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Z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10722017代替 DB32/10722007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征求意见稿)20 - - 发 布 20 - - 实 施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布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目 次前言 1 范
2、 围 .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3 术 语 和 定 义 44 要 求 .45 监 测 .66 实 施 与 监 督 76DB32/ 2017前 言为 有 效 控 制 太 湖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 提 升 环 境 质 量 ,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 促 进 沿 湖 地 区 社 会经济 和 环 境的 协调 发展,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环境 保护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污 染防 治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标 准化 法 和 江苏 省太 湖水 污染 防 治条例 有关 规定 ,针 对太 湖地区 城镇 污水 处理 厂及 重 点 工 业 行
3、 业 排 放 的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进 行 编 写 。 本 标 准 是 对 太 湖 地 区 重 点 保 护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DB32/1072-2007) 的 修 订 。本 标 准 代 替 DB32/1072-2007, 与 DB32/1072-2007相 比 ,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如 下调 整了 标准 适用 范围 , 增 加丹 徒区 作为 太湖 流 域标准 控制 范围 , 将太 湖 流域分 一
4、、 二 级 保 护区 和 三 级 保 护 区 分 别 执 行 不 同 标 准 ; 变 更 了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 修 订 了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 变 更 了 纺 织 工 业 、 化 学 工 业 、 造 纸 工 业 的 分 类 , 扩 大 了 食 品 工 业 的 范 围 ; 提 高 了 一 、 二 级 保 护 区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氮 、 总 磷 ) 的 排 放 限 值 要 求 修 订 了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不 同 行 业 废 水 排 放 限 值 要 求 ; 更 新 了 污
5、 染 物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负 责 解 释 。 本 标 准 于 2017年 x月 xx日 首 次 发 布 , 2018年 x月 xx日 实 施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6、 限 值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监 测 实 施 和 监 督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 纺 织 工 业 、 化 学 工 业 、 造 纸 工 业 、 钢 铁 工 业 、 电 镀 工 业 、 食品工 业 主 要水 污染 物的 排放管 理 , 以 及建 设项 目 的环境 影响 评价 、 建设 项 目环境 保护 设施 设计 、 竣 工 验 收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排 放 管 理 。本 标 准 中 未 作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2 规 范
7、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3544 制 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4287 纺 织 染 整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897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B/T 11893 水质 总 磷 的 测 定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GB13
8、456 钢 铁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3458 合 成 氨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5580 磷 肥 工 业 水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GB16171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8871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918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523 杂 环 类 农 药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 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21903 发 酵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
9、B21904 化 学 合 成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5 提 取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6 中 药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7 生 物 工 程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8 混 装 制 剂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5463 油 墨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26131 硝 酸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26132 硫 酸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28936
10、 缫 丝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28937 毛 纺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28938 麻 纺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0 石 油 炼 制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1 石 油 化 工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3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HJ/T 195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气 相 分 子 吸 收 光 谱 法DB32/ 20174HJ/T 199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气 相 分 子 吸 收 光 谱 法HJ/T 399 水 质 化 学
11、需 氧 量 的 测 定 快 速 消 解 分 光 光 度 法HJ 493 水 质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J 495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HJ 535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 HJ 536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水 杨 酸 分 光 光 度 法 HJ 537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蒸 馏 -中 和 滴 定 法HJ 636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碱 性 过 硫 酸 钾 消 解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J 666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流 动 注 射 -水 杨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12、J 667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连 续 流 动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HJ 670 水 质 磷 酸 盐 和 总 磷 的 测 定 连 续 流 动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 HJ 828 水 质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重 铬 酸 盐 法HJ 2005 人 工 湿 地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2012 221 号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9 号污 染 源 自 动 监
13、 控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08 年 第 28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3.1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太 湖 地 区 Taihu area太湖地 区包 括苏 州、 无锡、 常州 市辖 区, 南京 市溧水 区、 高淳 区, 镇江 市丹阳 市、 句容 市、 丹徒 区 。 3.2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three classes protected areas of Taihu Lake basin太 湖 流 域 分 为 三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 依
14、 据 苏 政 办 发 2012 221号 划 定 。 其 中 , 太 湖 流 域 一 级 保 护 区 包 括 太 湖 湖 体 、 木 渎 等 15个 风 景 名 胜 区 、 万 石 镇 等 48个 镇 ( 街 道 、 开 发 区 等 ) ; 太 湖 流 域 二 级 保 护 区 包 括 和 桥 镇 等 42个 镇 ( 街 道 、 开 发 区 、 农 场 等 ) 。 太 湖 流 域 除 一 、 二 级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区 域 为 三 级 保 护 区 。3.33.4重 点 工 业 行 业 key industry重 点 工 业 行 业 包 括 纺 织 工 业 、 化 学 工 业 、 造 纸
15、工 业 、 钢 铁 工 业 、 电 镀 工 业 、 食 品 工 业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通过 城镇 污水 收集 系统 收集的 居民 生活 污水 及各 种公共 设施 排水 (包 括允 许排入 城镇 污水 收 集系 统 的 初 期 雨 水 和 工 业 废 水 )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 也 包 括 为 两 家 及 以 上 排 污 单 位 提 供 废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企 业 或 机 构 , 如 各 类 工 业 园 区 、 开 发 区 、 工 业 集 聚 区 集 中 式 污 水 处 理 厂 。城 镇 污 水
16、 处 理 厂 : 接 纳 污 水 中 工 业 废 水 量 小 于 80%的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 接 纳 污 水 中 工 业 废 水 量 大 于 80%(含 80%)的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太 湖 流 域 一 、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的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 纺 织 工 业 、 化 学 工 业 、 造 纸 工 业 、 钢 铁 工 业 、 电 镀 工 业 和 食 品 工 业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执 行 表 1规 定 的 标 准 。表 1 太 湖 流 域 一 、 二 级 保
17、护 区 内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项目 化 学 需 氧 量 氨氮 总氮 总磷排 放 限 值 , (mg/L) 40 3.0( 5.0) 10 0.3注 : 括 号 外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 括 号 内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4.2 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的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I, 执 行 表 2规 定 的 标 准 。 表2 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I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类 别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城镇污水处理厂 I,
18、(mg/L) 50 5(8) 12 0.5 注 : 括 号 外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 括 号 内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 4.3 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按 照 接 纳 工 业 废 水 的 性 质 , 执 行 相 应 的 标 准 。4.4 城 镇污 水处 理厂 I厂区 排口出 水已 经达 到 GB18918一级 A标准 的, 在 其排 口 下游建 设人 工湿 地水 质净 化 工 程 , 且 工 程 建 设 符 合 HJ 2005要 求 , 可 以 以 湿 地 的 出 口 水 质 作 为 企
19、 业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排 口 水 质 进 行 达 标 检 测 。4.5 太 湖 流 域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纺 织 工 业 、 化 学 工 业 、 造 纸 工 业 、 钢 铁 工 业 、 电 镀 工 业 、 食 品 工 业 排 放 的 废 水 执 行 表 3的 规 定 。表 3 太 湖 地 区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纺织染整工业,mg/L 60 8 12 0.5 毛纺工业,mg/L 60 8 15 0.5 缫丝工业,mg/L 40 5 10 0.5 1 纺织工 业 麻纺工业
20、,mg/L 60 5 10 0.5 石 油 化 学 工 业 , mg/L 50 5 20 0.5 石 油 炼 制 工 业 , mg/L 50 5 20 0.5 合成氨工业,mg/L 50 10 20 0.5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 mg/L 40 5 10 0.5 磷 肥 工 业 , mg/L 50 5(10) 10( 15) 0.5 制药工业,mg/L 50 5 15 0.5 硝酸工业,mg/L 50 8 20 0.5 炼焦化学工业,mg/L 40 5 10 0.5 硫酸工业,mg/L 50 5 10 0.5 油墨工业,mg/L 50 5 15 0.5 杂环类农药工业,mg/L 80 5
21、 15 0.5 2 化学 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mg/L 60 5 15 0.5 DB32/ 20176制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0 0.5 制浆与造纸联合生产企业,mg/L 60 5 10 0.5 3 造纸 工业 造纸企业,mg/L 50 5 10 0.5 4 钢铁工业,mg/L 40 5 15 0.5 5 电镀工业,mg/L 50 8 15 0.5 6 食品制造工业,mg/L 60 5 15 0.5 注:括号内为磷酸铵和复混肥行业。4.6 化工 行业 其他 排污 单 位中, 如国 家新 制定 了该 单位的 行业 排放 标准 的特 别排放 限值 , 且 化学 需氧 量、 氨 氮、 总
22、氮、 总磷 中的 一项或 多项 指标 严于 本标 准中其 他排 污单 位限 值的 , 按照 从严 要求 的原 则 , 其 排 放 要 求 按 照 特 别 限 值 执 行 。 4.7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中 有 国 家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的 行 业 , 允 许 排 水 量 限 值 执 行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中 一 级 标 准 ( 国 际 清 洁 生 产 先 进 水 平 ) ; 没 有 国 家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的 , 仍 执 行 国 家 相 应 标 准 规 定 。 4.8 同 一 排 放 口 排 放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类 别 的 废 水 , 且 每 种 废
23、 水 的 排 放 限 值 又 不 相 同 时 , 其 混 合 废 水 的 排 放 限 值 按 照 最 低 的 排 放 限 值 执 行 。4.9 对 于 排 放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废 水 , 除 执 行 本 标 准 外 , 还 应 符 合 GB18871。5 监 测5.1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污 染 源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设 置 采 样 口 ,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应 设 置 排 污 口标志 。 对 企业 排放 废水 的采样 , 在 规定 的污 染物 排放监 控位 置进 行; 有废 水处理 设施 的, 应在 处 理 设 施 后
24、监 控 。5.2 常 规 性 监 测 的 采 样 频 率 按 生 产 周 期 确 定 。 生 产 周 期 在 8h以 内 的 , 每 2 h采 一 次 ; 生 产 周 期 大 于 8 h 的 , 每 4 h采 样 一 次 。 其 它 污 水 采 样 : 24 h不 少 于 两 次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按 日 均 值 计 算 。 对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常 规 性 监 测 的 采 样 频 率 按 GB18918的 规 定 执 行 。5.3 环 保 部 门 监 督 性 监 测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随 机 采 样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按 一 次 浓 度
25、 计 。5.4 样 品 采 集 和 保 存 应 分 别 符 合 HJ493和 HJ495的 规 定 。5.5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建 立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制 度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对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开 展 监 测 ,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 并 公 布 监 测 结 果 。5.6 企 业 原 材 料 使 用 量 、 产 品 产 量 等 以 法 定 月 报 表 或 年 报 表 为 准 。5.7 对企 业排 放水 污染 物 浓度的 测定 推荐
26、 采用 表 4所 列的方 法, 也可 采用 国家 和 地方现 行有 效的 监测 方 法 。 国 家 颁 布 新 标 准 时 , 采 用 最 新 标 准 。表4 水 质 测 定 方 法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检出限 /( mg/L)重铬酸盐法 HJ 828 41 化学需氧量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2.3-33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0.025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0.010.004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0.05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0.022 氨氮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 HJ 666-2013 0.01法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27、/T 11893 0.013 总磷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0.01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0.05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0.044 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0.056 实 施 与 监 督6.1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6.2 在 任何 情况 下, 企业 均应遵 守本 标准 的水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 , 采 取必 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 设 施 正 常运行 。 各级 环保 部门 在 对企业 进行 监督 性检 查时
28、, 在 发现 企业 耗水 或排 水 量有异 常变 化的 情况 下 , 应 核 定 企 业 的 实 际 产 品 产 量 和 排 水 量 , 按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 换 算 水 污 染 基 准 排 水 量 排 放 浓 度 。6.3 排 入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 渠 道 等 水 体 的 排 污 单 位 , 应 设 置 排 入 相 关 水 体 的 排 污 口 标 志 。6.4 太 流域 内排 污单 位除 实行本 标准 所规 定的 限值 外, 还 应达 到环 境保 护部 门 核准或 者规 定的 有关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限 值 。6.5 新 发 布 或 新 修 订 的
29、 国 家 或 地 方 ( 综 合 或 行 业 )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严 于 本 标 准 的 污 染 物 控 制 项 目 , 按 照 从 严 要 求 的 原 则 , 按 适 用 范 围 执 行 相 应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不 再 执 行 本 标 准 。6.6 本 标 准 于 2018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 太 湖 地 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编 制 说 明(征求意见稿)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二 一 七 年 五 月目录一、 太 湖 流 域 水 环 境 现 状 及 标 准 修 订 必 要 性
30、分 析 11.1 太 湖 流 域 水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11.2 太 湖 标 准 修 订 的 必 要 性 分 析 4二、 修 订 依 据 与 原 则 .72.1 标 准 的 修 订 依 据 72.2 标 准 的 修 订 原 则 92.3 标 准 修 订 技 术 路 线 10三、 太 湖 地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与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污 染 排 放 现 状 113.1 太 湖 流 域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113.1.1 全 流 域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113.1.1 一 、 二 级 保 护 区 污
31、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133.2 太 湖 流 域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水 污 染 排 放 情 况 193.2.1 全 流 域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水 污 染 排 放 情 况 .193.2.2 一 、 二 级 保 护 区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水 污 染 排 放 情 况 .25四、 国 内 同 类 标 准 比 较 .304.1 太 湖 保 护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放 标 准 与 同 类 标 准 比 较 304.2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与 同 类 标 准 比 32五、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和 指 标 的 确 定
32、 .385.1 范 围 385.2 术 语 和 定 义 .395.3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405.4 监 测 45六、 标 准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与 效 益 分 析 .466.1 排 放 标 准 达 标 可 行 性 分 析 466.1.1 污 水 处 理 厂 达 标 可 行 性 分 析 .466.1.2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达 标 可 行 性 分 析 496.2 综 合 效 益 分 析 .546.2.1 环 境 效 益 分 析 546.2.2 社 会 效 益 分 析 54I1一 、 太 湖 流 域 水 环 境 现 状 及 标 准 修 订 必 要 性 分 析1.1 太湖
33、流域水环境现状调查(1)太湖流域水环境现状与水环境功能划分 太湖是我 国第三 大 淡水湖, 位于 江 苏 南部、 浙 江北部 , 湖区属于江苏省。 江 苏省太 湖流域包 括苏州 市 、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的丹 阳 市 、 句 容 市 、 丹 徒 区 、 京 口 区 、 润 州 区 和 南 京 的 高 淳 区 、 溧 水 区 、 江 宁区、 雨花 台区、 秦淮区等 5 个省 辖 市、 24 个县级行政 区、 243 个乡 镇(街道 ) , 总面 积 24789 平方公里 。其中, 太湖流 域 一级保护 区包括太湖湖 体、 木渎 等 15 个风景 名胜区 、 万石镇等 48 个镇 (街道、
34、开发 区 等 ) 等 ; 二 级 保 护 区 包 括 和 桥 镇 等 42 个 镇 ( 街 道 、 开 发 区 、 农 场 等 ) 。太 湖流域 除一 、二级 保护区 以外 的区域 为三级 保护 区。 详 细 太 湖 流 域 保 护 区 划 分 参 照 苏 政 办 发 2012 221 号。根据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 年 太 湖 湖 体 高 锰 酸 盐 指数和氨 氮年均 浓 度分别达 到类 和 类标准 , 总磷 年均 浓度符合 类 标 准 , 总 氮 年 均 浓 度 为 1.81 mg/L 升 , 达 到 类 标 准 。 与 2014 年 相比, 湖 体高锰 酸 盐指数、 氨氮浓 度
35、 保持稳 定 , 总氮 和 总磷年均 浓度 分别下降 7.7%和 1.7%。 湖体综合 营养 状态指数 为 56.1, 同 比升高 0.3, 总 体 处 于 轻 度 富 营 养 状 态 。(2)太湖流域内水环境变化调查与评价2007 年, “太湖蓝 藻 事件” 暴发后, 江 苏省出台 了 太湖 地区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重 点 工 业 行 业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DB32/1072-2007) ( 以下 简称 太 湖标 准 ) , 为 加强 环境 监管 、 依 法 治太提 供了可 靠保 障 。 太 湖标准 实 施以来 ,江苏 省以 该标准 为 抓手, 不仅 新
36、建了 一大批城 镇生活 污 水处理厂 及配套 管 网, 实现太 湖 流域建制 镇污水 处 理设施的 全覆盖 , 还通过开 展化工 、 纺织印染 、 电 镀等工业 重污染 行 业整治, 淘汰落 后 产能, 促 进产业 结 构优化, 推动2营养状态指数企业转型 升级, 使 得重点工 业行业 污 染物减排 显著, 太 湖地区水 环境 质量、湖体富营养化状态、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主要入湖河流水质、 蓝 藻 水 华 聚 集 程 度 均 得 到 改 善 。表 1-1 太 湖 综 合 水 质 与 富 营 养 化 状 态综合水质年份总 氮 、 总 磷 不 参 评 总 氮 、 总 磷 参 评 营养状态2015 年
37、 轻度2014 年 轻度2013 年 轻度2012 年 轻度2011 年 轻度2010 年 劣 轻度2009 年 轻度2008 年 中度(注:数 据来源 于江 苏 省水资源 公报 )太湖湖体 综合营 养 状态指数 呈下降 趋 势, 太湖 水体富 营养 化程度 降低。根据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9 年以前太湖湖体水 质 属 于 中 度 富 营 养 状 态 , 从 2009 年 开 始 , 太 湖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程 度 降 低 , 总 体 水 平 属 于 轻 度 富 营 养 化 状 态 。62 61.76160.26059 58.4 58.5 58.558 57.7 57.6575
38、6 55.856.155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年份图 1-1 太 湖 湖 体 综 合 营 养 状 态 指 数(注:数 据来源 于江 苏 省环境状 况公报 )太湖 15 条 主 要 入 湖 河 流 水 质 改 善 明 显 。 如 图 1-2 所 示 , 太 湖 15条 主 要 入 湖 河 流 中 类 水 质 河 流 数 量 由 2010 年 4 条 增 加 至 2015 年 73河流数(条)达标率(%)条 ; 类 和 类 水 质 的 河 流 数 量 由 2010 年的 10 条 减 少 至 2015 年的8 条
39、 ; 2011 年 后 , 太 湖 流 域 已 不 再 有 劣 类 水 质 的 入 湖 河 流 。14 类和类12 劣类108642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年份图 1-2 15 条 入 湖 河 流 水 质 状 况(注:数 据来源 于江 苏 省环境状 况公报 )太 湖 流 域 重 点 水 功 能 区 监 测 达 标 率 呈 上 升 趋 势 。 如 图 1-3 所示,由 2008 年的 24.2%上 升 到 2014 年的 58.2%, 到 2015 年 达 标 率 略 有 降低,为 55.0%。605550 48.8 48.357.7 58.255.04541
40、.240353024.22528.020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年份图 1-3 太 湖 流 域 重 点 水 功 能 区 监 测 达 标 率(注:数 据来源 于江 苏 省水资源 公报 )4根据对太 湖高锰 酸 盐指数、 氨氮、 总 氮、 总磷 4 项水 质 指标的监测 发 现 , 与 2007 年和 2014 年 相 比 , 2015 年 除 总 磷 外 , 其 它 各 项 指标均有不 同程度 下 降。 其中, 高锰酸 盐指数为 4.28 mg/L, 比 2014 年增加 0.03 mg/L, 比 2007 年降低 0.8
41、2 mg/L; 氨氮为 0.15 mg/L, 比 2014年降低 0.01 mg/L, 比 2007 年降低 0.24 mg/L; 总 磷 为 0.082 mg/L,比 2014 年增加 0.013 mg/L, 比 2007 年增加 0.008 mg/L; 总 氮 为 1.85mg/L, 与 2014 年 一 致 , 比 2007 年降低 0.5 mg/L。图 1-4 4 项 太 湖 水 质 指 标 变 化 状 况(注:数 据来源 于太 湖 健康状况 报告 )1.2 太湖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根 据 太 湖 标 准 要 求 :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建 设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42、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需 全 部 达 到 国 家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一级 A 标 准 ; 6 大 行 业 的 COD、 氨 氮 、 TP 排 放 限 值 全 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标 准 。 各 项 标 准 值 均 比 原 有 标 准 提 高 16.7%80%,是当时国内最 严格的排 放标准 , 且由 1.1 可知, 太 湖标准 的实施 在 流域内水 质5改 善 和 环 境 质 量 提 升 方 面 均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然而, 尽管从 2007 年至 2015 年, 太湖 流域重点 水功能 区 监测达标 率 整 体 趋 势 呈 上
43、 升 状 态 , 但 期 间 仍 有 波 动 。 如 2012 年 和 2015 年, 达标率都 较前一 年 有所降低。 同时 太湖健康 状况报 告 指出, 2015 年太湖入 湖污染 总 量仍然较 大, 高锰 酸盐、 氨氮 、 总氮、 总磷四项 污 染 指 数 分 别 为 5.70 万 吨 , 1.25 万 吨 , 4.77 万 吨 , 0.204 万 吨 , 其 中 , 江 苏 省 入 湖 污 染 负 荷 分 别 占 总 量 的 83%, 90%, 79%和 83%, 远 远 超 出太湖水 环境容 量 , 引起蓝藻 爆发的 条件依然 存在, 草 型湖泊转 化为 藻型湖, 太湖湖 体生 态系
44、统受 损严重 。 此 外, 由图 1-5 和图 1-6 可知, 竺山湖和 西部沿 岸 区入太湖 河道水 质 较差, 氨氮 达标率 较低, 而根 据 2015 年太湖出入湖水量计算可知,湖西区是入湖水量的主要来源, 占 比 66%, 因 此 , 太 湖 水 环 境 质 量 还 存 在 反 复 , 水 环 境 治 理 依 旧 任 重道远, 进一步 调整标准, 提升 太湖水环境 治理水平仍然具有 重要性 和紧迫性。图 1-5 2015 年 主 要 出 入 太 湖 河 道 控 制 断 面 全 年 期 水 质 类 别(注:数 据来源 于太 湖 健康状况 报告 )6图 1-6 2015 年 主 要 入 湖
45、 河 流 氨 氮 平 均 浓 度(注:数 据来源 于太 湖 健康状况 报告 )此 外 , 太湖标 准在 执行 中 也 逐 渐暴露 出以 下问题 :一是 太 湖标准 对 城镇 污水 处理厂的 分类方 式 使得污水 处理厂 执 行范围 不 明 确, 水 污 染物排 放 限值不统 一。 太湖 标准 以 建厂 时 间 分为 2008 年前建成和 2008 年 (含 2008 年) 以后建 成的城镇 污水处 理 厂, 分别 执行 不 同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这 与 2008 年 后 国 家 颁 布 施 行 的 标 准 思 路不尽一致。2007 年后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中给予了现有企
46、业 和新建企 业分时 段 执行不同 的水污 染 物排放限 值, 但 也明 确规定了 现 有企业执 行标准 中 “表 2”的时段 , 而 太湖标 准 未 明确 2008 年前建 成 的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执 行 太 湖 标 准 中 “表 2”的 时 段 。二是太湖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2008 年 环 保 部 第 28 号公告要求太湖流域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 等 13 项国家 标准的 “特别排 放限值 ”要求。 该 “特 别 排放限 值”已 经总 体严于 太湖 标准 ,使得 太湖 标准 部分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已 不 再
47、 “地 标 严 于 国 标 ”。 例 如 , 对 于 太 湖 标 准 中涉及的 化学工 业 , 从 2006 年至今, 国家相继 颁布实 施 了 10 余项与 化学工业 相关的 污 染物排放 标准, 如 杂环类农 药工业 水 污染物排 放 标准 ( GB21523-2008) 、 硝酸 工业污 染 物排放标 准 (G B26131-2010) 、 橡 胶 制 品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763-2011) 等 。 其 中 硝 酸7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6131-2010) 中 规 定 的 新 建 企 业 的 COD 排放限值为 60 mg/L, 明
48、显严 于 太 湖标 准 中化 工行业 的排 放限值 。 而 太 湖 标 准 中 化 工 行 业 对 TN 的 规 定 又 严 于 硝 酸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标准 。 因而企 业 在执行排 放标准 时 , 根据 从严原 则, 既 要执行 太 湖 标准 , 又要交 叉执 行 国家 发布的 行业 、综合 排放标 准。 实际标 准 执 行 存 在 一 定 困 难 。综上所述 , 这些 问题 的存在增 加了基 层 环保部门 监督执 法 和企业 实施标准 的工作 难 度, 不利 于环境 保护 工作的实 施与社 会 经济的可 持 续 发 展 。 与 此 同 时 , 环 保 部 于 2015 年 4 月 下 发 的 关 于 抓 紧 复 审 和 清理地方 环境质 量 标准和污 染物排 放 标准的通 知 (环 办 201539 号) 要求,各地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应尽快复审、清理各类地方环境标准, 并针对发 现的问 题 采取修订 发布新 标 准、 发布 标 准修改 单、 印发标 准 实施通知 等举措, 向环保部 报送地 方 环保标准 复审、 清 理报告及 相关 材料, 完 成标准 复 审清理工 作。 为 此 , 江苏 省 环保 厅 委 托 江苏省 环科 院开展标 准修订 工 作。 修订的 新标准 将着力解 决以上 问 题, 进一步 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