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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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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 可权限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19 条第 1 款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3 款、第 22 条第 1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2、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 9 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7 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 6 条。计量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 行政许 可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6、7、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7、8、9、10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3、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 6 条。计量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

4、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3 行政许 可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4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38 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第 59 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 号)第 2 条第 2 款、第 6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5、,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 行政许 可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0 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6、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41 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 第58 项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67 号公告)第“一”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 行政许 可权限内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8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11条第 1 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

8、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3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67 号)第“一”项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

9、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具体承办人6 行政许 可权限内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法第 21 条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第 1款产品质量法第 19 条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 1987 年 2月 1 日发布)第 32 条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 16 条 国务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14 条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29 条第 1 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第 3 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0、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 号)第 7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

11、、61 条;产品质量法第19 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 16 条。认证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 行政许 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2 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

12、产品质量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4决定(国发201021 号)附件 2 第 39-57 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 第 60、61、63 项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变更、终止、退出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可证管理条例第2、9、11

13、 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7、30、32、34、35 条。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 行政许 可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8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14 条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67 号公告)第“一”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14、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变更、终止、退出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许 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14 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15、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附件 1第 30 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 6第 26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16、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质检量计量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根据质检总局公告2018第 5 号该事项已取消52015243 号)第4、5、6 条。10 行政许可权限内跨市(州)和省直管县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3 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第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17、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18、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611 行政处罚对撤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49、5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79、81、82、92、93、95 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9、10、18 条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45 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18 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45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19、示证件,调查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20、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2、13、14、15、16、17、18、19、20、21、23、24、27、29、36、38、40、48、52、53、54、55、56、58、59、60、61、62 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8、9、10、12、14、15 条。省局稽查局、相关业务科;法规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21、、具体承办人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712 行政强 制对涉嫌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设备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1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6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37 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4 号)第 20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 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6 号)第 44 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 10 条毛绒纤维质量监

22、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 10 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号)第 11 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第 38 条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

23、善保管有关财物。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 条。省局稽查局、相关业务科、省纤维检验局、相关业务科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13 行政检 查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使用、能源计量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1、23 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第 3 条第 2 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 3条第 2 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

24、检总局令第 35 号)第 3条第 2 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54 号)第 3条第 2 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 66 号)第 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12、18、19 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35 号)第 4 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32 号)第 3条第 2 款 全面推进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 年 3 月 9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

25、使用、能源计量情况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1、23 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12、19 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14 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6、13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15 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9、11 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 6、22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16、17条。计量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

26、人、具体承办人14 行政检 查对授权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标准考核进行监督管理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第 21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授权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标准考核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 15、21 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9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第 3 条第 2 款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24 号)第14 条第 2 款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

27、总局令第 72 号)第 4 条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 15、16 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 14、18 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 18、19 条。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5 行政检 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体系(产品)认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持续条件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 55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第 37 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第 38 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4 号)第 34、35 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

28、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令第 168 号)第 30、31 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2号)第 4 条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体系(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持续条件符合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认证认可条例第 55、70 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 37 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38、39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9 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

29、令第 164号)第 34、35、36条; 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认证监督管理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6 行政检 查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2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36 条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要组织

30、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置。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产品质量法第15、17、24 条。产品质量监督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133 号)第 5 条第 2 款 、第 39 条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处置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置。3.事后监管责任

31、: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归档,并发布抽查信息,组织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7 行政检 查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产品质量法第 19 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62、63 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5、33 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 号)第 4、25 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1 号)第 3、26 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 3、6 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

32、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61、62、63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33、38、39 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25、26、30、36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26、28 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 6 条;认证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8 行政检 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处置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特

33、种设备安全法第57、62、63 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 2、3、5 条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61、62、63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 2、3、5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11具体承办人19 行政检 查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

34、务院令第 470 号)第 19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 8 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 9 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 8 条第 1 款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8 号)第 21、22 条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4、20、21、24、25、26、2

35、7、28、29、30 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10、11、19、20、21、22、23、24、25 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10、11、21、22、23、24、25、26、27 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9、10、19、20、21、22、23、24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28、29、30、31、32、33 条。省纤维检验局、相关业务科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 行政检 查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0 条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锅炉

36、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组织对有关违法违法规行为进行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0、107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局稽查局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21 行政检查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专项抽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 78 号) 第4、21 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 号) 第 28 条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专项抽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法律

37、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 21 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 28条。科技与规划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22 行政检 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16 条第 3 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 号)第 4 条第 2 款 1.组织责任: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组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4、6

38、、28、30、34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23 行政确 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4.送达责任: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39、提出证书换发、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第6、7、8、9、10、11、13 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15 条。计量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24 行政裁 决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6 条第 4 项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发布87量局法字第 373 号)第 19、20 条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出仲裁检定书面通知。2.仲裁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

40、定,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制作和送达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3.调解责任: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8、9、10、11、12、15、16、20 条。计量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325 行政裁决 棉花质量复验仲裁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发198592 号)第 2 条第 2项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国标发1986174 号发布) 第 2条纤维(棉花)质量复验仲裁:1.受理责任:审核 “棉花检验仲裁申请单”和原检验证书(正本),依法受理申请,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复验责任:及时派员扦样,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

41、规范和时间要求。3.出证责任: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棉花检验仲裁证书。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棉花复验仲裁办法第 3、4、6、7条。省纤维检验局、相关业务科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26 其他类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第 3 条1.计划阶段:制定省级风险监

42、测计划。2.实施阶段: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及结果分析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下级质监部门对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开展调查处置。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 3 条。产品质量监督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27 其他类对评审、审查、核查、考评等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36 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第 19、21 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 号)第 22、23 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43、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121 号)第 13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1.组织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2.考核(注册)责任:按规定进行考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予以确认或颁发相应证书(省局发证)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证)。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获证人员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处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第16、17、18、19、20、21 条;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管理办法第1、2、3、4、7、8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第产品质量监督处、计量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

44、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4理规范(2000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量发2000143 号)第 7 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2 号)第 12 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 39 条5、7、8、10、11、12 条;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第5、6、7、10、13 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第6、8、10、41、42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 39 条。28 其他类组织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5 条中

45、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10 条第 2 款 1.起始责任:编制计划;组织编写。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地方标准或地方检定规程;对起草单位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3.审批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编号、发布。4.复审责任:适时进行复审,并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 5、7、11 条;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第 4 条。标准化处、计量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29 其他类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72 条第 3 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46、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63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 号)第 21 条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发20129 号)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1.确认责任:接到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经核实后,报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有关部门。2、调查责任: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对于引起死亡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或则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委托市(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3.处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报

47、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接到批复后按规定将事故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9、20、23、34、35、36 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第 1、2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产品质量监督处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5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1.报告责任:对获取的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报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有关部门。2.调查责任: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3.处置责任任: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根据

48、调查处置结果,起草调查处理结果报告,提出事故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0 其他类贵州省名牌产品及贵州省服务业名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创建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发20129 号)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2014 年版)的通知(黔质量兴省办20142号)、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的通知(黔质量兴省办201414 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发20129 号):“(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全面推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服务业名牌:1.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申请资料并复核。2.评价责任:组织对申报产品(服务)的专业评价。3.审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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