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 80 元中广网贵州 2 月 6 日消息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贵州省 62 万企业退休人员将普遍加薪,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最少增加 80 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据了解,根据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 2010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 2009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基本养老金80 元,并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
2、 2 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予以倾斜:一是195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加 65 元;二是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增加 50 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增加 40 元;三是原工商业者增加 35 元;四是对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年满 70 周岁未满 80 周岁的增加20 元、已年满 80 周岁的增加 30 元。通知还单独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待遇调整办法,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
3、时间分别增加 270310 元基本养老金。为切实提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这次待遇调整还制定了基本养老金保底政策。通知明确,按照这次调整办法增加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缴费年限满 40 年及其以上,补足到1140 元;缴费年限满 35 年不满 40 年,补足到 1030 元;缴费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补足到 920 元;缴费年限满 25 年不满30 年,补足到 810 元;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满 25 年,补足到700 元;缴费年限满 15 年不满 20 年,补足到 590 元;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补足到 480 元。通知还明
4、确,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待遇水平。对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相关文件精神,2009 年 12 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09 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 2010年 1 月 1 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鲜晓荻)贵州省 2010 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80 元
5、。2、按本款第 1 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 2 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 20 元。(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 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问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 310 元;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 290 元;1945 年 9 月
6、3 日至 1949 年 9月 30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 270 元。(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1、195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65 元。2、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 50 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40 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4、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年满 70 周岁且未满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已年满 80 周岁的,
7、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退休人员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达到 70 周岁的,从年满 70 周岁的次月起增加 50 元;达到 80 周岁的,从年满 80 周岁的次月起再增加 30 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缴费年限满 40 年及其以上的,补足到 1140 元;缴费年限满 35 年不满 40 年,补足到 1030 元;缴费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年,补足到 920 元;缴费年限满 25 年不满 30 年,补足到 810元;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满 25 年,补足到 700 元;缴费年限满15 年不满 20 年,补足到 590 元;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补足到480 元;三、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四、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 号文件精神,2009 年 12 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 2009 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