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樊市农村独生女 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来源:襄人口计生字201019 号【摘要】办法明确户籍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中的中考考生,可分别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和 5 分政策性奖励。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申请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持全家户口簿、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双女户家庭父母采取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到村委会开具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信,并加盖公章。(二)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到所在学校申请领取带电子照片的襄樊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
2、审批表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一式四份,由学校签字盖章。(三)持一式四份的申请审批表到户口所在乡(镇)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审核户籍性质并盖章。(四)将所有材料交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初审。正文: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开发区)教育局、公安(分)局、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办):现将襄樊市农村独生女 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市 教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人口计生委二 0 一 0 年三月 三日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奖励制度 中考加分 实施办法抄 送:省
3、人口计生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襄樊市农村独生女 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女孩的优待政策,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襄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中的中
4、考考生。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指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了两个女孩并且夫妻中有一方采取了绝育避孕措施。第三条 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中的女孩参加中考,可分别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和 5 分政策性奖励。即:农村独生女考生加 10 分,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加 5 分。第四条 教育、公安和人口计生三个部门是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的中考加分资格;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性质;教育部门负责对计生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加分。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5、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第二章 考生条件及申报程序第六条 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的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市农村居民。父母双亡的,依据考生本人情况予以确认;(二)考生本人为独生女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中的女孩;(三)考生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证 )或采取了绝育避孕措施。第七条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第八条 符合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的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奖励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奖励,不能累计加分。第九条 农村独
6、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申请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持全家户口簿、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双女户家庭父母采取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到村委会开具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信,并加盖公章。(二)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到所在学校申请领取带电子照片的襄樊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一式四份,由学校签字盖章。(三)持一式四份的申请审批表到户口所在乡(镇)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审核户籍性质并盖章。(四)将所有材料交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初审。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条 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指
7、定专人审查考生申报材料。重点是审查考生身份、户籍性质以及考生父母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将拟上报的加分考生情况在考生所在村(居) 、学校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市、县、乡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经审查认定后,审核人、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审批表连同考生申报材料上报县(市) 、区人口计生部门。第十一条 县(市) 、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的考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拟上报的加分考生在本级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市、县、乡三级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审查认定后,经审核人和主要负责人签
8、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襄樊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 、 襄樊市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考生学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考试管理机构考生学籍与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密封后交考生(家长) ,考生(家长)按时交考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当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各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学校将计生部门确认后的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信息通过当地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应迅速将有关情况交由计生部门核查。第十三条 县(市) 、区教育局下属的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将审批后的
9、申报材料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退回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一份留存备案。第十四条 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各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审批材料与中考报名信息不符的,退回县(市) 、区人口计生部门重新确认。经核实后打印襄樊市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报合格名单 ,与县(市) 、区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签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于当年 5 月 30 日6月 20 日前对农村独生女、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
10、试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加分。第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坚持 “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 ,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加分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