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解,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至36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至102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号);,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二)新税法优惠政策总原则及效果: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突出法人税制特点,以鼓励产业和项目发展为取向,淡化区域优惠政策) 2、鼓励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等基础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
2、会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充分就业等;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构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项目优惠,更新优惠方式;对项目优惠力度加大,减少企业整体性优惠,取消新办优惠政策(除特区),提高优惠政策效益; 5、采取授权方式,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灵活性。,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三)原优惠政策评价: 1、内外资分别规定优惠政策体系,制度层面差异较大,是内外资税负不平衡的重要因素。 2、内资企业优惠政策:(1)既多且滥;(2)优惠力度小于外资,矛盾较深;(3)随意性较强;(4)优惠方式单一,以直接减免为主;(5)过于回避矛盾,继承原有政策;(6)容易避税。,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3、策及其利用,3、外资优惠过多过滥:(1)既有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的老城区等区域性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突出外资地区性优惠);(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3)特殊行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4)鼓励吸引外资的政策,再投资退税;(5)国产设备投资减免增值税、所得税;(6)重复交叉、体系性不强,多以直接减免为主,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4、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注意:1、免税收入与应非应税收入区别、仅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 不含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包括出售国库券价差收入、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净价交易,债券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免税;、会计核算上与企业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分开核算;,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则处理。 上述2和
5、3基本遵循相同规则;,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符合条件的)免予征税,严格讲不是一项优惠政策,是避免双重课税的规定;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除被投资方定期减免外,分回的股息、红利需按投资双方的税率差补缴税款。原外税法18条规定,外资企业投资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操作注意: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不免税。 包括直接投资,发起人股份、对非上市企业投资; 合理筹划,不能为免税,丧失投资机会 证券投资基
6、金的分红收入免税。(未限定12个月期限,但要正确理解,参见财税20081号),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证券投资基金有偏股也有偏债券,仅只投资基金收入,不包括股票红利与价差收入。,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限于投资方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流通股投资,不包括对分
7、支机构的投资收益(债权关系); 、成本法和权益法都坚持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作为股息实现日。(比较与原政策的区别,不是发放日),在法律证据方面更为完善。,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会计与税法差异:成本法核算; 1、会计上收到投资后当年取得的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冲减投资成本,不作投资收益。税法则确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利用,2、会计上以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要根据投资后被投资方产生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
8、分配利润与被投资方自投资日起的利润总额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划分从被投资方所取得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投资成本收回。 税法上不考虑投资方情况,只要是来源于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都视为投资收益。三是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税法允许分离股息与股权清算转让所得;股息免税,清算所得交税,成本法举例,企业2008年以800万元购入乙公司3%股份,乙公司未上市。 年度 被投资单位利润 当年分配利润 2008 1000 900 2009 2000 1600 2008年宣告分配2007年利润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 27(900*0.03)贷:长期股权投资 27 2009年分配股利,超过当年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利润
9、 冲投资成本=(900+1600-1000)*0.03-27=18 借:应收股利 48(1600*0.03)贷:长期股权投资 18投资收益 30(分开计算) 税法确认2008年、2009年48、28万为投资收益且免税,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权益法: 权益法核算时,会计上需按照被投资方损益和投资方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实际分回股息时需冲减投资成本;税法上仍以实际分配股息(作出股息分配决定日)为判断股息实现的标准且免税;,权益法举例,甲企业2008年持有乙企业40%股权,2008年乙企业盈利500万,2008分配股利300万,2009年亏损3000万,而甲公司长期投资账面只有100
10、0万。长期应收乙企业款100万 2008年乙企业盈利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贷:投资收益 200 2009年宣告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20(300*0.4)贷:长期股权投资 120,权益法举例,2009年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11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 长期应收款乙 100 其中100万备查 税法确认投资收益 120万且免税,对由于乙公司盈亏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不确认,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注意:仅限于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不免税;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1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民政部门) 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关键) 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关键),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d .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关键) e.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私分补税) F.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g.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h.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12、管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基础农业) 蔬菜、谷物
13、、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作物)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呼应所得税优惠总原则如烟草),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税法27条关于减征、免征所得税项目: 评价:比原税法优惠时间长,针对性强,体现
14、鼓励力度;进一步细化、容易操作; 操作要点一: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单独计算所得。 (条例120条) 操作要点二: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条例120条),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操作要点三:享受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利用,注意:优惠是对项目的优惠,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区别农产品初级加工与农产
15、品制造的区别。如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批量包装等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税 但香料提取,中药制剂等不得享受以上优惠,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对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承担风险),不得
16、享受优惠。该目录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内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不属于优惠范围 限于此类项目产生的所得免税;亏损可以由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4)符合条件的
17、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仅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与原内资企业“四技收入”有区别;无减免期限的约束。 分开核算;(必要条件)政策调整有松有紧,有利于促进科技向生产力转化。 原外资税法规定,经审批对特殊项目可免税或按10%征税,优惠力度不大,具有个案性质。原内资企业对国有科研机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政策。,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8、境内汇给境外股东红利)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税符合国际惯例,国际税收权益的要求。政策衔接: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源自该居民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实现利润的部分,仍按原外资税法第19条规定处理;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源自该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现利润的部分,应依法课税;,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给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兜底),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是从事国家
19、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 (2)约占企业总数的40%。,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衔接。 2008年预缴税款,填写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暂按第4行“利润总额” 5%。 从业人数按每月从业人数加权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按年初与年末资产合计数平均计算。 2008年执行时,需向税务局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的证明。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再按当年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办理退税) 注意:汇算清缴时再行判定,利润调整。 (4)分支机构符合微利条件,短期难以盈利的,可改造为子公司享受此项政策。(注意政策统筹兼顾),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征税。(专题详述)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减免。(授权)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限制地方政府权限) (3)自治地方的人大、政府可以行使减免税权,但要报省级
21、政府批准;,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4)在民族地区设立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是否优惠,投资前与所在地政府沟通。 (5)政策衔接。 根据财税200821号规定,2008年度起,民族自治地方批准减免税,仅限于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不得减免中央分享部分; 此前,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原内资税法和财税2001202号已批准的减免税,不长于5年的执行到期;对于无期限的,自2008年度起算,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年,2013年后执行新税法。,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6、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30条) (1)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方法:未形成无形
22、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限制亏损) 与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有关规定呼应。,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有关操作: 操作要点一: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连续性,创新性,知识+技术) 操作要点二:研发项目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发活动”。 操作要点三: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知识等不算重大改进,不属于研发活动。(实践中难以
23、判断),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操作要点四:注意归集范围,研发成本下设置如下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重要,中试科研费用) 其他费用,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7、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的优惠。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办法,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参考新税法有关规定,原则有效。,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
24、政策及其利用,(2)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主要是现行政策不够系统,而且未到执行期限;需对现有劳服企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等政策再行梳理。 扩大享受政策范围,建立提高就业人员工资的良性机制,残疾人员加计扣除比例其他人员比例。 (3)有关政策衔接。现有下岗再就业政策执行到期。(4)减少一些企业未获优惠造假的机会,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8、创业投资抵免所得税:(非常重要)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1条,外资国税发200361号,财税200731
25、号 )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与科技的嫁接。主要目标是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领。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企业,系指在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
26、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改委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851号),布署创投企业的年检工作,并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在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要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改委。,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利用,境外创投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业务,而是将日常投资经
27、营权授予一家创投企业进行运作,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按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待。(参考国税发200361号) 享受两项政策:一是享受投资抵免政策;二是享受非上市股权与流通股的盈利差额; 操作问题:一是资金充足的前提下,设立创投子公司,专门从事创投业务;二是寻找合适、有前景投资项目(中小高新企业),通过入股方式而非借款方式参与投资,扶持包装上市;,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酌情考虑) (1)税法32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无形损耗)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
28、态的固定资产。(有形实质损耗),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操作要点:一是加速折旧主要限于机器设备;二是有战略眼光,仅是提前纳税或推迟纳税结合一定期限内企业盈利及税负水平,酌情考虑;三是适宜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如改变折旧一定报董事会批准,但不用报税务批准,是企业自主行为,范围以内。,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10、资源综合利用。 (1)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把用废作为一个产业,建立
29、循环经济,用市场手段和税收政策来引导; (2)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尚未公布。 (4)操作问题: 操作要点一:参考目录,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产销情况,决定是否上马有关项目; 操作要点二: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和经济效益决策; 操作要点三:单独归集此项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
30、惠政策及其利用,11、税额抵免。(重要)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法34条,与27条第三款不重复,可同时享受) 操作要点一:注意与税法33条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区别。 操作要点二:适用于不直接产生所得的投资项目(从源头减少污染)。,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二、 新
3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操作要点三: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与亏损弥补期限相同)操作要点四:享受前款优惠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操作要点五: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所得税税款。,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12、取消或改变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内资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优惠政策;(取消) (2)劳动就业、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改变) (3)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取消) (4)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抵免政策;(取消) (5)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二免三减半。(
32、取消) (6)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减半征税;(取消) (7)高新产业开发区两年免税政策;(取消) (8)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取消),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一)过渡期税收政策简介: 1、主要内容: (1)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2)过渡期有关税基口径与其他政策的衔接;,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2、主要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国发200739号、40号); 注意有关优惠政策过渡取舍的口径;,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3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号); (4)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衔接(未发文)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6)财税2007115号, 划定新旧外资企业),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 1、享受过渡政策的范围: (1)老外资企业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财税2007115号)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34、(税率过渡)。,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2)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 (3)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界定。3月16日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附件所列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过渡政策;3月16日后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不享受过渡政策。 操作要点:莫将原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随意撤销。,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对象:(3类) (1)优惠税率过渡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企业);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所有企业;(实际已扩大),三、 过渡
35、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2)减免税过渡对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限定区域)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原有区域限制,1999年扩大到全国),五免五减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经济特区举办的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南省未限制内外资),一免二减半;,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内外资),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税;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三年免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定期减税或免税;(未限定年限) (
36、3)优惠税率+减免税政策的过渡对象。,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3、优惠税率过渡的具体办法: (1)原执行15%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的企业,2008年按18%征税;2009年按20%征税;2010年按22%征税;2011年按24%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征税。 (2)原适用24%、33%的企业, 2008年及以后按25%征税。,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4、减免税政策过渡方法: (1)自2008年度起,原享受“两免三减半”(生产性外资)、“五免五减半”(外资基础设施)、“两免”(高新)、“三免三减半”(北京试验区高新)、“一免二减半”(服务型外资和
37、海南服务企业)等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2008年后继续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操作要点:限于享受过渡政策的企业。,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2)计算减免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计算,税率按过渡税率执行,减免税期限遵从原规定。 (3)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含未开工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 (4)各项过渡政策与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但不可重叠享受。,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5、同时享受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过渡方式: (1)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适用15%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统一按照以下规定税率
38、计税并减半征税。即: 2008年按18%减半征税;2009年按20%减半征税;2010年按22%减半征税;2011年按24%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减半征税。 (2)原适用24%、33%的定期减半征税的企业, 2008年及以后统一按25%减半征税。,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6、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政策的过渡。 (1)2008年1月1日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统一按新税法29条规定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 (2)原已按西部大开发政策,由民族地区政府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含中央),自2008年1月1日起,减免期限低于5年的,准予执行至20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减免税期自2008年起超过
39、5年的,从2013年起按新税法29条执行。,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3)2007年3月16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内资企业,民族自治地区省级政府批准的定期减免税(含中央税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5年; 操作要点:此类优惠力度往往大于新法规定(有可能3月16日后审批)。 (4)2007年3月16日后经批准设立的内资企业,民族自治地区省级政府批准的定期减免税(含中央税收),不得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7、特定区域内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 (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
40、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税法57条)(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上海浦东新区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操作要点:注意三个着眼点:一是在上述特定区域内;二是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新设立的企业。操作要点:经济特区内的老、非高新企业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过渡;操作要点:在上述区域内新办非高新企业无优惠政策。(国发200740号),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2)过渡方式: 在特区内2008年后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减半征税。 经济特区、上海浦东的税率五年内过渡到2
41、5%,但保留对区内高新企业的激励政策。(定期减免) (比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全国100多家) 操作要点: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企业(总分关系),应单独核算区内与区外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 (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操作要点:注意实施条例28条,当前风险不大。 (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征税; (4)企业购进软件,符
42、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将折旧期缩短为2年;,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5)集成电路企业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可按3年折旧;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15年的,可以五免五减半; (7)生产线宽小于0.8um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二免三减半; (8)2008至2010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投资者,再投资可以退还40%所得税;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可以退还80%所得税。(仅此保留再投资退税),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9、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不含委托理财的佣金、手续费收入
43、)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税。(放宽),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0、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1)主要指西部大开发有关所得税政策;(15%以及定期减免税)、(2001年至2010年) (2)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西部大开发政策继续执行。,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1、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所得税问题。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该股息
44、、红利源自该居民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实现利润的部分,仍按原外资税法第19条规定处理;(免予征税) (2)该股息、红利源自该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后实现利润的部分,一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或按协定从低),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2、分配取得股息、红利的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补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新税法规定处理,可以免予征税。(流通股超12个月),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过渡。(国税发200823号) (1) 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事
45、项,并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可以按原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2)2007年底前用2007年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不享受退税政策。,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4、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免税政策的过渡。(国税发200823号) (1)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合同于2007年底前签订,且符合原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经批准可继续予以免税,不包括合同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2)2008年起上述所得,一律征税。 操作要点: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利息除外。,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5、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后,未达到规定的经营期
46、限或不再符合原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应追回所享受的减免税。 16、除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财税20081号文件外,2008年1月1日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尚未执行到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7、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衔接问题; (1)2007年底实际采购的,允许抵免完毕; (2)2007年底已采购未审批的处理。,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18、下列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1)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审批至2008年底) (2)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政策;
47、(财税200310号、财税2006128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55号) (3)社会公益政策;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4)部分转制政策; 债转股企业有关政策;(财税200529号)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财税200618号);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文化体制改革税收政策(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5)涉农和国家储备粮政策: 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10号); 广播
48、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财税200717号); 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6105号);,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6)单项税收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政策。财税2005103号);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政策。(财税2006169号); 农村信用社试点地区税收政策;(财税200646号、财税200718号); 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123号)。,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优惠政策操作,(一)过渡文件 1、科持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包括管理办法和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49、引(未发文),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优惠政策操作,(二)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取得认定资格后亦应保持的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核心技术的占有权)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所有权) (3)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占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优惠政策操作,核心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产品、服务具有技术支撑作用。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限定条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待补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软件著作版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网站查询;核心知识产权必须在我国产权法有效保护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