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A 16 DB11地 方 标 准DB 11/ TXXXXXXXX残障儿童 康复机构 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 : 通则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children with handicapped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 文稿版次选择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发 布DBXX/ XXXXXXXXX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I 2 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的 服 务 原 则 、 服 务 类 型 、 服 务 环 境 及 条 件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方 法 及 服 务 绩
3、 效 评 估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1349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 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4、用 符 号 GB/T 1000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部 分 : 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 GB/T 1888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24436 康 复 训 练 器 械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JGJ 39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DB11/T 788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儿 童 成 长 档 案 记 录 与 管 理 3 术 语 和 定 义3.1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残 障 儿 童 children with handicapped在 心 理 、 生 理 、 人 体 结 构 上
5、 , 某 种 器 官 、 组 织 形 态 、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不 正 常 , 由 于 残 损 或 残疾 程 度 严 重 ,导 致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以 正 常 方 式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能 力 以 及 社 会 参 与 障 碍 的 儿 童 。 注 : 残 障 儿 童 包 括 视 力 残 疾 、 听 力 残 疾 、 言 语 残 疾 、 肢 体 残 疾 、 智 力 残 疾 、 精 神 残 疾 、 多 重 残 疾 和 其 他 残 疾以致社会参与障碍的儿童。 3.2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children
6、 with handicapped为 各 类 残 障 儿 童 提 供 照 顾 、 保 护 、 康 复 、 发 展 ( 主 要 指 生 理 、 心 理 及 社 会 发 展 ) 指 导 与 支 持 等 服 务 的 组 织 。 3.3小 组 工 作 group work由 残 障 儿 童 社 会 工 作 者 策 划 与 指 导 , 通 过 小 组 活 动 过 程 及 组 员 之 间 的 互 动 和 经 验 分 享 , 帮 助 小 组 组 员 改 善 其 社 会 功 能 , 促 进 其 转 变 和 成 长 , 以 预 防 和 解 决 有 关 社 会 问 题 的 专 业 方 法 。 3.4转介 refe
7、rral通 过 一 些 必 要 的 手 续 将 服 务 对 象 介 绍 给 其 他 能 够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的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者 。 3 3.5结 构 化 社 会 接 触 ( Structured involvement of social)指 康 复 服 务 提 供 者 借 助 结 构 化 教 学 思 想 , 根 据 残 疾 儿 童 现 有 的 身 心 功 能 水 平 和 学 习 特 点 ,在 充 分 利 用 其 感 知 觉 潜 质 的 基 础 上 , 有 组 织 、 有 系 统 地 设 计 、 安 排 学 习 环 境 、 学 习 材 料 及 学 习 程
8、 序 , 借 由 个 别 化 手 段 实 现 其 与 他 人 、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初 步 成 功 互 动 , 进 而 提 升 其 独 立 适 应 环 境 能 力 , 而 开 展 的 以 交 往 为 核 心 的 系 列 社 会 性 适 应 、 参 与 、 融 入 等 服 务 和 活 动 。 3.63.7最 少 受 限 制 的 环 境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ment指 最 接 近 于 普 通 学 校 课 程 又 同 时 能 够 满 足 残 障 儿 童 的 特 殊 康 复 与 教 育 需 要 的 环 境 。 亲 职 功 能 parental effectivenes
9、s指 残 障 儿 童 父 母 或 照 料 者 通 过 接 受 专 业 化 、 系 统 化 的 辅 导 , 能 够 以 新 的 观 念 、 态 度 、 方 式和 策 略 , 满 足 残 障 儿 童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 康 复 教 养 需 求 , 而 具 备 的 管 理 家 庭 , 教 育 子 女 , 维 系 家 庭 关 系 , 营 造 和 谐 快 乐 氛 围 , 与 之 在 家 庭 中 所 承 担 的 养 育 责 任 相 适 应 的 角 色 效 能 。 4 服 务 原 则4.1 优 先 原 则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在 发 展 规 划 、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 服 务 计
10、划 制 定 、 资 源 配 置 和 服 务 提 供 等 方面 , 应 优 先 考 虑 残 障 儿 童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 4.2 权 益 最 大 化 原 则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以 儿 童 为 中 心 , 从 残 障 儿 童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和 特 殊 需 要 出 发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 最 大 限 度 保 障 儿 童 权 益 。 4.3 风 险 最 小 化 原 则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在 工 作 中 如 果 无 法 避 免 伤 害 风 险 , 应 选 择 最 小 伤 害 、 最 易 恢 复 方 案 。 4.4 生 态 系 统 原 则残 障 儿
11、童 康 复 机 构 应 重 视 家 庭 的 作 用 , 从 残 障 儿 童 与 家 庭 、 朋 辈 群 体 、 社 区 、 学 校 、 服 务 机 构 等 互 动 中 分 析 问 题 , 识 别 所 需 资 源 ,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 促 进 他 们 身 心 和 谐 发 展 。 4.5 及 早 干 预 原 则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秉 承 早 期 干 预 的 理 念 , 及 早 发 现 残 障 儿 童 偏 离 正 常 的 现 象 和 苗 头 , 积极 地 采 取 预 防 性 、 补 偿 性 或 矫 正 性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残 障 儿 童 受 到 二
12、次 伤 害 。 4.6 全 面 康 复 原 则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以 促 进 残 障 儿 童 身 心 全 面 、 和 谐 发 展 为 宗 旨 , 以 健 全 儿 童 一 般 共 性 教 育 为 基 础 、 以 特 殊 需 要 课 程 、 个 别 化 教 育 计 划 、 干 预 矫 治 方 案 等 专 项 康 复 技 术 为 支 撑 , 结 合 转 介 服 务 、 合 作 学 习 和 结 构 化 社 会 接 触 等 方 式 , 为 残 障 儿 童 提 供 全 面 康 复 服 务 。 4.7 平 等 参 与 原 则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创 造 公 平 的 环 境 ,
13、确 保 残 障 儿 童 不 因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家 庭 出 身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财 产 状 况 、 居 住 期 限 等 受 到 任 何 歧 视 , 保 障 所 有 残 障 儿 童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与 机 会 。 同 时 , 应 积 极 鼓 励 和 支 持 残 障 儿 童 参 与 同 自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服 务 活 动 , 尊 重 其 在 权 利 和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的 自 我 决 定 和 行 动 。 4 5 服 务 类 型5.1 支 持 性 服 务重 视 环 境 自 身 的 力 量 , 创 设 和 指 导 创 设 无
14、障 碍 环 境 和 最 少 受 限 制 的 环 境 。 通 过 环 境 培 育 的 方 法 , 提 高 儿 残 障 童 所 处 ( 康 复 机 构 、 家 庭 和 社 区 ) 环 境 的 功 能 , 强 化 照 料 者 ( 残 障 儿 童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 的 能 力 , 促 进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成 长 。 例 如 为 家 庭 教 育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 抚 育 帮 助 和 康 复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 增 进 残 障 儿 童 照 料 者 的 亲 职 功 能 服 务 。 5.2 保 护 性 服 务通 过 外 部 监 督 、 法 律 咨 询 与 介 入 等 服 务
15、 , 防 止 残 障 儿 童 被 虐 待 、 剥 削 。 如 残 障 儿 童 权 益 保 护 热 线 、 残 障 儿 童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为 受 伤 害 的 残 障 儿 童 提 供 庇 护 和 心 理 干 预 等 。 5.3 补 充 性 服 务通 过 专 业 介 入 , 适 当 增 强 儿 童 所 处 环 境 中 某 些 薄 弱 或 缺 失 的 环 节 , 弥 补 家 庭 对 残 障 儿 童 照 顾 、 康 复 、 教 育 功 能 的 不 足 。 例 如 帮 助 残 障 儿 童 家 庭 申 请 相 关 的 社 会 救 助 , 包 括 现 金 救 助 、 辅 助 器 具 救 助 和
16、托 育 服 务 、 专 项 康 复 训 练 等 。 5.4 替 代 性 服 务当 家 庭 照 顾 功 能 缺 失 时 , 针 对 残 障 儿 童 的 实 际 需 要 , 将 安 排 到 适 当 机 构 或 居 住 场 所 , 提 供部 分 或 全 部 替 代 家 庭 照 顾 功 能 的 服 务 , 如 托 养 服 务 、 日 间 照 料 服 务 等 。 6 基 本 要 求6.1 场 地 环 境 要 求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场 地 环 境 要 求 : 康 复 场 地 规 划 应 满 足 残 障 儿 童 的 生 活 、 学 习 和 康 复 训 练 需 求 ; 活 动
17、室 及 辅 助 用 房 应 符 合 JGJ 39 的 要 求 。 设 置 面 积 可 根 据 班 级 实 际 规 模 做 相 应 调 整 ; 应 设 置 集 体 训 练 室 、 个 别 训 练 室 、 多 功 能 训 练 室 、 儿 童 专 用 盥 洗 室 和 卫 生 间 等 功 能 用 房 和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 应 设 置 档 案 室 或 档 案 柜 , 用 于 收 集 、 保 存 记 录 残 疾 儿 童 个 体 生 长 、 康 复 和 发 展 情 况 的档案数 据; 档案 室( 档案 柜)应 具备 防盗 、防 火、 防潮、 防虫 等措 施, 确保 档案 安 全 ; 人 均 康 复
18、 训 练 与 活 动 场 地 不 应 低 于 5m; 康 复 场 地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的 规 定 ; 各 类 功 能 用 房 应 通 风 采 光 良 好 , 环 境 整 洁 卫 生 ,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要 求 见 GB/T 18883; 应 保 持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的 清 洁 卫 生 , 定 期 消 毒 、 杀 菌 和 灭 虫 。 6.2 人 员 和 岗 位 设 置 要 求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要 求 : 应 具 备 康 复 服 务 意 识 , 注 重
19、仪 容 仪 表 , 耐 心 热 情 , 不 冷 落 、 刁 难 、 训 斥 或 歧 视 服 务 对象 ; 应 自 觉 遵 循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专 业 伦 理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应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或 具 备 专 业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按 行 业 要 求 持 证 上岗 , 掌 握 相 应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与 服 务 对 象 比 例 不 低 于 1:5; 应 制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和 在 岗 人 员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制 度 ; 应 按 照 所 属 职 业 或 行 业
20、 的 继 续 教 育 办 法 ,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不 断 提 高 职 业 素 质 和 专 业 服 务 能 力 。 所 有 服 务 人 员 均 应 有 健 康 合 格 证 , 且 每 年 至 少 体 检 一 次 并 记 录 。 6.3 设 备 和 用 品 要 求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配 备 以 下 设 备 和 用 品 : 齐 全 的 评 估 工 具 , 包 括 功 能 水 平 、 学 习 水 平 、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等 评 估 工 具 ; 5 基 本 的 教 学 用 具 和 多 媒 体 设 备 , 设 备 完 好 , 可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 数 量 充
21、足 、 安 全 牢 靠 的 体 育 和 游 戏 器 械 , 摆 放 位 置 合 理 ,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实 用 、 安 全 、 卫 生 无 毒 的 玩 教 具 ; 齐 全 的 卫 生 保 健 用 品 , 包 括 体 重 计 、 消 毒 设 备 和 常 用 药 品 等 ; 符 合 服 务 对 象 特 点 和 年 龄 的 书 籍 报 刊 、 专 业 人 员 保 教 、 康 复 类 用 书 和 教 学 类 图 书 等 。 6.4 安 全 与 应 急 要 求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达 到 以 下 安 全 与 应 急 基 本 要 求 : 应 设 置 门 禁 或 安 监 系 统 ,
22、 并 对 来 访 者 出 入 进 行 登 记 ; 应 在 服 务 场 所 内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应 急 疏 散 图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3495.1 的 要 求 、保 持 完 好 , 便 于 识 别 ; 服 务 场 所 的 安 全 通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 遇 突 发 事 件 时 应 立 即 组 织 从 安 全 通 道 疏 散 到 安 全 地带 , 并 上 报 主 管 领 导 ;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时 刻 关 注 残 障 儿 童 身 体 状 况 , 在 出 现 突 发 病 情 时 应 立 即 中 止 服 务 并 联 系医 护 人 员 。 6.5 制
23、 度 建 设 ( 服 务 流 程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以 下 基 本 制 度 : 服 务 规 范 : 明 确 服 务 要 素 或 特 性 要 求 、 服 务 方 法 、 服 务 流 程 和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等 要 求 ;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 体 系 : 明 确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工 作 流 程 和 考 核 办 法 ;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和 制 度 :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人 、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等 ;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易 发 生
24、危 险 的 设 备 和 要 害 部 门 的 特 殊 管 理 措 施 ;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基 本 人 权 、 隐 私 权 和 肖 像 权 的 相 关 制 度 措 施 ;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设 施 设 备 使 用 维 护 要 求 , 确 保 其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 满 足 要 求 ; 服 务 规 范 和 管 理 制 度 等 应 由 机 构 内 专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并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修 订 ; 6.6 信 息 管 理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加 强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信 息 管 理 : 建 立 基 本
25、 服 务 档 案 , 记 录 残 疾 儿 童 的 基 本 信 息 、 服 务 提 供 者 、 服 务 场 所 、 服 务 过 程 的 记录及 服务 成效 等信 息 , 具体包 括残 障儿 童健 康档 案 、 康复 训练 档案 、 康复 服 务人员 基 础 档 案 、 教 师 培 训 档 案 、 家 长 培 训 档 案 等 。 其 中 , 残 障 儿 童 护 理 档 案 的 建 立 、 记 录 和 保 管 应 参 照 DB11/T 788 的 规 定 执 行 ;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监 控 记 录 档 案 , 包 括 考 核 情 况 、 服 务 质 量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服 务 计
26、 划 调 整 情 况 等 ; 各 类 档 案 资 料 应 齐 全 , 采 取 集 中 管 理 的 方 式 , 将 档 案 资 料 分 类 成 册 , 查 阅 方 便 ; 应 定 期 对 机 构 内 服 务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并 按 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 应 成 立 家 长 管 理 委 员 会 , 每 年 开 展 4 次 以 上 的 家 长 联 系 活 动 和 3 次 以 上 的 家 长 培 训 ,并 有 详 细 的 培 训 记 录 及 相 关 档 案 。 7 服 务 流 程7.1 接案接 案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工 作 内 容 : a) 介 绍 服 务
27、宗 旨 、 服 务 政 策 、 服 务 项 目 等 , 避 免 使 用 专 业 术 语 ; b) 从 家 庭 、 亲 属 、 朋 辈 群 体 和 社 区 等 多 方 面 收 集 与 残 障 儿 童 有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c) 了 解 残 障 儿 童 的 问 题 与 需 要 ; d) 填 写 残 障 儿 童 接 案 登 记 表 ( 参 见 附 录 A) ; e) 与 残 障 儿 童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签 订 合 同 。 7.2 预估预 估 环 节 应 明 确 康 复 需 求 ,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6 a) 发 现 和 识 别 残 障 儿 童 问 题 的
28、成 因 ; b) 识 别 残 障 儿 童 所 处 环 境 中 的 积 极 因 素 和 消 极 因 素 ; c) 找 出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 确 定 服 务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 d) 填 写 儿 童 预 估 表 ( 参 见 附 录 B) , 存 在 家 庭 高 风 险 因 素 的 应 填 写 高 风 险 家 庭 评 估表 ( 参 见 附 录 C) 。 7.3 服 务 计 划残 障 儿 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在 此 环 节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a) 依 据 康 复 服 务 的 宗 旨 、 目 标 和 预 估 结 果 制 定 详 细 、 具 体 、 易 于 总 结
29、和 评 估 的 康 复 服 务计 划 。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残 障 儿 童 的 问 题 与 需 要 , 残 障 儿 童 及 其 所 处 环 境 的 资 源 、 优 势 ; 2) 康 复 服 务 计 划 的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目 标 ; 3) 康 复 服 务 的 介 入 措 施 、 行 动 步 骤 及 进 度 安 排 ; 4) 康 复 服 务 提 供 者 、 残 障 儿 童 和 家 庭 或 其 它 照 顾 者 各 自 的 任 务 ; 5) 评 估 参 与 者 和 评 估 方 式 方 法 。 b) 康 复 服 务 计 划 由 康 复 对 象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30、 面 签 字 认 可 ; c) 填 写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计 划 表 ( 参 见 附 录 D 样 表 ) 。 7.4 康 复 服 务 介 入7.4.1 直 接 康 复 介 入 的 任 务 主 要 包 括 : a) 促 使 残 障 儿 童 、 家 长 及 相 关 人 员 学 会 运 用 现 有 的 资 源 ( 参 见 附 录 F) ; b) 帮 助 残 障 儿 童 家 长 及 相 关 人 员 掌 握 有 益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的 核 心 知 识 与 技 能 ; c) 直 接 运 用 各 种 专 业 技 能 藉 由 教 育 、 心 理 、 社 会 等 手 段 帮 助 残 障 儿
31、 童 实 现 积 极 的 改 变 ; d) 动 员 残 障 儿 童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与 残 障 儿 童 共 同 参 与 介 入 行 动 ; e) 填 写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面 谈 记 录 表 ( 参 见 附 录 E 样 表 ) 。 7.4.2 间 接 康 复 介 入 的 任 务 主 要 包 括 : a) 注 意 发 掘 和 运 用 残 障 儿 童 所 在 社 区 的 资 源 , 创 造 条 件 进 行 后 续 跟 踪 指 导 ; b) 协 调 和 联 系 各 种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的 资 源 与 系 统 ; c) 改 善 残 障 儿 童 所 处 的 环 境
32、, 提 供 最 少 受 限 制 的 康 复 环 境 ; d) 促 进 残 障 儿 童 相 关 政 策 的 改 变 ; e) 填 写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列 表 ( 参 见 附 录 F 样 表 ) 。 7.5 评估评 估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工 作 : a) 定 期 对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进 行 过 程 性 评 估 , 内 容 包 括 : 残 障 儿 童 有 哪 些 变 化 ,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运 用 的 理 论 与 技 巧 是 否 恰 当 和 有 效 , 需 要 做 哪 些 跟 进 工 作 ; b) 每 年 至
33、少 开 展 2 次 个 案 研 讨 会 ; c) 根 据 康 复 服 务 内 容 选 择 适 宜 的 评 估 方 法 ( 常 用 评 估 方 法 包 括 : 基 线 测 量 法 、 任 务 完 成情 况 测 量 法 、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测 量 法 和 介 入 影 响 测 量 法 ) ; d) 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关 资 料 ; e) 撰 写 评 估 结 果 ; f) 填 写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评 估 表 ( 参 见 附 录 G 样 表 ) 。 g) 康 复 计 划 实 施 完 成 后 , 对 残 障 儿 童 进 行 终 结 性 评 估 。 7.6 康 复 介 入 结
34、案结 案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工 作 : a) 与 残 障 儿 童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回 顾 服 务 的 过 程 , 以 确 定 结 案 时 机 是 否 成 熟 ; b) 提 前 告 知 残 障 儿 童 结 案 的 时 间 , 帮 助 残 障 儿 童 处 理 好 离 别 情 绪 ; c) 助 残 障 儿 童 巩 固 已 经 取 得 的 成 果 , 理 解 自 己 的 收 获 , 正 向 表 达 感 受 ; d) 解 除 工 作 关 系 , 告 知 残 障 儿 童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在 需 要 时 将 继 续 提 供 帮 助 ; e) 对 整 个 介 入 过 程 进 行
35、总 结 , 做 好 记 录 并 存 档 。 填 写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结 案 表 ( 参见 附 录 H 样 表 ) 。 7 7.7 康 复 服 务 跟 踪康 复 服 务 跟 踪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工 作 : a) 做 好 康 复 对 象 的 入 园 、 入 学 准 备 ,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开 展 转 介 服 务 , 并 有 详 细 记 录 ; b) 康复对 象离 开康 复机 构 3 年内做 好后 续服 务追 踪, 每人每 年不 少于 2 次, 并 有记录 。 8 服 务 方 法8.1 直 接 服 务 方 法直 接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方 法 :
36、a) 以 面 对 面 的 方 式 对 残 障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个 案 服 务 和 咨 询 ; b) 以 小 组 工 作 的 方 式 ( 包 括 支 持 性 小 组 、 治 疗 性 小 组 、 自 助 小 组 、 任 务 小 组 等 ) 给 残 障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的 服 务 ; c) 运 用 个 案 管 理 的 方 法 评 估 残 障 儿 童 的 需 求 , 关 注 其 与 环 境 间 的 互 动 , 安 排 协 调 其 所 需 资 源 和 服 务 。 8.2 间 接 服 务 方 法间 接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方 法 : a) 通 过 整 合 现 有
37、 家 庭 、 社 区 、 学 校 和 其 它 部 门 资 源 为 残 障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服 务 ; b) 通 过 动 员 、 拓 展 为 残 障 儿 童 争 取 新 的 正 式 与 非 正 式 资 源 ; c) 通 过 收 集 、 系 统 分 析 与 残 障 儿 童 及 其 环 境 相 关 的 信 息 , 了 解 立 法 和 制 度 的 决 策 过 程 ,反 映 残 障 儿 童 的 诉 求 , 进 行 政 策 引 导 。 9 服 务 质 量 控 制9.1 应 确 定 康 复 服 务 质 量 目 标 , 在 服 务 场 所 、 设 施 、 用 品 、 用 具 、 服 务 员 服
38、 务 等 级 、 服 务 内 容 、 程 序 、 方 法 等 方 面 制 定 具 体 的 质 量 目 标 。 9.2 应 建 立 康 复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和 途 径 进 行 评 估 , 包 括 : a) 机 构 应 定 期 组 织 人 员 对 标 准 和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服 务 满 意 度 与 投 诉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b) 应 定 期 对 工 作 记 录 情 况 予 以 考 核 ; c) 应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或 第 三 方 开 展 的 定 性 或 定 量 ( 包 括 数 据 对 比 、 资 料 归 纳 、 问 卷 调
39、查 和访 谈 等 形 式 ) 的 评 估 ; d) 应 定 期 接 受 所 属 行 业 领 域 或 系 统 的 专 业 督 导 ; e) 应 对 机 构 工 作 成 效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与 阶 段 考 核 。 9.3 应 定 期 对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 分 析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 存 在 问 题 及 原 因 , 制 定 并 实 施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 持 续 改 进 服 务 。 8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接 案 登 记 表A.1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接 案 登 记 表 的 样 式 。姓 名
40、性 别 年 龄 残障类别1.个 案 来 源 服 务 对 象 主 动 求 助 机 构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转 介 转 介 来 源 转 介 原 因 2.家 庭 成 员姓 名 关 系 年 龄 职 业 是 否 同 住 联 系 方 式3.儿 童 面 临 的 问 题 和 需 要( 1) ( 2) (3)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者 ( 签 字 ) : 9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残 障 儿 童 预 表表 B.1 给 出 了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预 估 表 的 样 式 。编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龄 残障类别1.背 景 资 料(1)接 案 原 因 及
41、当(2)时 出 现 的 问 题(3) 一 般 家 庭 高 风 险 家 庭 家 庭 背 景 具 体 说 明 :学 业 表 现 : 好 一 般 差 同 学 关 系 : 好 一 般 差学 校 表 现 ( 包 括 师 生 关 系 : 好 一 般 差 适 应 能 力 : 好 一 般 差学 前 机 构 ) 具 体 说 明 :关 系 好 坏 : 好 一 般 差朋 辈 交 往 时 间 : 朋 辈 交 往 范 围 :朋 辈 关 系 具 体 说 明 :重 要 成 长 经 历其 他10 2.接 案 评 估 过 程问 题 诊 断 /介 入 焦 点 : 属 服 务 范 围 , 开 启 个 案 :确 定 服 务 方 式
42、: 个 别 访 谈 儿 童 游 戏 治 疗 家 庭 /婚 姻 治 疗 亲 职 教 育 /咨 询评 估 结 果 及 团 体 治 疗 其 它 介 入 模 式 :服 务 方 式备 注 说 明 : 非 服 务 范 围 , 建 议 转 介 :建 议 转 介 资 源 : 其 它 专 业 机 构 资 源 学 校 资 源 社 区 资 源 其 它 :原 因 说 明 与 建 议 :康复服务 工作者 (签字) : 11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高 风 险 家 庭 评 估 表表 C.1 高 风 险 家 庭 评 估 表编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43、 家 庭 住 址 :儿 童 姓 名 年 龄 就 读 幼 儿 园 /学 校一 、 被 评 估 者 的 基 本 资 料 有 无 1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不 好 或 家 庭 冲 突 : 如 父 母 时 常 剧 烈 争 吵 、 家 庭 成 员中 有 酗 酒 、 吸 毒 、 精 神 疾 病 、 犯 罪 前 科 等 。 有 无 2因贫困 、单亲 (父母 离异、丧 亲) 、隔 代教养 、父母未 婚或未 成 年 生 子 等 其 它 不 利 因 素 , 使 孩 子 得 不 到 适 当 照 顾 。 有 无 3 失 业 者 : 家 庭 主 要 收 入 者 失 业 、 退 休 、 破 产 、 负 债 等 , 使
44、儿 童 未获 适 当 照 顾 。 有 无 4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死 亡 、 出 走 、 重 病 、 入 狱 服 刑 等 , 使 儿 童 未 得 到适 当 照 顾 。 有 无 5 家 庭 中 父 母 因 工 作 过 于 忙 碌 , 孩 子 经 常 被 疏 于 照 顾 ( 如 经 常 不 吃早点上学 、着装 不整、 生 病不及时 去医院 等) 。 有 无 6 家 中 成 员 曾 有 自 杀 倾 向 或 自 杀 者 , 使 儿 童 未 获 适 当 照 顾 。 二 、 家 庭 评估 内 容 有 无 7. 其 它 , 说 明 : 12 有 1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已 提 供 服 务 情
45、 况 ( 如 学 校 、 公 安 部 门 等 ) 无 说 明 : 2 已 接 受 政 府 政 策 资 源 或 服 务 情 况 ( 如 低 保 、 临 时 救 助 、 大 病 救 助 有 、 孤 儿 救 助 、 日 间 照 料 、 家 庭 寄 养 等 ) 三 、 已 获 得 无 说 明 : 的 救 助 资 3 已接 受民间 社会福 利 资源或服 务情况 (如当 地 社区附近 的儿童 照 有 顾 机 构 、 志 愿 服 务 等 ) 无 说 明 : 有 无 4 有 亲 属 朋 友 支 持 , 并 获 得 协 助 , 说 明 : 有 源 无 5 其 它 , 说 明 : 四 、 个 案 情况 简 述 1
46、3 1 本 表 由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者 根 据 家 庭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根 据 本 表 评 估 内 容 , 发现 其 中 一 项 ,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者 应 加 以 关 注 并 提 供 服 务 , 防 止 儿 童 需 要 得 不到 及 时 满 足 。 五 、 说 明 2 其 它 部 门 接 受 转 介 时 , 应 注 意 资 料 保 密 。 评 估 人 : 联 系 电 话 : 是 否 需 要 跟 进 服 务 : 是 否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者 ( 签 字 ) 14 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儿 童 服 务 计 划 表D.1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47、 务 计 划 表 编 号 : 儿 童 姓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具 体 策 略 和 预 计 执 行 问 题 描 述 预 期 目 标 方 法 执 行 者 时 间 执 行 状 况 备 注 康复服务 工作者 (签字) : 15 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面 谈 记 录 表表 E .1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面 谈 记 录 表编 号 : 儿 童 姓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时 间 地 点 目 标 主 要 内 容 评 估 及 反 思 跟 进 计 划 / 下 次 面 谈安 排 ( 需 说 明 本 次 面 谈 需 跟 进 的
48、事 项 及 下 次 面 谈 时 间 、 议 题 ) 督 导 者 意 见 康复服务 工作者 (签字) : 16 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工 作 者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列 表表 F.1 给 出 了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者 可 利 用 的 资 源 列 表 的 样 式 。编 号 : 儿 童 姓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资 源 具 体 联 系 类 型 人 员 方 式 地 址 可以提供 的帮助儿 童 服 务 机 构 ( 儿 童福 利 院 、 婚 姻 收 养 登记处、 儿 童 收 养 中 心 、 儿 童 收 养 评 估 机构 、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护 中 心 、 残 疾 儿 童 康复 中 心 等 ) 儿 童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民 办 服 务 机 构 ( 自 闭 症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 日间 照 料 机 构 等 ) 机 构 资 源 各 类 基 金 会 社 区 居 委 会 社 区 医 院 社 区 资 源 社 区 志 愿 者 17DBXX/ XXXXXXXXX社 区 组 织 社 区 单 位 附 近 的 派 出 所 、 民 警 学 校 校 长 学 校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学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