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5375133 上传时间:2019-02-2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摘要:2010 年以来,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将带来经济犯罪的高发,经济犯罪逐步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犯罪。但在经济犯罪侦查认识活动中却存在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不当、执法不规范甚至侦查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效能。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犯罪侦查认识主体缺乏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问题中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的正确认识。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维度来看,即从科学论证经济犯罪侦查认识有限性、理论阐述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周延性来看,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进行基础性论述,可以修正经济犯罪侦查认识主体的认识偏差,树立正确的经济犯罪侦查认识

2、原理基本问题理论概念。 .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有限性;周延性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160119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根据 2011 年 2 月 14 日日本内阁府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日本在 2010 年度中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折合美元为 54742 万亿美元,比中国同期名义 GDP 少大约 4000 亿美元,这是日本自1968 年以来第一次出现让出“第二经济大国” 之位的情况1,中国由此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一直保持至今。基于犯罪是社会发展的伴生物这一基本规律,

3、经济的迅猛发展必将带来经济犯罪的高发。2010 年公安部指出,“当前我国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并逐步成为主流犯罪”,“ 经济犯罪案件总量持续攀升,2000 年以来年均增幅达 92%”2。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我国共立经济犯罪案件 201 万起,涉案金额达 108 万亿元。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势头,取得了巨大的工作成绩。但由于经济犯罪不断呈现“职业化特征明显、复合化形态突出”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行政违法等交织,表现形态更加复杂”的突出特点2,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侦查认识主体在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

4、的理解上尚存在一定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犯罪打击的效能。因此,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问题进行研究,以修正偏差。 一、对经济犯罪侦查基本认识问题暨认识原理基本范畴的考量原理是一套理论中最基本的规则。“原理” 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3,“原理”相对应的英文“principle”在美国传统词典中的解释是“A rule or law concerning the functioning of natural phenomena or mechanical processes”,意指:与机械运动过程或者是自

5、然现象相关的法则或规则。相比较而言,现代汉语词典将社会现象、心理现象等规律也纳入原理的范围之中,比仅包含了自然现象与机械运动的解释更为全面与具体。本文命题中的“原理” 即采用 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释。为便于论述的展开,对“原理 ”进行必要的层次划分,第一层次的原理为最基本的客观规律。人类对世界的作用分为认识世界和对世界有目的地施加影响4 ,而认识世界也有两个层面,即发现、感受具体的事物和探索掌握各种各样的普遍规律,本文的原理即为后者,属认识论。经济犯罪侦查原理就是经济犯罪侦查认识活动中最基本的、最具普遍性的规律。第二层次的原理为根据基本规律制定的基本方法,是对具体问题进行判断、认识的方法,属方法

6、论。 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的研究既强调“最基本的客观规律” 、“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的客观存在性,又强调人的思维对客观规律进行概括和反映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科学的理论思维逻辑形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二、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基本规律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可知性分析(一)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可知性问题 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是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活动客观规律的高度集中概括。经济犯罪侦查是侦查活动之一,属于人类认识活动的范畴。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出,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都处于运动之中,而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并且其运动变化的规律并非不能为人所认知,所以推导出客观世

7、界是可知的(否则将会犯机械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错误)。侦查活动是典型的认知性活动,犯罪活动是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之一,所以是可知的。基于经济犯罪是犯罪活动之一,所以经济犯罪是可知的。 我国著名的侦查学家武汉教授在其重要著作刑事侦察原理中也指出:“运动着的物质必留痕迹的规律,以及同一认定的理论,就成为刑事侦察中,犯罪行为必留痕迹,而且可以被认识的这一论断的立论依据”,进而他归纳道: “犯罪行为与整个世界的物质运动一样,以一定的形态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产生与发展。因此,犯罪行为具有可知性。”5其他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如马忠红教授指出:“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本质依据是其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这也是侦查原理

8、的根基和出发点。”6由此可见,侦查认识原理中的可知论有着坚实的哲学基础和广泛的学理支持。 但是,熟悉辩证唯物主义的人会发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时也认为人的认识活动总是处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的,这种认识是具体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受客观物质所限制的,其可知性是不确定抑或是有限的。如此来讲,不加区别地全面肯定侦查认识活动的可知性,又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本身相违背。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而言同样如此,如,记载犯罪证据的会计账簿、凭证被销毁后,犯罪信息所依附的物质载体已完全灭失,其自然是不可知的,至少这部分证据是不可知的。由此可见,将唯物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简单套用到侦查认识原理中,而未使认识

9、论的基本原理与侦查认识活动所具有的个体属性相结合起来研究将产生难以解释的悖论。 所以,近年来有学者也提出了“部分可知论” 或 “有限可知性”的观点。刘品新老师在批评可知性的观点时指出:“这种观点同人类追求真理的良好愿望一样,只能期望绝对真理是可以无限接近的。事实上就人类历史长河中某一特定时期而言,人们永远不可能到达绝对真实。从司法活动的历史来看,自犯罪现象出现至今,人类对犯罪案件从来就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侦破。”7 马克思主义哲学固然是绝对正确的,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照搬哲学原理至侦查认识领域,忽略了哲学推理的逻辑性和侦查认识主体的客观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商鹏: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问题思考

10、 1 忽略了哲学推理的逻辑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对侦查认识主体的侦查活动来说,刑事案件就等同于客观世界,客观世界具有物质属性,侦查认识是人的意识活动,所以案件先于侦查认识的产生而存在,侦查认识受案件的具体物质性所限制,是一种单向度的逻辑推理关系。而不具有侦查认识(意识)一定可知(决定)案件(物质)的逆向逻辑,否则将陷入唯心主义的漩涡。所以,侦查认识可知性的理论来源虽然是“客观世界是可知的” 这一哲学命题,但该命题强调的一是客观世界的物质本源性,二是客观世界可知的应然性,其应然性绝不等同于具体的实然性。通过这个命题,我们能够了解到的仅限于刑事案件与

11、刑事侦查的认识主体之间存在着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以及刑事案件的可认识性,但无法得出侦查认识主体对其必然认识的结论,即认识的绝对性。在无视侦查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不具逆向逻辑关系的情况下,做出可知性判断是缺乏逻辑合理性的。 2 忽视了侦查认识主体的客观性 首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通过对人类总体认识能力的无限性与具体侦查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有限性的假设推导出“世界是可知的” 这个结论。哲学思想是普遍性的,因此,在探究世界与人的时候,如果想要使其结论具有高度概括性就必须将渺小的人类投射到漫长的历史时间和宽广的物质空间之中。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所以认为世界是可知的,就在于它提出了一个假定前提,人的认识能力随

12、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完善与发展,那些曾经不能认识的事物,在现在或将来是可以认识的。但是,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认识主体的认识是有限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大幅度的发展。 其次,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认识主体是非特定的,而侦查认识主体是特定的。将普遍性主体作为认识主体以无限数量的主体面对客观世界,客观世界中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都有被认识的可能,因为无限数量的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侦查认识主体是特定的,具体到每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则侦查认识的主体数量尤其有限。 第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认识方法是非特定的,但侦查认识方法是特定的。哲学在建立认识论的时候,不会限定认识方法,因为哲学假定了人类

13、所有的认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哲学的认识论只考虑认识方法的有效性。但是,侦查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侦查认识主体所运用的认识方法必然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包括各种司法监督),同时也要受到社会伦理的限制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考察的是人类在无限时间中的认识能力,但侦查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不能放在无限时间中去考察。侦查活动必须有时间限制,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都必须要加以明确的。我们不能指望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无限的时间去侦办每一起刑事案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418-20。 一言以蔽之,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科学方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可知是具体的、现实的,侦查认识是有限可知的,经

14、济犯罪侦查认识具有有限可知性的属性。 (二)实证分析视野下的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可知性问题 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 ”,是我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最高追求。虽然这一追求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但这一核心追求从未发生大的变化。由于巨大的历史惯性,这一司法传统对我国当代刑事诉讼制度和侦查活动也曾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两者的契合点在司法传统上集中体现在有罪推定司法思想,在司法手段上突出表现在刑讯逼供上。刑讯逼供制度和刑讯逼供现象是有罪推定司法思想在侦查手段上的充分表现。 1 古代刑讯制度下冤狱丛生现象对侦查认识有限性的有力反证 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而言

15、,所有的认识活动预先都设有想要达到的效果,如果没有完成就是所谓的失败,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方法都处于附属的地位。古代的刑事司法活动致力于对案件“事实真相 ”的探究,其假设的前提为任何事实真相都是可发现的,这一点倒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因素。为了发现事实真相其必然要发掘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并自然地认为该手段和方法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中国古代地方上行政司法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职务,断案(抑或侦查)采用纠问的方式,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逐步发现并有效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既是侦查破案的捷径,也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可靠保证,即“由供到证 ”的侦查进程

16、指先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以口供获取其他客观证据(如凶器、犯罪现场等)的证明方式,而现代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制度强调“由证到供” 或“不供”(即零口供),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颠覆。,而有效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方法即刑讯逼供,进而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刑讯制度。 刑讯逼供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8。关于刑讯逼供的起始时间并没有具体的历史记载。从秦朝开始,对于案件审理中有关刑讯的记载较为详细。“据温舒无所言,考囚之酷秦为最甚。”11唐以前,虽然各个朝代的刑讯制度具有各自的显著特点,但仍然不能抹灭其残酷的本质。历史滚轴滑

17、动到唐,中国封建法制制度趋于完善,有关刑讯的适用前提也创造性地出现于唐律中,对于刑讯的实施也有明文规定,同时规定了禁止刑讯的特殊对象。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在高宗时期和武则天登基后刑讯又趋于严酷。再到两宋时期,宋太祖对刑讯制度进行了制度性规制,南宋时刑讯制度出现了反复的情况却又向严酷的方向发展。直到元代开始刑讯制度的残酷性才逐渐趋缓,但非法刑讯(超出刑讯范围,超出刑讯种类)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对刑讯的命令禁止一直等到 1908 年清政府拟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时才正式出现 12504。 可见,封建时代的侦查活动的主要方式就是刑讯逼供,刑讯是侦查的工具,逼供是侦查的最

18、终归宿。在封建时代,虽然有人对这种野蛮、暴虐的审判方式持反对的意见,但刑讯逼供并没有因此废止,甚至可以说不能废止。因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专制的审判程序与刑讯逼供是共依共存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11。 在刑讯制度发达的古代中国,官员为探究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有专门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大肆运用刑讯这一合法有力手段,但结果往往是不仅不能探求到真正的真相反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历史事实恰恰说明了侦查认识的有限性。 2 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转变和制度的日臻完善使刑事侦查认识的有限性成为必然 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 21 世纪的前几年,我国的刑事诉讼工作特别是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受到探究绝对“事实真相 ”的传统思

19、想影响,刑事侦查主体往往不自觉地将自己扮演成“正义的化身 ”,过分依靠个体的主观积极努力而非整体的法律制度去发掘客观事实,呈现出刑事侦查认识绝对可知化的理念倾向,在“依法办案 ”的口号下,恰恰舍弃了依法办案的实质,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究其原因,大家普遍认为与司法作风不正、责任心不强甚至是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有很大关系。但这仅属于表层的价值论范畴,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认识论上的绝对认识错误,一味强调侦查认识可知性而忽略或非理性对待可知的客观性、具体性属性,把普遍性哲学原理直接移植运用于具体刑事个案中。 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凡是在法庭上有证据支持的视为真实的” ,“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则应被视为不存

20、在”。这就告诉我们,可以被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就是所谓的真相。但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思想与基本的认识规律正好相反。可以说,当前认识论的肆意滥用,即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忽略诉讼程序公正性与合法性的做法已经成为今天中国证据立法的最显著理论屏障。虽然从表面上看来,这使得合法的诉讼过程被人们理想的结果替代。但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与事实真相的发现并没有直接关联,这种对“客观真相” 的追求,从根本上掩盖了国家惩治犯罪活动的随意性,掩盖了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滥用情况。他进一步强调:“从现在看来,很多学者都对所谓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进行激烈探讨,也提出了形形色色的观点。一时间,仿佛刑事诉讼研究者中突然出现

21、了很多哲学家,也都力图从哲学中寻找支撑自己论点的论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人并没有真正摆脱认识论的影响,还在将发现事实真相当作诉讼的基本目标。甚至一些年轻的学者也仍然套用认识论的立场分析问题。这些学者忘记了一个基本经验和常识:事实真相也罢,客观事实也罢,无非都是认识论范畴内的概念,而正义、公正则属于价值论的范畴。我们今天所批评的那种任意追诉的情形,包括循环退回补充侦查、随意地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受约束地撤回起诉、没节制地提起再审等,难道不都是在探索事实真相、改正错误的名义下进行的吗?而假如继续坚持认识论的立场,这些任意和重复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形,岂不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吗?” 11299-300

22、 所以,刑事侦查认识主体和其他刑事诉讼执行者应当有一种“放手意识”,要正确理解侦查认识的有限性,坦然接受侦查认识活动的“有所为 ”、“有所不为”,“可为” 、“不可为” 。科学的认识论前提下的“有所不为 ”、“不可为”恰恰是积极作为、依法作为的正确表现。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四),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式写入我国宪法,从而确立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最高法律地位。为切实保障人权,2012 年 3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除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23、明确写入总则外,在具体章节中还规定了完善的配套制度,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 制度,充分体现了 “非法证据排除”的科学理念,彰显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实现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突破。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落实在程序规定中,规范侦查认识主体的侦查行为,从源头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和有效执行,必然造成部分客观事实因取证过程被“污染” 、赖以支撑的证据被排除而不能被依法认定的事实,正是这样的事实结果充分证明了侦查认识的有限性。因为,只有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它所证明的事实才完成了由客观

24、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对该证据所进行的侦查认识才实现了由哲学意义上的认识向法律意义上的认识的转变,换言之,其侦查认识活动才是有效的。而这部分认识必定不是侦查认识的全部,产生未采信证据的侦查认识自然已被法律排除在有效性之外。有效侦查认识活动得到的法律事实总是无限地向客观事实靠近,但永远不可能完全与客观事实重合。所以,包含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在内的侦查认识是有限的。 三、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基本方法经济犯罪侦查认识的周延性分析认识的周延性是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方法中的最突出部分,基于周延性的基础认识,经济犯罪侦查认识主体才可能运用其他学科原理、其他科学方法,从科学角度展开对具体经济犯罪的认识活动。经济

25、犯罪侦查认识的周延性包括认识法理渊源的周延性和对经济犯罪动态全面考察的视野的周延性。 1 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原理是经济犯罪侦查认识的法理渊源 对于“经济犯罪”概念,国内外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实体法认识,只有学理概念。据资料显示,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由英国学者希尔在 1872 年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他在会议中进行了题为“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 经济犯罪 ”一词进入世人的眼帘。此后,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以犯罪对象为标准进行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违反市场规律,损害经济贸易的

26、商贸关系,破坏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的违法获利行为。 第二,以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律规范为基点,认为一切破坏有关国家调控经济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牛津法律指南将经济犯罪定义为“从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有关专门职位的人员,利用其一定地位而实施的职业犯罪”。 第四,以经济犯罪的行为和方法为基础进行定义。如日本学者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活动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人员利用其在履行职务中的便利,为了自己或者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违反有关经济刑法、法则的行为”。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形成关于经济犯罪的统一概念,这一概念的出现始于国家的立法活动,1982

27、 年 3 月 8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列举方式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决定中列举了入套汇、盗窃公共财物、走私、盗卖珍贵文物、投机倒把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的种类,这是我国对经济犯罪的首次立法界定决定所列举的犯罪现在已分别属于“经济犯罪” 、“侵财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研究领域。 我国学术界对于经济犯罪概念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十分激烈,目前为止虽然产生了很多的学说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主观图利目的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贪图利益为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的犯罪。 第二,“经济领域和客体

28、混合说” 认为经济犯罪是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侵犯对象的犯罪。 第四,“经济领域说”则认为经济犯罪是有关经济或者发生于经济领域里的犯罪。 由高铭暄、王作富教授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2。由于经济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物,所以我国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是伴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这一社会主线而发展的,在认识上有着明显的阶段性特点。最初曾出现过将经济

29、犯罪和“职务犯罪”混同的现象,如有学者曾提出“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 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等观点,现在看来这些观点都带有明显的混淆性和局限性,没用突出反映经济犯罪的独有特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真正建立,特别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核心理念确立的当今时代,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司法实践工作的总结,笔者认为将经济犯罪定义为“发生在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手段,为实现不法经济目的,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较为妥当

30、。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经济犯罪的定义由于时代的差异和关注视角的不同而各有不同(自然也各有不足,本文不再详细分析),但总的来看,认为经济犯罪具有发生在经济领域、违反经济规律或经济法律规定的基本特性的认识较为统一。 经济犯罪发生于经济领域,而经济领域是民事活动领域的特殊部分,其必然首先受民事法律体系的调整和规范,进而受经济法律如商法、经济法等特殊法律的规制。经济犯罪首先表现为运用经济手段的“经济活动” ,经济活动演变为经济犯罪必然先违反经济法律,具有违法性,之后超出经济法律规制,达到刑法(或经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成为经济犯罪。换言之,经济犯罪必然违反经济法律,经济法律来源于民事法律,其也一定违反民

31、事法律的原则或原理,所以考察是否构成经济犯罪时需要从源头考察其民事违法性,若存在则具有刑事犯罪的基础,可进一步考察其违反刑法的具体情节,若不存在则需要慎重甄别避免误入民事纠纷中。比如,合同诈骗犯罪在民事法律上其必然具有合同违约或民事诈欺的情节。 一言以蔽之,经济犯罪具有民事(经济)违法性和刑事犯罪性的双重特征,违反两重法律,考察经济犯罪一定要从其民事违法性的源头切入,而民事违法性则是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所规定,所以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必须将上述法律作为认识的理论渊源,否则将会出现偏差易产生执法错误。 2 经济犯罪行为的渐进性认识 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运用经济手段,以“经济活动 ”面目呈

32、现,其具有天然掩饰性,不易被事前发觉或及时发现,尤其在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更因为案件受害人的个体差异而出现“主动被侵害” 的“积极”行为,为认定案件实体是否构成犯罪造成一定干扰。正是由于经济犯罪掩饰性的存在使其呈现出渐进性的特征,即民事合法(或貌似合法)民事违法(如违约)经济犯罪的发展演化过程,行为具有连贯性,前行为为后行为提供铺垫、后行为以前行为为基础和条件,在没有产生犯罪后果前很难被轻易识破,特别是犯意后产生型的经济犯罪其迷惑性更强。对犯罪结果产生前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点孤立地考察反而往往会呈现民事合法性的特征,比如合同签订规范、担保程序完备、小额履约及时等,如果一直只机械

33、地盯住这一点来考察则很难得出构成经济犯罪的结论,从而放纵了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 224 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之一,为修正这种错误认识路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所以,必须充分认识经济犯罪渐进性的特点,以全面的视野、连续的思维来考察分析案件,不能被某一点所迷惑或牵制。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侦查认识的周延性既包括法理上认同和尊重民事法律作为法理渊源的理论周延性,又包括正确认识经济犯罪渐进性特点以全面的视野和思维考察的方法周延性,两者相互结合才能实现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科学认识,不可偏颇。 四、结语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基本范畴既包括肯定经济犯罪侦查认识有限性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内容,又包括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基本方法即认识周延性的方法论内容。经济犯罪侦查认识有限性是认识论范畴内的最基本规律,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周延性是方法论范畴内的基础方法。经济犯罪侦查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是经济犯罪侦查认识主体对经济犯罪依法开展侦查认识活动的理论基础,正确运用经济犯罪侦查认识原理是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的根本保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财会 > 经济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