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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90 -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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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11/ T190201X公 共 厕 所 建 设 规 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oilet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 (征求意见稿) 201X - XX - XX 发布 201X - XX - 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 T190201X目 次前言 III1 范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语 1 4 公 共 厕 所 的 规 划 2 4.1

2、规 划 原 则 .2 4.2 规 划 要 求 .2 5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4 5.1 设 计 原 则 .4 5.2 设 计 规 定 .4 6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7 6.1 厕 位 比 例 和 厕 位 数 量 7 6.2 其 他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 9 6.3 卫 生 洁 具 的 布 置 9 7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127.1 设 置 要 求 127.2 设 计 要 求 138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158.1 基 本 要 求 158.2 配 置 要 求 158.3 结 构 及 设 备 材 料 要 求 .168.4 其 他 要 求 169 安 装

3、与 验 收 .169.1 卫 生 设 施 的 安 装 .169.2 卫 生 设 施 的 验 收 .17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之 无 障 碍 厕 所 设 计 部 分 .19A.1 无 障 碍 厕 所 设 计 范 围 : .19A.2 建 筑 入 口 20A.3 门 .21A.4 无 障 碍 公 共 厕 所 和 专 用 厕 所 .21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第 三 卫 生 间 平 面 布 置 及 标 志 、 标 牌 24B.1 第 三 卫 生 间 平 面 布 置 .24B.2 第 三 卫 生 间 标 志

4、、 标 牌 .24IDB11/ T190201X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活 动 厕 所 结 构 型 式 分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25C.1 活 动 厕 所 结 构 型 式 分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25C.2 活 动 厕 所 冲 洗 类 型 分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25IIDB11/ T190201X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标准 代替 DB11/T 1902003 公共 厕所 建设 标准 。 本 标 准 是 在 DB11/T190-2003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标 准 基 础 上 , 根 据 该 标

5、准 在 执 行 过 程 和 工 程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结 合 新 材 料 、 新 技 术 的 发 展 要 求 , 按 北 京 市 建 设 世 界 城 市 目 标 的 要 求 进 行 了 修 编 。本 标 准 与 DB11/T190-2003 相 比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规 范 名 称 由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标 准 改 为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规 范 调 整 了 有 关 章 节 名 称 及 内 容增 加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修 改 和 增 减 了 术 语 及 其 定 义增 加 了 厕 位 比 例 和 厕 位 数 量 的 计 算 内 容增 加 了 第 三

6、 卫 生 间 的 设 置 要 求 及 设 施 布 置 内 容增 加 了 卫 生 器 具 节 水 、 防 臭 的 具 体 要 求增 加 了 旱 厕 改 造 的 原 则 要 求增 加 了 卫 生 设 施 的 安 装 与 验 收 的 具 体 要 求增 加 了 选 择 公 厕 除 臭 技 术 的 原 则 要 求增 加 了 对 有 毒 、 有 害 及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 沼 气 ) 进 行 有 效 处 理 的 安 全 要 求设 计 原 则 由 “文 明 、 卫 生 、 方 便 、 适 用 、 节 水 、 防 臭 ”改 为 “文 明 、 卫 生 、 方 便 、 安 全 、 节 能”增 加 了 附

7、录 B 第 三 卫 生 间 平 面 布 置 及 标 志增 加 了 附 录 C 活 动 厕 所 结 构 型 式 分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计 科 学 研 究 所 。 本 标 准 协 作 单 位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IIIDB11/ T190201X公共厕所建设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北 京 市 城 市 化 管 理 地 区 各 种 不

8、 同 类 型 公 共 厕 所 的 规 划 、 设 计 和 建 设 要 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北 京市 城市 化管理 地区 各种 不同 类型 公共厕 所的 规划 、 设计 、 建 设和管 理 。 非 城市 化管 理 地 区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8978 污 水 综 合 排

9、放 标 准 GB 10001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用 图 形 符 号 GB 5001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5001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9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 GB 50189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 50337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规 范 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T 12956 卫 生 间 配 套 设 备 GB/T 17217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标 准 GB/T 18092 免 水 冲 卫 生 厕 所 GB/T 189

10、20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GB/T 50100 住 宅 建 筑 模 数 协 调 标 准 GB/T 50353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CJ164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 CJJ1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 CJJ27 城 镇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CJJ/T12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 JGJ 50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DB11/147 地 下 设 施 检 查 井 双 层 井 盖 3 术语3.1 公 共 厕 所 ( 公 厕 )

11、public toilets, lavatory, restroom在 道 路 两 旁 或 公 共 场 所 等 处 设 置 的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厕 所 。 3.2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fixup public toilets1DB11/ T190201X不 能 移 动 使 用 的 公 共 厕 所 , 包 括 独 立 式 和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 3.3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不 依 附 于 其 它 建 筑 物 的 公 共 厕 所 。 3.4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dependence public to

12、ilets依 附 于 其 它 建 筑 物 的 公 共 厕 所 。 3.5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活 动 厕 所 ) mobile public toilets能 移 动 使 用 的 公 共 厕 所 。 3.6 无 障 碍 专 用 厕 所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供 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等 行 动 不 方 便 的 人 使 用 的 厕 所 。 3.7 水 冲 便 器 water closet用 水 冲 洗 的 便 器 。 3.8 厕所间 compartment用 于 大 小 便 、 洗 漱 并 安 装 了 相 应 卫 生 洁 具 的 房 间 。 3.9

13、厕位 cubical如 厕 的 位 置 , 根 据 便 器 的 类 别 分 为 蹲 位 、 坐 位 和 站 位 。 3.10 第 三 卫 生 间 family toilets( third public toilets)无 性 别 规 定 的 厕 所 间 , 供 需 要 协 助 的 人 使 用 的 无 性 别 的 厕 所 。 3.11 旱厕 dry pail latnine无 给 水 、 排 水 设 施 的 公 共 厕 所 。 4 公 共 厕 所 的 规 划4.1 规 划 原 则4.1.1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设 应 以 独 立 或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为 主 , 活 动 式 公

14、共 厕 所 为 辅 , 沿 街 公 共 建 筑 内 厕 所宜 对 外 开 放 。 4.1.2 为 改 善 居 民 上 厕 条 件 , 在 不 影 响 排 放 和 运 输 的 条 件 下 , 对 有 条 件 的 居 民 户 , 修 建 户 内 厕 所 , 做 到 厕 所 进 户 、 进 院 。 4.1.3 为 满 足 大 型 活 动 (如 大 型 体 育 活 动 、 节 日 庆 典 、 集 会 )对 辅 助 设 施 的 需 要 ,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应贮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活 动 厕 所 。 4.2 规 划 要 求4.2.1 城 市 中 下 列 范 围 应 设 置 独 立 式

15、 公 共 厕 所 : a) 广场四 周和 主要 交通 干路 两侧 ( 广场 应按 一般 节假 日人员 进行 规划 , 重 大节 日活动 时可 设置 活 动 厕 所 ) ; 2DB11/ T190201Xb) 车 站 、 码 头 、 展 览 馆 、 体 育 场 (馆 )等 公 共 建 筑 附 近 ; c) 风 景 名 胜 古 迹 游 览 区 、 公 园 、 公 共 休 闲 绿 地 、 街 心 花 园 ( 1ha 以 上 的 规 划 绿 地 ) 、 农 贸 市 场 、大 型 停 车 场 附 近 及 其 它 公 共 场 所 ; d) 新 建 住 宅 区 及 老 居 民 区 ; e) 上 述 独 立

16、式 公 共 厕 所 亦 可 用 等 量 的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代 替 。 4.2.2 城 市 中 下 列 公 众 活 动 的 建 筑 场 所 应 设 置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 a) 商 场 、 超 市 和 商 业 街 ; b) 饭 馆 、 咖 啡 店 、 小 吃 店 、 快 餐 店 和 茶 艺 馆 ; c) 体 育 场 馆 、 展 览 馆 、 影 剧 院 、 音 乐 厅 等 公 共 文 体 活 动 场 所 ; d) 饭 店 、 宾 馆 ; e) 机 场 、 火 车 站 、 公 汽 和 长 途 汽 车 始 末 站 、 地 下 铁 道 的 车 站 、 城 市 轻 轨 车 站 、

17、 交 通 枢 纽 站 、 高 速路 休 息 区 、 综 合 性 服 务 楼 和 服 务 性 单 位 。 4.2.3 公 共 厕 所 的 类 别 设 置 : a)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类 别 应 按 表 1 的 规 定 设 置 。 表1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类 别 设 置 规 定设置区域 类别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高的区域 一类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 二类或一类其它街道和区域 三类或二类或一类b)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类 别 应 按 表 2 规 定 设 置 。 表2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类 别 设

18、置 规 定设置场所 类别大 型 商 场 、 宾 馆 、 饭 店 、 展 览 馆 、 机 场 、 车 站 、 影 剧 院 、 大 型 体 育 场 馆 、 综 合 性 商 业大楼和二、三级医院等公共建筑 一类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和一级医院等公共建筑 二类或一类4.2.4 公 共 厕 所 的 间 距 或 服 务 半 径 : a) 公共厕 所的 间距 :主 要繁 华 街道宜 为 300m500 m, 流 动人口 高度 密集 的街 道宜 小于 300m, 一 般 街 道 宜 为 700m 1000m; b) 公 共 厕 所 的 服 务 半 径 : 新 建 居 住 区 宜 为

19、300m 500m(宜 建 在 本 区 商 业 网 点 附 近 )。 4.2.5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面 积 规 划 指 标 : a) 车 站 (含 站 前 广 场 )、 码 头 、 体 育 场 (馆 )等 场 所 的 公 共 厕 所 : 千 人 (按 一 昼 夜 最 高 聚 集 人 数 计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15 m2 25m2; b) 街 道 公 共 厕 所 千 人 (按 一 昼 夜 流 动 人 口 计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5 m2 10m2。 4.2.6 独立式 公共 厕所 平均 每厕 位建筑 面积 指标 (以 下简 称厕位 面积 指标 ) 应 符合 以下要 求

20、: 一类 : 5 m27 m2; 二 类 : 3 m2 4.9 m2; 三 类 : 2 m2 2.9 m2。 4.2.7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用 地 面 积 , 应 按 该 类 别 公 共 厕 所 厕 位 数 与 厕 位 面 积 指 标 计 算 值 或 建 筑 面 积 规 划 指 标 的 2.5 3 倍 估 算 。 4.2.8 选 择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修 建 位 置 要 明 显 、 易 找 、 便 于 粪 便 排 入 城 市 排 水 系 统 或 便 于 机 械 抽 运 。 4.2.9 在 不 宜 建 设 固 定 式 厕 所 的 公 共 场 所 , 应 设 置 活 动 式

21、 厕 所 。 3DB11/ T190201X5 公 共 厕 所 设 计5.1 设 计 原 则5.1.1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计 应 以 人 为 本 , 遵 循 文 明 、 卫 生 、 方 便 、 安 全 、 节 能 的 原 则 。 5.1.2 公 共 厕 所 外 观 和 色 彩 设 计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 5.1.3 公 共 厕 所 的 平 面 设 计 应 进 行 功 能 分 区 , 卫 生 洁 具 及 其 使 用 空 间 应 合 理 布 置 , 并 应 充 分 考 虑 无 障 碍 通 道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配 置 。 5.1.4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面 积

22、的 计 算 应 符 合 GB/T 50353 的 规 定 。 5.1.5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17217 的 规 定 。 5.1.6 公 共 厕 所 抗 震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1。 5.1.7 公 共 厕 所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189。 5.1.8 公 共 厕 所 节 能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6。 5.1.9 根 据 女 性 上 厕 时 间 长 、 占 用 空 间 大 的 特 点 , 应 适 当 增 加 女 厕 的 建 筑 面 积 和 蹲 (坐 )位 数 , 女 厕 位 数 不 得 少 于 男 厕 位 数 。

23、5.1.10 公共厕 所无 障碍 设施 应与 公共厕 所同 步设 计、 同步 建设。 无障 碍厕 位或 无障 碍专用 厕所 的设 计 应 符 合 GB50763 和 JGJ50 的 规 定 。 无 障 碍 厕 位 或 无 障 碍 专 用 厕 所 的 设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参 见 附 录 A。 5.1.11 旱 厕 改 造 要 求 a) 市 政 设 施 配 套 , 场 地 条 件 允 许 时 , 旱 厕 改 造 设 计 应 按 二 类 公 共 厕 所 标 准 设 计 ; b) 市 政 设 施 配 套 ,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40m2 时 , 旱 厕 改 造 设 计 宜 按 三 类 公

24、共 厕 所 标 准 设 计 ; c) 场 地 条 件 受 限 时 , 化 粪 池 外 壁 距 离 其 他 相 邻 建 筑 物 基 础 不 小 于 2m, 所 选 用 化 粪 池 的 容 积 规 格可 比 设 计 计 算 容 积 小 一 个 规 格 型 号 , 必 要 时 , 可 按 场 地 条 件 进 行 非 标 设 计 ; d) 旱 厕 改 造 场 地 条 件 受 限 时 , 严 禁 将 化 粪 池 全 部 或 部 分 建 在 公 厕 室 内 地 面 之 下 。 5.1.12 在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宜 采 用 新 型 卫 生 设 备 、 新 型 节 水 设

25、备 和 新 型 卫 生 设 施 。 5.1.13 在公共 厕所 的设 计和 建设 过程中 应重 视对 公厕 使用 过程所 散发 臭味 的消 除, 在 选择除 臭技 术 时应 优 先 采 用 非 遮 味 、 非 喷 淋 、 经 济 、 可 靠 及 维 护 简 单 的 臭 气 处 理 技 术 。 5.1.14 在公共 厕所 的设 计和 建设 过程中 应重 视化 粪池 及其 配套设 施 ( 检查 井、 抽粪 井等) 的设 计, 宜采 取 措 施 对 有 毒 、 有 害 及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 沼 气 ) 进 行 有 效 处 理 。 5.1.15 公 共 厕 所 应 有 防 蝇 、 防 蚊 设

26、 施 。 5.2 设 计 规 定5.2.1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筑 设 计 a) 公 厕 大 门 应 能 双 向 开 启 ; b) 宜 将 大 便 间 、 小 便 间 和 洗 手 间 分 区 设 置 ; 5.2.1.1 平 面 布 置 要 求 : c) 厕 所 内 应 分 设 男 、 女 通 道 , 在 男 、 女 进 门 处 应 设 视 线 屏 蔽 ; d) 男 、 女 厕 所 厕 位 分 别 超 过 20 个 , 应 设 双 出 入 口 ; e) 每 个 大 便 器 应 有 一 个 独 立 的 厕 位 间 ; f) 厕 所 间 平 面 尺 寸 宜 按 表 3 选用: 4DB11/ T1

27、90201X表3 厕 所 间 平 面 优 先 尺 寸 ( 净 尺 寸 )单 位 : mm洁具数量 宽 度 进 深 三件洁具 1200, 1500, 1800, 21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二件洁具 1200, 1500, 1800 1500, 1800, 2100, 2400 一件洁具 900,1200 1200, 1500, 1800 5.2.1.2 公 共 厕 所 内 墙 面 应 采 用 光 滑 、 便 于 清 洗 的 材 料 ; 地 面 应 采 用 防 渗 、 防 滑 材 料 。 5.2.1.3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筑 通 风 、

28、采 光 面 积之和与 地面 面积 比不 宜小 于 1:8, 外 墙侧 窗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可 增 设 天 窗 。 5.2.1.4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室 内 净 高 不 宜 小 于3.5m(设 天窗 时可 适当 降 低) , 首层 室内 地面 标高应 高 于 室 外 地 坪 0.15m。 5.2.1.5 大 便 厕 位 的 尺 寸 应 按 公 厕 类 别 确 定 , 大 便 厕 位 长 应 为 1.00m 1.50m、 宽 应 为 0.85m 1.20m; 每 个 小 便 站 位 ( 含 小 便 池 ) 深 应 为 0.75m、 宽 应 为 0.70m; 独 立 小 便 器

29、间 距 应 为 0.70m 0.80m; 一 层 蹲 位 台 面 宜 与 地 面 标 高 一 致 。 5.2.1.6 厕 所 内 单 排 厕 位 外 开 门 走 道 宽 度 宜 为1.30m, 不 应 小 于 1.00m; 双 排 厕 位 外 开 门 走 道 宽度 宜 为 1.50m 2.10m。 5.2.1.7 厕 位 间 的 隔 板 及 门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隔 板 及 门 的 下 沿 与 地 面 距 离 应 大 于 100mm,小 于 150mm; b) 隔 板 及 门 的 上 沿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 一 、 二 类 公 厕 不 小 于 1.8m、 三 类 公

30、 厕 不 小 于 1.5m; 独 立 小 便器 站 位 应 有 高 度 0.8m 的 隔 断 板 , 隔 断 板 距 地 高 度 为 0.6m; c) 门 及 隔 板 材 料 应 采 用 防 潮 、 防 划 、 防 画 、 防 烫 材 料 ; d) 厕 位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升 降 式 的 合 页 和 显 示 有 人 无 人 的 门 锁 , 并 能 由 管 理 人 员 从 外 开 启 。 5.2.1.8 单 层 公 共 厕 所 窗 台 距 室 内 地 面 最 小 高 度 应为 1.80m; 双 层公 共厕 所 上层窗 台距 楼地 面最 小 高 度 应 为 1.50m。 5.2.1.9 独

31、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管 理 间 面 积 按 类 别 确 定 , 应 满 足 一 类 大 于 6m2, 二 类 为 4m2 6m2, 三 类 小于 4 m2 并 应 视 条 件 需 要 设 置 。 5.2.1.10 公共厕 所应 设置 工具 间, 工 具间面 积宜为 1m2 2m2。 5.2.1.11 多 层 公 共 厕 所 无 障 碍 厕 所 间 应 设 在 地 坪层。 5.2.1.12 厕 位 间 所 有 蹲 、 坐 位 均 应 设 置 扶 手 。 5.2.1.13 宜将管 道、 通风 等附 属设 施 集中在 单独的 夹 道 中 。 5.2.2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器 具 5DB1

32、1/ T190201X5.2.2.1 采 用 节 水 防 臭 、 性 能 可 靠 、 故 障 率 低 、维 修 方 便 的 器 具 。 5.2.2.2 大 便 器 的 布 置 以 蹲 便 器 为 主 , 并 应 在 男 女 厕 所 间 各 设 置 不 少 于 一 个 坐 便 器 。 5.2.2.3 一 、 二 类 大 、 小 便 的 冲 洗 应 采 用 自 动 感应 或 人 工 冲 便 装 置 。 5.2.2.4 每 个 厕 位 间 应 设 置 坚 固 、 耐 腐 蚀 的 挂 物钩。 5.2.2.5 洗 手 龙 头 、 洗 手 液 宜 采 用 非 接 触 式 的 器具 , 一 类 公 厕 应

33、配 置 烘 干 机 或 纸 巾 盒 。 5.2.2.6 应 选 用 耐 腐 蚀 和 水 封 性 能 可 靠 的 地 漏 。 5.2.2.7 清 洁 池 应 设 置 在 单 独 的 隔 断 间 内 , 清 洁池 宜 采 用 坚 固 、 易 清 洗 的 成 品 。 5.2.2.8 卫 生 器 具 的 节 水 功 能 应 符 合 CJ 164 的规定 , 并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小 便 器 宜 采 用 半 挂 式 便 斗 和 每 次 用 水 量 1.5L 的 冲 水 系 统 ; b) 大便器 宜采 用具 有水 封功 能的前 冲式 蹲便 器, 坐、 蹲 便器宜 采用 每次 用水 量

34、4L 的 冲水 系 统 ; c) 厕 所 内 所 有 龙 头 应 采 用 节 水 龙 头 ; d) 采用生 物处 理或 化学 处理 污水, 循环 用水 冲便 的卫 生器具 , 处 理后 的水 质必 须达 到 GB/T 18920的 要 求 , 并 在 用 水 点 设 置 杂 用 水 标 志 。 5.2.3 公 共 厕 所 标 志 5.2.4 公 共 厕 所 通 风 要 求 5.2.3.1 公 共 厕 所 附 近 应 设 指 示 牌 , 指 示 牌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公 共 厕 所 的 标 志 、 方 向 和 距 离 。 5.2.3.2 男 女 进 出 口 , 应 设 有 明 显 的 性

35、别 标 志 ,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固 定 的 墙 体 上 。 5.2.3.3 公 共 厕 所 内 应 设 蹲 坐 位 标 志 、 无 障 碍 厕 位 标 志 、 厕 位 有 无 人 标 志 等 。 5.2.3.4 第 三 卫 生 间 入 口 应 设 专 用 标 志 , 卫 生 间 内 多 功 能 台 、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等 应 设 专 用 标 志 。 5.2.3.5 标 志 的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CJJ/T125 的 规 定。 5.2.4.1 应 优 先 考 虑 自 然 通 风 , 大 小 便 间 宜 设 附墙 垂 直 通 风 道 ; 5.2.4.2 当 自 然 通 风

36、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增 设 机 械 通风。 通风 量的 计算 应根 据厕位 数以 蹲、 坐位 不 小 于 40m3/h 、 站 位 不 小 于 20 m3/h 和 保 证 厕 所 间 的 通 风 换 气 频 率 5 次 /h 分 别 进 行 计 算 , 取 其 中 大 值 为 计 算 结 果 。 5.2.4.3 机 械 通 风 的 通 风 口 的 位 置 应 根 据 气 流 组 织设计 的结 果布 置, 气流 组 织设计 的原 则应 保证 通 风 所 提 供 的 新 鲜 空 气 先 经 过 人 的 呼 吸 区 。 6DB11/ T190201X5.2.5 第 三 卫 生 间 设

37、置 要 求 5.2.4.4 公 共 厕 所 排 水 管 道 的 主 干 管 应 设 通 气 管, 通气 管宜 采用 排水塑 料管 , 管 径不 小于 75mm。 5.2.5.1 第 三 卫 生 间 应 独 立 设 置 , 位 置 宜 靠 近 公 共厕所 入口 , 应 方便 行动 不便者 进入 , 轮 椅回 转 直 径 不 小 于 1.50m。 5.2.5.2 内 部 设 施 应 包 括 成 人 坐 便 器 、 儿 童 坐 便 器、 儿 童小 便器 、 成 人洗 手盆、 儿童 洗手 盆、 多 功 能 台 、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 挂 衣 钩 和 呼 叫 器 。 5.2.5.3 使 用 面

38、积 不 应 小 于 6.5 , 平 面 布 置 见 附录 A。 5.2.5.4 地 面 应 防 滑 、 不 积 水 。 5.2.5.5 成 人 坐 便 器 、 洗 手 盆 、 多 功 能 台 、 安 全 抓杆、 挂衣 钩、 呼叫 按钮 应 符合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GB50763 的 规 定 要 求 。 5.2.5.6 多 功 能 台 和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应 可 折 叠 ,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长 度 宜 不 小 于 450mm, 宽 度 宜 不 小 于 420mm, 高 度 宜 为 500mm, 离 地 高 度 宜 为 300mm。 6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6.1 厕 位

39、 比 例 和 厕 位 数 量6.1.1 男 女 厕 位 比 例 可 按 公 式 ( 1) 计 算 : R 1.5F / M (1)式中: R 女 厕 位 数 与 男 厕 位 数 的 比 值 ; F女 如 厕 人 数 ; M男 如 厕 人 数 。 6.1.2 公 共 场 所 公 厕 厕 位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 。 表4 公 共 场 所 公 厕 厕 位 服 务 人 数 标 准单位:服务人数/每个厕位天 公共场所 男 女 广场、街道 1000 700 车站、码头 300 200 公园 400 300 体育场外 300 200 海滨活动场所 60 40 7DB11/ T190201

40、X6.1.3 商 场 、 超 市 和 商 业 街 公 共 厕 所 厕 位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 。 表5 商 场 、 超 市 和 商 业 街 公 厕 厕 位 数购物面积(m 2) 男 女 500 以下 1 2 5011000 2 4 1001 2000 3 6 2001 4000 5 10 4000 每增加 2000 m2 男厕位增加 2 个 , 女 厕 位 增 加 4 个 注1: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考虑; 注2:商业街应按各商店的面积合并计算后,按上表比例配置。 6.1.4 饭 馆 、 咖 啡 店 、 小 吃 店 、 快 餐 店 等 公 共 厕 所 厕 位 数 量 应 符

41、合 表 6 的 规 定 。 表6 饭 馆 、 咖 啡 店 、 小 吃 店 和 快 餐 店 公 厕 厕 位 数设施 男 女 厕位 50 座位以下至少设 1 个; 100 座 位以下设 2 个;超过 100 座位每增加 100 座 位 增 设 1 个 50 座位以下设 2 个; 100 座位以 下设 3 个,超过 100 座位每增加 65 座 位 增 设 1 个 注1: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考虑。 6.1.5 体育场 馆 、 展 览馆 、 影剧 院 、 音 乐厅 等公 共文 体活 动 场所公 共厕 所厕 位数 量应 符合 表 7 的 规定 。 表7 公 共 文 体 娱 乐 场 所 公 厕 厕 位 数

42、设施 男 女 蹲、坐位 250 座以下设 1 个, 每增加 1 500 座增设 1 个 不超过 40 座 的 设 1 个; 4170 座设 3 个; 71 100 座设 4 个; 每增 1 40 座增设 1 个; 站位 100 座以下设 2 个,每增加 1 80 座增设 1 个 无 注1:若附有其它服务设施内容(如餐饮等),应按相应内容增加配置; 注2:有人员聚集场所的广场内,应增建馆外人员使用的附属或独立厕所。 6.1.6 机 场 、 火 车 站 、 公 共 汽 ( 电 ) 车 和 长 途 汽 车 始 末 站 、 地 下 铁 道 的 车 站 、 城 市 轻 轨 车 站 、 交 通 枢纽 站

43、、 高 速 路 休 息 区 、 综 合 性 服 务 楼 和 服 务 性 单 位 公 共 厕 所 厕 位 数 量 应 符 合 表 8 的 规 定 。 表8 机 场 、 (火 )车 站 、 综 合 性 服 务 楼 和 服 务 性 单 位 公 厕 厕 位 数设施 男(人数/每小时) 女(人数/每小时) 厕位 100 人以下设 2 个;每增加 60人增设 1 个 100 人以下设 4 个;每增加 30 人增设 1 个 6.1.7 公 共 厕 所 男 女 厕 位 类 别 ( 蹲 位 、 坐 位 和 站 位 ) 与 其 数 量 宜 按 表 9、 表 10 要 求 设 置 。 8DB11/ T190201X

44、表9 男 厕 位 类 别 和 数 量单位:个 男厕位总数 坐位 蹲位 站位 2 0 1 1 3 1 1 1 4 1 1 2 5-10 1 2-4 2-5 11-20 2 4-9 5-9 21-30 3 9-13 9-14 注1:不包含无障碍厕位。 表10 女 厕 位 类 别 和 数 量单位:个 女厕位总数 坐位 蹲位 1 0 1 2 1 1 3-6 1 2-5 7-10 2 5-8 11-20 3 8-17 21-30 4 17-26 6.2 其 他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6.2.1 公 共 厕 所 男 女 厕 所 间 应 至 少 各 设 一 个 无 障 碍 厕 位 。 6.2.2 固

45、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必 须 设 置 洗 手 盆 。 洗 手 盆 应 按 厕 位 数 设 置 , 并 符 合 表 11 要 求 。 表11 洗 手 盆 数 量 设 置 要 求厕位数(个) 洗手盆数(个) 备注 8 以下 2 9-21 每增 4 厕位增设 1 个 22 以上 每增 5 个厕位增设 1 个 男女宜分室设置 6.2.3 公 共 厕 所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清 洁 池 。 6.2.4 公 共 厕 所 第 三 卫 生 间 应 在 以 下 各 类 厕 所 设 置 : a) 一 类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 b) 各 级 医 院 的 公 共 厕 所 ; c) 商业区 、 重

46、要 公共 设施 、 重要交 通客 运设 施 、 公 共 绿地及 其它 环境 要求 高的 区域的 活动 式公 共 厕所。 6.3 卫 生 洁 具 的 布 置6.3.1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洁 具 空 间 尺 寸 可 用 其 在 平 面 上 的 投 影 尺 寸 表 示 。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使 用 的 图 例 应 符 合图 1 的 规 定 。 9DB11/ T190201X图1 图 例6.3.2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洁 具 的 使 用 空 间 应 符 合 表 12 的 规 定 。 表12 常 用 卫 生 洁 具 平 面 尺 寸 和 使 用 空 间洁 具 平面尺寸(mm) 使用空间(宽

47、进深 mm) 洗手盆 500400 800600 坐便器(低位、整体水箱) 700500 800600 蹲便器 800500 800600 卫生间便盆(靠墙式或悬挂式) 600400 800600 碗型小便器 400400 700500 水槽(桶/清洁工用) 500400 800800 烘手器 400300 650600 注 1: 使 用 空 间 是 指 除 了 洁 具 占 用 的 空 间 , 使 用 者 在 使 用 时 所 需 空 间 及 日 常 清 洁 和 维 护 所 需 空 间 。 使 用 空 间 与 洁 具尺寸是相互联系的。洁具的尺寸将决定使用空间的位置。 6.3.3 公 共 厕 所

48、单 体 卫 生 洁 具 设 计 需 要 的 使 用 空 间 应 符 合 图 2 图 6 的 规 定10DB11/ T190201X图2 蹲 便 器 人 体 使 用 空 间 图3 坐 便 器 人 体 使 用 空 间图4 小 便 器 人 体 使 用 空 间 图5 烘 手 器 人 体 使 用 空 间图6 洗 手 盆 人 体 使 用 空 间6.3.4 通 道 空 间 应 是 进 入 某 一 洁 具 而 不 影 响 其 它 洁 具 使 用 者 所 需 要 的 空 间 。 通 道 空 间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600mm。 6.3.5 在 厕 所 厕 位 隔 间 和 厕 所 间 内 , 应 为 人 体

49、 的 出 入 、 转 身 提 供 必 须 的 无 障 碍 圆 形 空 间 , 其 空 间 直 径 为 450mm, 并 应 符 合 图 7 的 规 定 。 无 障 碍 圆 形 空 间 可 用 在 坐 便 器 、 临 近 设 施 及 门 的 开 启 范 围 内 画 出 的 最 大 的 圆 表 示 。 2DB11/ T190201X图7 内 开 门 坐 便 器 厕 所 间 人 体 活 动 空 间 图6.3.6 行 李 空 间 应 设 置 在 厕 位 隔 间 。 其 尺 寸 应 与 行 李 物 品 的 式 样 相 适 应 。 火 车 站 , 机 场 和 购 物 中 心 , 宜 在 厕 位 隔 间 内 提 供 900mm350mm 的 行 李 放 置 区 , 并 不 应 占 据 坐 便 器 的 使 用 空 间 。 坐 便 器 便 盆 宜 安 置 在 靠 近 门 安 装 合 叶 的 一 边 , 便 盆 轴 线 与 较 近 的 墙 的 距 离 不 宜 少 于 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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