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 77 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 年 11 月 25 日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工 人 先 锋 号 评 选 管 理 工 作 ,发 挥 表 彰 奖 励 工 作 的 激 励 作 用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中 国 工 会章 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2、先锋 号 是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设 立 的 授 予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职 工 的 荣 誉 称号 。第 三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先锋 号 的 评 选 管 理 工 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充 分 发 挥 先 进 集 体 和 模 范 人 物 的 榜样 示 范 导 向 作 用 ,激 励 广 大 职 工 发 扬 工 人 阶 级 伟 大 品 格 ,坚 定 不 移地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爱 岗
3、敬 业 、争 创 一 流 ,艰 苦 奋 斗 、勇于 创 新 ,淡 泊 名 利 、甘 于 奉 献 ,为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实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的 宏 伟 目 标 贡 献 智 慧 和 力量 。第 二 章 荣 誉 称 号 的 授 予第 四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授 予 在 我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或 登 记 的非 跨 地 区 的 企 业 、事 业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驻 外 机 构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授 予 中 国 籍 员 工 ,全 国 工 人
4、 先 锋 号 授 予 上 述 企业 、事 业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驻 外 机 构 所 属 的 部 门 或单 位 。上 述 荣 誉 称 号 原 则 上 不 重 复 授 予 。第 五 条 获 得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和 全 国 工 人 先 锋 号 集 体 的 基 本条 件 是 :认 真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全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组 织 健 全 ,领 导 班 子 团 结 有 力 ;节 能 减 排 ,注重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科 技 进 步 ,不 断 提 高 自 主 创
5、新 能 力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机 制 健 全 ;尊 重 劳 动 ,保 障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稳定 ;诚 实 守 信 ,自 觉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居 本 地 区 或 本行 业 领 先 水 平 。第 六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原 则 上 从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中 产 生 ,其 基 本 条 件 是 :信 念 坚 定 、立 场 鲜 明 ,胸 怀 大 局 、纪 律 严 明 ,道 德 高 尚 、作 风 务 实 ,学 习 努 力 、爱 岗 敬 业 ,艰 苦 奋 斗 、勇 于 创 新 ,服
6、务 人 民 、奉 献 社 会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为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以 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党 的 建 设 作 出突 出 贡 献 。第 七 条 评 选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人 先 锋 号 要 面 向 基 层 、面 向 一 线 职 工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则 ,严 格 推 荐 评 选 审 批 程 序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一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7、 先 锋 号获 得 者 应 自 下 而 上 产 生 ,须 经 所 在 单 位 民 主 推 荐 、职 工 (代 表 )大 会或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上 级 工 会 审 核 同 意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评 审 表 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书 记 处 审 批 等 程 序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公 示 。(二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的 企 业 和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的 企 业 负 责 人 ,须 经 当 地 县 (市 )以 上 工 商 、税 务 (国 税 、地 税 )、劳动 保 障 、安 全 监 察 、环 境
8、保 护 、人 口 计 生 等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国 有 和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及 其 负 责 人 还 要 经 过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审 查 同意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的 党 政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领 导 干 部 ,要 按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征 得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三 )党 政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中 的 司 局 级 (含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以 及由 中 央 组 织 部 管 理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作 为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章 推 荐 对 象 。(四 )有 拖 欠
9、 职 工 工 资 ,欠 缴 职 工 养 老 、工 伤 、医 疗 、失 业 、生 育保 险 ,违 反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未 组 建 工 会 ,未 建 立 职 代 会 和 集 体合 同 制 度 ,劳 动 关 系 不 和 谐 ,能 源 消 耗 超 标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等 情 形之 一 的 企 业 和 企 业 负 责 人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或 群 体 性 事 件 的企 业 和 企 业 负 责 人 自 事 发 起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全 国
10、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第 八 条 除 召 开 全 国 劳 模 表 彰 大 会 的 年 份 外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先 锋 号 每 年 评 选 表 彰 一 次 。对 在国 际 国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中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国 防 建 设 中 ,抢 险救 灾 等 危 急 情 况 下 以 及 在 全 国 总 工 会 书 记 处 批 准 的 全 国 示 范 性 劳动 竞 赛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可 即 时 授 予 全 国 五 一劳
11、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先 锋 号 。第 九 条 对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革 命 烈 士 称 号 的个 人 ,或 省 (部 )级 党 委 作 出 学 习 (表 彰 )决 定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工 会 申 报 ,可 授 予 或 追 授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先 锋 号 。第 三 章 奖 励 和 待 遇第 十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先锋 号 的 奖 励
12、 实 行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的原 则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对 获 奖 的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颁 发 证 书 、奖状 、奖 章 或 奖 牌 ,对 个 人 给 予 一 次 性 物 质 奖 励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获 得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省 (部 )级 劳 模 待 遇 。第 十 一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可 参 加 工 会 组 织 的 休 养和 其 它 活 动 。休 养 和 活 动 期 间 按 出 勤 对 待 。第 十 二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13、 得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省 级 成 人 高校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招 生 学 校 同 意 ,可 免 试 进 入 国 家 或 省 级 成 人 高等 学 校 学 习 。第 四 章 管 理第 十 三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先 锋 号 获 得 者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指 导 下 ,由 其 所 在 地区 和 单 位 的 工 会 组 织 负 责 。第 十 四 条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先 锋 号 获 得 者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14、 任 务 是 :(一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评 选 管 理 机 制 ,制 定 和 协 调 落 实 有 关政 策 ,做 好 信 访 接 待 工 作 ;(二 )加 强 基 础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档 案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重 大情 况 及 时 报 告 ;(三 )宣 传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 先锋 号 获 得 者 的 先 进 事 迹 ,总 结 推 广 他 们 的 先 进 经 验 ,充 分 发 挥 其 在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导 向 作 用 ;(四 )关 心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15、 得 者 的 思 想 、工 作 和 生 活 ,帮 助他 们 解 决 生 产 生 活 等 困 难 ,依 法 维 护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做 好 与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 工 人先 锋 号 获 得 者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五 章 荣 誉 称 号 的 撤 销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撤 销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工 人 先 锋 号 荣 誉 称 号 ,收 回 证 书 、奖 状 或 奖 牌 。(一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荣 誉 的 ;(二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16、 事 故 或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的 ;(三 )发 生 群 体 性 事 件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四 )拖 欠 职 工 工 资 ,欠 缴 职 工 养 老 、工 伤 、医 疗 、失 业 、生 育保 险 等 ,拒 不 改 正 的 ;(五 )其 他 不 宜 保 留 荣 誉 称 号 的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撤 销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荣 誉称 号 ,收 回 证 书 、奖 章 ,终 止 其 享 受 的 相 关 待 遇 。(一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荣 誉 的 ;(二 )受 到 刑 事 处 分 的 ;(三 )受 到 开 除 处 分 的 ;(
17、四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或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五 )道 德 品 质 败 坏 、腐 化 堕 落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六 )非 法 离 境 的 ;(七 )其 他 不 宜 保 留 荣 誉 称 号 的 。第 十 七 条 撤 销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状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全 国工 人 先 锋 号 荣 誉 称 号 ,依 照 评 选 审 批 程 序 ,由 其 原 推 荐 单 位 逐 级 上报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工 会 或 全 国 产 业 工 会 向 中 华 全 国 总工 会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审 核 批 准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件 发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工 会 ,各 全 国 产 业 工 会 ,中 共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全 总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