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使 用 及 填 写 说 明一 、使 用 说 明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二、填写说明:栏 目 填 写 内 容名 称 (姓 名 ) 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证 件 种 类 申 请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选 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2、 证 。申 请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选 择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或 护 照 等 。证 件 编 号 申 请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填 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请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填 写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军 官 证 号 码 、护 照 号 码 等 。单 位 性 质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选 择 行 政 、事 业 。企 业 单 位 选 择 国 有 、集 体 、私 营 、外 资 、港 澳 台 、联 营 、股 份 制 、个 体 或 其 他 (依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经
3、 济 类 型 划 分 的 暂 行 规 定 )。自 然 人 选 择 个 人 。通 讯 地 址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负 责 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联 系 人 申 请 土 地 登 记 的 联 系 人 姓 名 以 及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信 箱 等 联 系 方 式 。代 理 人 姓 名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人 委 托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的 代 理 人 姓 名 ,自 行 申 请 的 不 填 。职 业 资 格 证 书备 案 号代 理 人 为 专 业 的 土 地 登
4、 记 代 理 人 的 ,填 写 其 在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登 记 的 职 业 资 格证 书 备 案 号 ,否 则 不 填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代 理 人 为 专 业 的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时 ,填 写 其 所 属 的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否 则 不 填 。坐 落 宗 地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面 积 填 写 申 请 人 申 请 登 记 的 土 地 面 积 。用 途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GB/T21010-2007)的 二 级 类 填 写 。取 得 价 格 土 地 权 利 人 申 请 土 地 登 记 时 申 报 的 交 易 地 价 。
5、权 属 性 质 选 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国 有 农 用 地 使 用 权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集 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或 集 体 农 用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权 类 型指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方 式 ,与 土 地 的 权 属 性 质 相 对 应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选 择 划 拨 、出 让 、作 价 出 资 (入 股 )、租 赁 或 授 权 经 营 等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选 择 荒 地 拍 卖 、批 准 拨 用 宅 基 地 、批 准 拨 用 企 业 用 地 、集 体 土地 入 股 (联 营
6、)或 农 用 地 承 包 等 。申 报 建 筑 物 权 属 填 写 申 请 登 记 面 积 范 围 内 ,所 涉 地 上 、地 表 、地 下 建 筑 物 归 属 。需 役 地 坐 落 申 请 地 役 权 登 记 时 填 写 。土 地 价 格 土 地 抵 押 合 同 约 定 的 土 地 价 格 。土 地 抵 押 面 积 用 以 抵 押 的 土 地 面 积 。土 地 抵 押 金 额 土 地 抵 押 合 同 约 定 的 贷 款 金 额 。土 地 抵 押 期 限 土 地 抵 押 合 同 确 定 的 抵 押 贷 款 期 限 。申 请 登 记 的 内 容 简 述 申 请 登 记 的 具 体 事 项 以 及 相 应 的 依 据 (用 地 批 文 名 称 、编 号 、日 期 或 原 有的 土 地 权 利 证 书 等 )。备 注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申 请 人 签 章 土地申请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