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申请人:*,男, 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电话:申请事由:甬新劳人仲案字201*第*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以下义务: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1096.75 元、交通费 300 元、鉴定费28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护理费 4800 元、医疗费 90434.91 元、经济补偿金 16877.4 元;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 2015 年 5 月起至 2016 年 5 月止的社会保险。以上事项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故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 致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人:201*年 月 日申请人提供银行账户如下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账号:合计金额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