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瞒报社保缴费基数要受罚在对企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发现有个别企业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这种行为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违法行为,尤其是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数额,从而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法规与评析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是由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的,缴费基数决定缴费数额。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998 年 4 月 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条
2、规 定:“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 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 5%,自 1999 年 1 月起提高到 6%,以后每两年提高 1 个百分点,最终达到 8%。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被保险人 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对于企业隐瞒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 令其改正。劳动者发现单位有瞒报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