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元、平方米产权证书号 房屋坐落 房产原值 其 中应税原值 其 中免税原值 扣除 率 年应纳税额 备注自用房屋小 计产权证书号 房屋坐落 年租金收入 租赁合同号 码 支付租金日 期 年应纳税额 备注出租房屋小 计合 计 年应纳税额: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房屋坐落 租赁合同号 码 年租金 支付租金日 期 备注承租房屋土地证书号 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其 中应税面积其 中免税面积地段等级每平方米税额年应纳税额 备注自用土地小 计土地证书号 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其 中应税面积其 中免税面积地
2、段等级每平方米税额年应纳税额 备注出租土地小 计合 计 年应纳税额:出租人名称 出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土地坐落 地段等级 土地面积 备注承租土地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1、 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 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2、 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 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所
3、有 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 实际坐落地填写。3、 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 簿中记载房产原 值明显不合理、按 规定经 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 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4、 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 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5、 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6、 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 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 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7、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 过 本表栏目的, 仅填写”小计”、“ 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 细。8、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9、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 应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