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 规 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 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6-9-27【分 类 号】增值税.一般规定.【文 号】鄂国税发2006171 号【有 效 性】无效【分 类】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特制定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调整现行福利
2、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福利企业,是指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经税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第三条 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四)企
3、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第四条 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福利企业可依照本规程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 企业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
4、本及复印件;(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三)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五)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六)企业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及为残疾人员办理支付工资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卡号清单;(七)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核对企业报送的认定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要求企业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 2 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认定资料后,应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占企业在职
5、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 25%以上;(二)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三)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情况;(四)残疾人员工资卡办理及发放情况;(五)财务核算及帐簿设立情况;(六)企业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七)核对残疾人与残疾人证是否相符。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在 8 日内报送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复审完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 5 日内审批完毕。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福利企业审批后,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录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相关信息。第十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
6、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源管理部门申报,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将变动信息传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维护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变化等情况。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自终审后的次月 1 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限额12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企业当年已纳增值税额小于应退税额的,以当年已纳增值税额为限;已交增值税额大于当年应退增值税额部分的,不
7、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第十三条 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确定的标准执行。当年退税限额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的减税限额办理退税。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残疾人安置比例和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北省
8、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 1);(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三)当月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四)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五)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及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的代发工资清单;(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每月报送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后,在 5 日内传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复审完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 5 日内审批完毕。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月计算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 25%的不得退还当
9、月税款。当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税款暂不退还:(一)未及时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的;(二)未按时足额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和足额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后,主管国税机关可退还企业当月的应退税款。第十九条 福利企业应当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巡查,查看企业残疾人员安置、“四险“缴纳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并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应
10、建立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附件2),记录福利企业退税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纳税评估,对年退税额较大或税负异常的列为重点评估对象。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福利企业有骗取福利企业资格、虚开专用发票或利用其他手段涉嫌偷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应取消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福利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清算和税收优惠资格的年审工作。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福利
11、企业进行清算年审时,应重点核实企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比例、增值税退税等情况,并填列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附件 3)。第二十七条 福利企业年度安置残疾人平均比例未达到 25%的,应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对清算年审中发现福利企业多退税款的应予以追征;少退税款的,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纳税人。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情况,提出保留或取消资格的年审意见,报县(市、区)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12、1: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 2: 湖北省 XX 国税局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附件 3: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法 规 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 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1-12-3【分 类 号】进出口税收【文 号】鄂国税函2001445 号【有 效 性】无效【分 类】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和鄂国税发2001160 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
13、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推广要求,现就我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办理对象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必须在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附送资料,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三十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委托代理协议,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
1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退税机关经审核批准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戳记。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仍然有效,待其换证时再统一核发新的登记证。二、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印制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三、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领用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各市州退税机关统一到省局领用。各地分别于每年的 1 月 15 日前和 7 月 15 日前两次向省局上报领发存情况,表样见鄂国税发2001160 号文件附表票、证印制领发存情况结算表。四、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鄂国税发200116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责任追究各市州退税机
15、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在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编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口企业签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对于违反规定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法 规 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 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2-7-10【分 类 号】进出口税收【文 号】鄂国税发200271 号【有 效 性】无效【分 类】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
16、局:今年以来,各地在加快退(免)税进度、服务企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出口退(免)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政策把关不严,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按政策及规定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特别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要对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的资格进行一次清理,重点是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摸纳税人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
17、的退税要立即追回;凡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登记和进行年审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企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之前出口的货物也不得办理退(免)税。对出口企业发生法人变更、税务登记号码变更等情况而未及时办理退(免)税变更登记手续而发生退(免)税业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除发现涉嫌骗税企业需追缴已退的税款未追缴回的不得注销外,本着谁登记谁注销的原则,由办理登记的主管退税机关注销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要按照二期网络版的要求建立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按季于季末 20 日前向省局上报开业、注销、变更登记数据。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应根据国家税务
18、总局国税发1994031 号文件的规定,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要继续搞好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及时解决生产企业征、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征税机关要加强出口货物进项发票、货源情况的审核,尤其要加强对进项税额增加异常的审查,防止骗税前移,防止偷税问题的发生;退税机关要及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通报给征税机关,防止企业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从而影响“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影响国税收入的实现。三、要严格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程序。征税机关必须加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生产企业预免抵税额的管理。退税部门和退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免)税的的人工审核、政策复审、计算机审核和审批。
19、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还须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稽核。对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必须交负责稽核的人员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方能审核通过。凡按规定要发函的,必须发函,发函未回的不能办理退(免)税,凡未取得出口货物有关电子信息的也不能办理退(免)税。四、要严格特殊政策退(免)税的管理。在办理特殊政策退(免)税时,要严格按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和要求审核、审批。遇到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决不允许先斩后奏。五、要强化出口企业的管理。各地国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生产规模、财务核算,准确掌握其经营动态,而不仅仅局限于就单审单、就表审表。当前,尤其要加强对“D”类企业以及外贸改制企业
20、、新办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企业要重点对其生产场所、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和自产货物的审核管理;对外贸企业要重点对其财务核算、资金流向和付款方式的审核管理,外贸企业在收购货物出口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付款方式,对其采取委托付款方式的不予退(免)税。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收齐单证的,该征税的要严格按规定征税,该处罚的要认真落实,决不能心慈手软。六、要加大打击和查处骗税的力度。对外贸企业真委托代理出口假自营出口业务和生产企业真购进假委托加工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凡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或进项虚假的,也不得办理退(免)税。各地要及时上报涉嫌骗税案件
21、,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七、对税务人员违规办理退(免)税的,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法 规 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 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2-11-5【分 类 号】进出口税收【文 号】鄂国税函2002273 号【有 效 性】无效【分 类】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解决目前一些地区存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60 号文件对出口货物
22、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一、维持我省现在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管理格局不变。即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下载、清分、补录、使用等环节,仍然按照以前文件的要求和明确的职责,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岗责具体到人,各负其责。特别对专用税票的开具,要加强管理,严格按总局规定的范围开具。同时,要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和计算机开票数据的转换工作,杜绝电子信息与纸质票据不符的现象。三、按时上传(或上报)
23、各类信息和表格。各地应于每月 8 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以及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包括省内和省外)。各地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之前,要使用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对错误信息要及时更正。每月 10 号省局集中检测全省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将检测出的错误信息放入省局网上(原定路径)。每月 12 号前,各地将省局检测反馈的专用税票错误信息更正后,上传到省局当月正常路径下,文件名为当月文件名前加“补”字。每月 20 日,各地从省局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和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下发的本地开出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电子数据,该错误信息更正后与下
24、月正常信息一道上传省局。四、总局将对省局进行“四率”考核,为保证我省“四率”达到总局要求,省局将结合本省情况,进行相应考核。五、各地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对 2000 年 9 月至 2002 年 8 月期间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按总局国税函2002860 号文件通知精神,进行人工挑过处理。对实行人工挑过处理的退税情况,要有专项统计,包括挑过多少信息,审批退税金额等情况,以备查。2002 年 8 月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应严格按照专用税票管理办法处理。本通知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实施。【法 规 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 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
25、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6-12-25【分 类 号】进出口税收【文 号】鄂国税发2006192 号【有 效 性】无效【分 类】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 号)。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现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单证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落
26、到实处,不得备而不查、备而不管,流于形式。对于出口企业有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二、关于单证备案方式问题。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原则上实行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分类管理。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实行“存放制”,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对于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实行“报送制”,即由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于每月 15 日前将备案单证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起报送县(市
27、、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其名单须按季上报省局备案。实行第二种方式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三、关于四种备案单证的式样问题。鉴于目前四种备案单证内容、形式多样,为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根据四种单证的特点,作如下要求:(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不要求统一格式,但购货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
28、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省局对备案的单证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见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 2)、出口货物明细单(见附件 3)、出口货物装货单(见附件 4)、海运提单(见附件 5)、航空运单(见附件 6)、铁路运单(见附件 7)。电子文档从省局服务器LOCAL出口退税政策2006 年中下载。(三)各地应可按上述标准文书和要求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须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
29、的式样,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方可作为备案的依据。四、关于备案单证的管理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单证备案管理作为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税收管理员负责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按季对实行“存放制”的出口企业开展巡查,看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建立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备案单证是否及时按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存放。并按年配合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对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
30、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展备案单证的核对工作。对实行“存放制”的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开展抽查工作。(三)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开展情况的收集工作,掌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四)各级国税机关对在预警系统运行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出口货物,必须对出口货物相应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省局将把备案单证管理作为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并不定期组织对单证备案工作进行抽查。五、本通知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以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为准)执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必须在 2006 年 12 月 30 日之前予以补齐。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附件 1: 县(市、区)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附件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件 3:海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