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讲 国际工程质量控制,祁神军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背景,国际工程质量与投资、进度一样重要,国际工程质量控制,国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师的在质量控制中的职责,工程师质量检查标准,国际工程设计质量,国际工程质量与支付的关系,工程师的在质量控制中的职责,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师承担了设计人、监督人、合同管理人、签证人等基本角色。 对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师承担了质量监督人的角色。 承包商负责遵照设计要求(包括技术规范)施工,工程师负责检查承包商是否遵照了设计要求。 承包商负责质量保证,而工程师负责承包商进行恰当的质量控制。 鉴于土木工程施工的一次性和周期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必要在第
2、一时间或尽可能早的时间发现违规和缺陷。所以,赋予工程师监督人的角色是FIDIC合同起草的本义,但这个角色应看作工程师是承包商实现质量目标的支持者,而不是实现质量目标的主体。,工程师的在质量控制中的职责,有些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是质量控制的主体,要求监理工程师承担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这一点是违背国际惯例的。 但这并不是说工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师承担了照管工程设计和监督质量的责任(responsibility of care)。工程师没有履行这一责任称之为失职,可通过民事诉讼,以第三方诉讼方式来处理。 我国建筑法规定,工程师应当检查而未检查应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师的在质量
3、控制中的职责,Nael G.Bunni在其名著FIDIC合同一书中对工程师质量监督的内容也做了阐述。 指出,在红皮书模式下,工程师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完工时,业主拥有一个符合合同的工程。 工程师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作出指示。 即使工程师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将可能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安全,工程师监督的义务也仅限于警告和提醒。,工程师的在质量控制中的职责,案例 原告是两片相邻财产艾斯林敦30#、31#绿地的业主,他打算对绿地进行重新开发。第一被告是建筑承包商,第二被告是咨询工程师。施工内容是对31#绿地全部进行拆除,对30#绿地部分进行拆除。 工程于1
4、971年11月开工。1972年3月14日,当31#绿地的拆除和开挖几乎结束时,分割31#和32#绿地的隔离墙倒塌了。 原告向两个被告人提出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32#绿地业主遭受的损失。 承包商承认他有保障业主免遭其它诉讼的义务,但向咨询工程师提起第三方诉讼,要求咨询工程师承担原告的索赔要求,以及由于工期拖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承包商声称,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照管工程设计和监督施工的义务,因为他本不应该做出一个造成分割墙倒塌的设计,在施工程中,咨询工程师也未能进行充分的监督。,工程师的在质量控制中的职责,这个争议的实质是:为达到要求的结果,对承包商实施工程的方式,咨询工程师应承担多大的义务。
5、 承包商认为,咨询工程师有义务查看承包商以合适的方式来实施工程特别是当涉及工程安全问题时。承包商认为咨询工程师有义务对承包商实施工程的方式作出指示,如果工程师看到承包商的施工方式危及工程安全时,工程师在必时应停止工程施工,或让承包商按与计划的、或拟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不同的方式来施工。 咨询工师则认为工程施工方式是承包商的事情,他不能要求包商遵照任何特殊的工作顺序,他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卷入承包商的工作中去。当然,他不会对可能危及生命危险的情况置之不理,如果他看到可能会导致财产破坏的情形,他会进行干预的。,工程师的在质量控制中的职责,法官支持咨询工程师的观点。他认为,咨询工程师没有义务告诉承包
6、商应该如何实施工程,无疑咨询工程师可以提出建议,但选择开挖方法以实现工程设计是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应当决定开挖顺序以及开挖后的临时支护方式。法官驳回了承包商的请求,判决如下: (a)咨询工程师的设计并非不坚固,分隔墙的倒塌不是设计错误的原因; (b)咨询工程师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对承包商的施工方式作出指示; (c)即使法律要求当咨询工程师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商没有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而缺乏这些措施会有财产损害的风险时,咨询工程师有照管承包商小心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但咨询工程师的义务也不应超出警告承包商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范围。 (d)咨询工程师事实上已对承包商提出了充分警告,他没有违背其义务。,工
7、程师质量检查的水准,工程师代表及其职员采取的检查水平取决于承包商检查和控制管理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对已建立了一套有效地独立检查和质量控制系统的承包商,工程师代表及其职员仅需要有限的监督。 另外一种极端情况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诚实的承包商未能提供充分的现场监督或者没有多少管理机构,业主和工程师将不得不完全依赖于工程师代表来检查。,工程师质量检查的水准,Bunni在FIDIC合同一书中也指出:“如果承包商投标时没有打算安排监督人员来实施质量控制目标,在其计划的施工方法中也没有包括质量目标,在工程施工和控制中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的质量,那么在工程现场,工程师和承包商保持平稳和满意的关系将是极端
8、困难的事情。 这时,工程师将不得不充当警察角色,每天忙于发现错误和考虑纠正错误的方法”。,工程师质量检查的水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并不是对每个工人的监督,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必须雇佣监督人员,由他们直接和现场人员联系,包括向现场人员发出指令,来保证工程实现质量目标。 除他们之外,工程师/业主不能直接与现场人员发生联系。 工程师代表应避免自己的下属进行日常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因为这些应当是承包商的责任。否则会导致承包商的工人不断地欺骗工程师。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将会导致施工监理的被动局面。 因此,工程师代表的人员必须通过承包商的监督人员来管理指导现场工作,千万不要直接指导工长、施工员或者工人。,工程师
9、质量检查的水准,在某国际工程工地上,曾有工程师代表的人员直接指挥承包商的工人,结果导致承包商的极大不满。 除来函抗议外,承包商还借题发挥,向业主报告,渲染和扩大事态,以贬低工程师的职业素质和丑化工程师的形象。,国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含义是用来检查一个公司的产品达到预期质量的管理体系。为做好质量管理,承包商最好有一个质量保证体系,而不是质量控制系统。因为质量保证的目标是第一次就使它走上正规,而质量控制的目标是检查结果。 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中已增加了质量保证条款,工程师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他不能将此责任传递给别人。 如果唯一的信赖建立在承包商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
10、上,则合同将需要进行大的修改。只有在有些种类的交钥匙或简易采购合同中,可以仅依赖于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但是,即使在这类合同中,业主也会任命一个检查员来代表他自己查看承包商的工作。 因此,除非合同中有清楚的规定,否则,工程师应小心不要卷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国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监理单位所属的质量检查体系,国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施工/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国际工程设计质量,工程师应该认识到,施工缺陷并不都是承包商造成的,它们可能是设计要求本身的毛病造成的,即设计错误或不完善的的技术规范造成的。 从事国际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不能苛刻地理解或生搬硬套技术规范,或认为任何情况下设计规定的
11、质量标准不能改变。这在国内工程中可能不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但在国际工程中却可能引起重大的索赔和争议问题。 某国际工程中,就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和混凝土技术规范的理解就产生了这样的争议,教训是惨痛的。 如果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不是由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的原因,而是由于设计错误的原因,工程师应抱着主动态度,及时提出设计的改进措施,尽早就其实施的合同后果和业主、承包商进行磋商,并尽快付诸实施,这对工程总体利益是非常有利的。,国际工程设计质量,如果技术规范本身不完善,正常情况下的施工工艺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师必须采用注重实效的态度来决定施工中的偏差到底是否是一个问题,或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一定必要
12、。工程师应和承包商进行技术讨论,试图找到最好的可达到的质量标准。,国际工程质量与支付,支付标准和质量标准并不一致 将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挂钩的做法对于国内合同来说可能非常正确,但对于国际合同,可能就不尽然了。 如果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支付并不能表示对工程质量和材料的满意,从而具有最终决定性,也不会对业主具有约束性。 FIDIC合同公正性的一个体现是,它要求承包商应该为他所做的工作得到支付,以保证他的现金流和工程有一定的进度。同时,F I D I C合同中有保留金扣留、履约保函以及其他保险措施来保证承包商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业主得到一个满意的工程。如果干扰这种风险平衡机制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索赔和争议,造成人们不愿看到的后果。,国际工程设计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