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初调整麒麟区开始部分增加部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3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包含五大类(一) 普通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40 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 1 元。(一) 倾斜调整标准1. 对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0 年 12 月
2、 31 日以前办理退休(退 职)手续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 480 元;20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月增加 440元;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 440 元;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月增加 400 元。2. 对 2012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2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30 元。(一)
3、 艰苦边远地区省份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标准。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 20 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 30 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 40 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 65 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 70 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 75 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 20 元。(一) 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经按以上第(一)、 (二)、 (三)项调整待遇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即2013 年 1 月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下同)的 60%的,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但不超过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一) 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倾斜调整标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 (二)、 (三)项调整待遇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经相关标准核算后,麒麟区社保中心于 6 月 5 日前统一发放 6 月退休金和增补发部分。6 月 5 日前全区统一发放 6 月退休金和增资补发金额。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