位:甲类(100 张床位)一级(每床建筑面积40m ) 一、养员居住房间 房间类别 数量(个) 床位(张)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豪华单人房间 10 10 20 m 200 m豪华双人间 10 20 25 m 500 m标准单人间 20 20 12m 240 m标准双人间 25 50 16 m 400 m合 计 65 100 1340 m(豪华房间为套间,卫生间内有淋浴设备) 每床净面积8 m 房间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床、床头柜、桌、椅、呼叫器等。卫生间设施:坐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器、呼叫器。公共卫生间每层一个,每个5 m公用小厨
2、房(待定)每个楼层一间,净面积8 m 。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厨房50m ( 0.4 m床)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餐厅80 m公共浴室50m。配置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洗衣房40 m。配置:水池、洗衣机、烘干机。晒衣场50 m医疗用房总面积50 m,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包括:医务室观察室(不少于 2 张床位)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2心理咨询室太平间;健身活动用房总面积100 m,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50 m)多功能厅彩电、音响、呼叫器、
3、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行政用房总面积100 m,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库房接待室(大厅设置接待窗口)门卫室员工休息室(含更衣室)车库小卖部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过厅应便于轮椅、担架回旋、转向走廊应便于轮椅通过,净宽不低于 1.8m3楼梯室外台阶踏步宽宜为 380400mm,高宜为 100120mm;室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50m,踏步宽宜为 320340mm,踏步高宜为 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 14 步。楼梯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消防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养老院用房及面积设计标准相关标签:
4、养老院设计编辑 删除该词条 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 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
5、门卫室等空间。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 6 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4活单元。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 5.0.5 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 8m2。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一级 7.0m2二级 6.0m2三级 5.0m2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m2,厨房不应小于 5
6、m 2,卫生间不应小于 4m2。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30%,应配置卫生洁具。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 5.0.8 的规定。8.储藏面积(m2) 一级 0.6m2二级 0.5m2三级 0.4m2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1)厨房:50 床按 0.80m2/床计;50 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 0.400.50m2/床计;(2)餐厅:50 床及 50 床以内,按 0.
7、80m2/床计;50 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 0.500.60m2/床计,乙类按 0.600.70m2/床计;5(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 8m2;(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 40m2,乙类不小于 20m2;(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 50m2,乙类不小于 30m2。10.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 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11.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床。其中康健室( 房),甲类不宜小于 40m2,乙类不宜小于 30m2。12.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