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1:某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烟叶的例1:某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烟叶的种植三项业务。2008年度,该公司中药材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香料作物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烟叶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
2、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
3、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公司中药材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香料作物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烟叶种植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应当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 60025%50%+50025%=200(万元) 例2:A公司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008年1月1日开始项目投资,当年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但效益并不理想,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4、,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11年,A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B公司,B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2年到2014年,B公司分别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检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均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是处在免税期,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见上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
5、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原为获利年度),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而非重新);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A公司从事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00
6、8年度到2010年度,A公司的应纳税额都是0。 2011年,A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B公司,税法允许该项目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享受完毕,B公司可以在剩余的期限内继续享受。 2011年,B公司的应纳税额为:10025%50%=12.5(万元)。 2012年,B公司的应纳税额为:50025%50%=62.5(万元)。 2013年,B公司的应纳税额为:80025%50%=100(万元)。 2014年,该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经享受完毕,B公司的应纳税额为:100025%=250(万元)。 A公司没有应纳税额,B公司不纳税错误。 例3:A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8年度,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7、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B公司属于非工业企业,2008年度,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从业人数为90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20%=6(万元);B公司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820%=5.6(万元)。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A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A公司税额计算正确。 B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 B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282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