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0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5370288 上传时间:2019-02-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0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0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0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0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条。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第 号 ) 现 发 布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李 鹏 年 月 日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 保 护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碘 缺 乏 危 害 , 是 指 由 于 环 境 缺 碘 、 公 民 摄 碘 不 足 所 引 起 的 地 方 性 甲 状 腺 肿 、 地 方 性克 汀 病 和 对 儿 童 智 力 发 育 的 潜 在 性 损 伤 。 第 三 条国 家 对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 采 取 长 期 供 应 加 碘 食 盐 ( 以

3、 下 简 称 碘 盐 ) 为 主 的 综 合 防 治措 施 。 第 四 条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碘 缺 乏 危 害 防 治 和 碘 盐 的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授权 的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国 务 院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 负 责 全 国 碘 盐 加 工 、 市 场 供 应 的 监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的 工 作 纳 入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4、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工 作 。 第 六 条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在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方 面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先 进 技 术 推 广 工 作 。 对 在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奖 励 。 第 二 章 碘 盐 的 加 工 、 运 输 和 储 存第 七 条从 事 碘 盐 加 工 的 盐 业 企 业 , 应 当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5、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指定 , 并 取 得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许 可 后 , 报 国 务 院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 第 八 条用 于 加 工 碘 盐 的 食 盐 和 碘 酸 钾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 碘 盐 中 碘 酸 钾 的 加入 量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 第 九 条碘 盐 出 厂 前 必 须 经 质 量 检 验 , 未 达 到 规 定 含 量 标 准 的 碘 盐 不 得 出 厂 。 第 十 条碘 盐 出 厂 前 必 须 予 以 包 装 。 碘 盐 的 包 装 应 当

6、有 明 显 标 识 , 并 附 有 加 工 企 业 名 称 、 地址 、 加 碘 量 、 批 号 、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管 方 法 等 说 明 。 第 十 一 条碘 盐 为 国 家 重 点 运 输 物 资 。 铁 路 、 交 通 部 门 必 须 依 照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报 送 的 年 度 、 月 度 运 输 计 划 , 及 时 运 送 。 碘 盐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装 卸工 具 , 必 须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 不 得 与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同 载 、 混 放 。 第 十 二 条经 营 碘 盐 批 发 业 务

7、 的 企 业 和 在 交 通 不 方 便 的 地 区 经 营 碘 盐 零 售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按 照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保 持 合 理 的 碘 盐 库 存量 。 碘 盐 和 非 碘 盐 在 储 存 场 地 应 当 分 库 或 者 分 垛 存 放 , 做 到 防 晒 、 干 燥 、 安 全 、卫 生 。 第 十 三 条碘 剂 的 购 置 费 用 以 及 盐 业 企 业 因 加 碘 而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章 碘 盐 的 供 应第 十

8、 四 条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划 定 碘 缺 乏 地 区 ( 以 下 简 称 缺 碘 地区 ) 范 围 ,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国 务 院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备案 。 第 十 五 条国 家 优 先 保 证 缺 碘 地 区 居 民 的 碘 盐 供 应 ; 除 高 碘 地 区 外 , 逐 步 实 施 向 全 民 供 应 碘 盐 。对 于 经 济 区 域 和 行 政 区 域 不 一 致 的 缺 碘 地 区 , 应 当 按 照 盐 业 运 销 渠 道 组 织 碘 盐

9、的供 应 。 在 缺 碘 地 区 产 生 、 销 售 的 食 品 和 副 食 品 , 凡 需 添 加 食 用 盐 的 , 必 须 使 用 碘盐 。 第 十 六 条在 缺 碘 地 区 销 售 的 碘 盐 必 须 达 到 规 定 的 含 碘 量 , 禁 止 非 碘 盐 和 不 合 格 碘 盐 进 入缺 碘 地 区 食 用 盐 市 场 。 对 暂 时 不 能 供 应 碘 盐 的 缺 碘 地 区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暂 时 供 应 非 碘 盐 ; 但 是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门 应 当 采

10、取 其 他 补 碘 的 防 治 措 施 。 对 缺 碘 地 区 季 节 性 家 庭 工 业 、 农 业 、 副 业 、建 筑 业 所 需 的 非 碘 盐 和 非 食 用 盐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组 织 供 应 。 第 十 七 条经 营 碘 盐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审 批 。 碘 盐 批 发 企 业 应 当 从 国 务 院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的 碘 盐 加 工 企 业 进 货 。 经 营 碘 盐 零 售 业 务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从

11、 碘 盐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 不 得 从 未 经 批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进 碘 盐 。 第 十 八 条碘 盐 批 发 企 业 在 从 碘 盐 加 工 企 业 购 进 碘 盐 时 , 应 当 索 取 加 碘 证 明 , 碘 盐 加 工 企 业 应当 保 证 提 供 。 第 十 九 条碘 盐 零 售 单 位 销 售 的 碘 盐 应 当 为 小 包 装 , 并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碘 盐 零 售的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第 二 十 条为 防 治 疾 病 , 在

12、碘 盐 中 同 时 添 加 其 他 营 养 强 化 剂 或 者 药 物 的 , 须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 并 明 确 销 售 范 围 。 因 治 疗 疾病 , 不 宜 食 用 碘 盐 的 , 应 当 持 当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证 明 , 到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指 定 的 单 位 购 买 非 碘 盐 。 第 四 章 监 督 和 管 理第 二 十 一 条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卫 生 行

13、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的 卫 生监 督 和 碘 盐 的 卫 生 监 督 以 及 防 治 效 果 评 估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负责 对 本 地 区 碘 盐 加 工 、 市 场 供 应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十 二 条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向 碘 酸 钾 生 产 企 业 和 碘 盐加 工 、 经 营 单 位 抽 检 样 品 , 索 取 与 卫 生 监 测 有 关 的 资 料 , 任 何 单 位 和

14、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 隐瞒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第 二 十 三 条卫 生 监 督 人 员 在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 监 测 时 , 应 当 主 动 出 示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发 的 监 督 证件 ; 盐 政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时 , 应 当 主 动 出 示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制 发 的 证 件 。 编 辑 本 段 第 五 章 罚 则第 二 十 四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擅 自 开 办 碘 盐 加 工 企 业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从 事 碘 盐 批 发 业 务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15、 构 责 令 停 止 加 工 或 者 批 发 碘 盐 , 没 收 全 部 碘 盐 和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该 盐 产 品 价 值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二 十 五 条碘 盐 的 加 工 企 业 、 批 发 企 业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加 工 、 批 发 不 合 格 碘 盐 的 , 由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出 售 、 并 责 令 责 任 者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对 食 盐 补 碘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该 盐 产 品 价 值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16、重 的 , 对 加 工 企 业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报 请 国 务 院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 取 消 其碘 盐 加 工 资 格 ; 对 批 发 企 业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取 消 其 碘 盐批 发 资 格 。 第 二 十 六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在 缺 碘 地 区 的 食 用 盐 市 场 销 售 不 合 格 碘 盐 或 者 擅 自 销 售 非 碘 盐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没 收 其 经 营

17、 的 全 部 盐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该 盐 产 品 价 值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十 七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在 碘 盐 的 加 工 、 运 输 、 经 营 过 程 中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责 任 者 改 正 , 可 以 并 处 该 盐 产 品 价 值 3倍 以 下的 罚 款 。 第 二 十 八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出 厂 碘 盐 未 予 包 装

18、 或 者 包 装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的 , 由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并 处 该 盐 产 品 价 值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二 十 九 条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 在 缺 碘 地 区 生 产 、 销 售 的 食 品 和 副 食 品 中 加 非 碘 盐 的 , 由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该 产 品 价 值 1倍 以下 的 罚 款 。 编 辑 本 段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条畜 牧 用 盐 适 用

19、 本 条 例 。 第 三 十 一 条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条 例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确 定 为 应 当 供 应 碘 盐的 非 缺 碘 地 区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和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第 三 十 三 条本 条 例 自 1994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1979年 12月 21日 国 务 院 批 转 的 食 盐 加 碘 防治 地 方 性 甲 状 腺 肿 暂 行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