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一. 保险名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二.人员范围:在本市任教满一年以上清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三.身份认定:1.用人学校初审、查阅资料、走访证人、核实书面证词。2.初审公示。3.确认公示。4.县区教育局审批确认。四.参保办法:各县区自行决定。五.缴费标准:依本市职工 1992 年至 2008 年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 28%的费率,其中用人学校 20%,1291 元/ 年、107.59 元/月,教师个人 8%、516.40 元/年、43.03 元/月。均一次性交费。六.据体问题处理:1.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2.任教年限精确到月。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教龄)不足 15 年的,一次性补足 15 年,次月退休;缴费年限(教龄)超过 15 年的,待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退休。4.已参加农保的可自愿转改参加本保险。5.原依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任教年限缴费后,养老金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