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车间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焦化二厂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结合我车间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要加重处罚。第四条 被厂级组查到违章违规行为的,车间个人考核另外扣总分 200-400 分。不得当月行为考核奖。第五条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
2、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第六条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行为,由安全员负责收缴罚款。第二章 处罚规定第一条 进入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罚款 20 元。第二条 脱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等,罚款 20元。安排的工作不完成,并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听劝阻者罚款 50 元。第三条 带小孩进入生产区域。罚款 20 元。第四条 无故不请假,按旷工处理,并扣罚当月奖金。(各班组成员由班组长、工段长统计报给车间进行处罚。 )第五条 发现故障不及时处理故意推诿者罚款 50 元。第六条 文明生产,作业场所处理干净,违者罚款 20元。第七条 不服车间领导、检查人员管理,故意闹事
3、者,立即将人事关系开到综合科,并处罚款 200 元。第八条 在不违反各安全规定时,班组无故对分配的工作拒绝执行的罚款班组负责人 200 元;个人对班组分配的工作拒绝执行的由班组负责人报给车间进行罚款 100 元。第九条 班组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岗位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罚款班组负责人 30 元。 (在厂级各项检查中,班前会记录本记录不全被查出的,罚款 30 元) 。第十条 安全员对三定检查表中安排给各班组的工作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罚款 50 元;安全员对各班组做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安排,无故不进行整改,罚款班组负责人 50 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整改,罚款班组责任人 50
4、 元。对于处理不了的,未汇报给安全员的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一条 班组中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款班组负责人 50 元。第十二条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罚款 30 元,并责令赔偿。第十三条 饮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操作罚款 50 元。第十四条 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罚。第十五条 检修不挂牌罚款 50 元。第十六条 在生产区域吸烟,违者罚款 20 元,在重点要害岗位及消防重点岗位吸烟罚款 50 元,35KV 变电站由值班人员检查监督。10KV 变电所由运行电工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有烟头负连带责任,罚款 10 元。第
5、十七条 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当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50 元。第十八条 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用铜线或其他线代替保险丝者,罚款 50 元。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无安全措施者对相关人员处罚 50 元。第二十条 从事电气作业时不穿绝缘鞋的人员处 50 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罚款 50 元,虽然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经审批的电源线,或设置临时电源线不挂安全牌的当事人,处 20 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室开关处不断电源或不挂警示牌者,罚款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