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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五.doc

  • 上传人:myw993772
  • 文档编号:5341297
  • 上传时间:2019-02-22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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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I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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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 123I 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23I 章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123I 章 第 11 条便溺污水的处置第 III 部水管装置便溺污水设备及废水设备所有便溺污水须以适当的便溺污水管,妥为引往为排送脏水而设的排水渠。(1959 年 A107 号政府公告)第 123I 章 第 12 条废水管(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废水管须于露天地方(a)将水排落或排入位于妥为装有隔气弯管的集水沟的 1 米范围内的适当渠道; (1976 年第294 号法律公告)(b)在集水沟内的水位之上,

    2、排水入集水沟;或(c)排水入适当的废水斗。(2)盥洗盆的废水管可排水入(a)紧接在盥洗盆下的适当排水渠道(如该排水渠道排入装有隔气弯管的集水沟);或(b)共用的废水管(如该共用废水管透过隔气弯管排水,并有足够的途径供进行清理)。(3)在符合第 25(3)条条文的规定下,废水管可接驳至便溺污水管。第 123I 章 第 13 条建造便溺污水设备的物料每套便溺污水设备均须以釉面陶土、釉瓷耐火黏土或其他经批准的物料建造。第 123I 章 第 14 条水厕设备的建造(1)每套水厕设备(蹲式设备除外)的形状、容量及建造方式须使其可保留足量的水,以及使正常排放的排泄物排入水中时不会过分弄污该设备的各边。(2

    3、)每套水厕设备(蹲式设备除外)须设有铰接厕座或适当的座缘或座框。(1980 年第 361 号法律公告)第 123I 章 第 15 条槽式水厕的建造槽式水厕的渠道须不长于 5 米,并须以不少于 1 比 30 的均一斜度向去水隔气弯管下斜。(1976 年第 294 号法律公告)第 123I 章 第 16 条尿厕渠道的建造每个竖式尿厕及槽式尿厕的渠道须以不少于 1 比 120 的均一斜度向去水隔气弯管下斜,而任何该等渠道的任何部分不得距离其排入的隔气弯管多于 6 米。(1976 年第 294 号法律公告)第 123I 章 第 17 条冲厕水的供应(1)每一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及污水盆须设有一个水

    4、管系统,供水作冲厕用途。(2)任何该等水管系统的每一部分(包括任何只供贮存冲厕用水的贮水箱)须以适合使用于咸水的物料建造。 (1964 年第 113 号法律公告)第 123I 章 第 18 条冲水围边每一水厕设备、坐盆、盆式尿厕及污水盆须设有适当的冲水围边,以便有效地冲洗该装置。第 123I 章 第 19 条冲厕水箱(1)除第 20 条另有规定外,每一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及污水盆须设有冲厕水箱。(2)该等冲厕水箱(a)如用于水厕设备及污水盆,则须(i)于水厕设备或污水盆每次使用时,将不少于 9 升亦不多于 14 升的水排入水厕设备或污水盆;及(ii)设有浮球阀,装置方式须使水箱可于 2 分

    5、钟内重新注满;(b)如用于槽式水厕,则须装有自动排水器,装置方式须使其可(i)在渠道的最高点排水;(ii)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时间排水,以确保该水厕获足够的清洗,排水量须为每米渠道不少于 9 升;(c)如用于尿厕,则须装有自动排水器,装置方式须使其可(i)就每个厕盆或厕坑排水不少于 4.5 升,或如属槽式尿厕,就每米槽道排水不少于 4.5 升;(ii)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时间排水不少于 4.5 升,以确保该尿厕获足够的清洗。 (1976 年第 294 号法律公告)第 123I 章 第 20 条压力阀如有适当的水压头,可装置压力阀供冲厕之用,而无须设置冲厕水箱,但槽式水厕及尿厕除外。第 123I

    6、 章 第 21 条冲厕喉管冲厕喉管的内径须符合下列规定(a)就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及污水盆而言,冲厕喉管的内径不少于 32 毫米;(b)就尿厕(槽式尿厕除外)而言,每个厕盆或厕坑的冲厕喉管的内径不少于 15 毫米;及(c)就槽式尿厕而言,每米槽道的冲厕喉管的内径不少于 15 毫米。(1976 年第 294 号法律公告)第 123I 章 第 22 条冲厕用水的贮水箱(1)每幢装有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尿厕或污水盆的建筑物,须设有纯粹贮存冲厕用水的贮水箱。(2)每个该等贮水箱须(a)设于该等设备之中位置最高的设备的水平之上,或设于适当的水塔上;(b)装有适当的紧合封盖;及(c)设有足够的清理途径,以便

    7、进入和清理贮水箱。第 123I 章 第 23 条溢流管(1)每个冲厕水箱及贮水箱须设有溢流管。(2)贮水箱的溢流管(a)内径须较冲厕水箱或贮水箱的供水管大一个商品管径; (1980 年第 361 号法律公告)(b)在贮水箱内向下倾斜,使其末端位于贮水箱底之上不多于 150 毫米;及 (1976 年第 294 号法律公告)(c)在显眼位置排水。第 123I 章 第 24 条便溺污水设备的隔气弯管(1)每套便溺污水设备须设有适当的隔气弯管,而隔气弯管的水封不得少于 50 毫米。(2)每个该等隔气弯管的内径须符合下列规定(a)就水厕设备、污水盆或多于 3 个厕盆或厕坑的尿厕或渠道长逾 2 米的尿厕而言,不少于80 毫米;(b)就多于 1 个但不多于 3 个厕盆或厕坑的尿厕或渠道不长于 2 米的尿厕而言,不少于 50 毫米;(c)就坐盆或单 1 个厕盆或厕坑的尿厕而言,不少于 40 毫米;及(d)就槽式水厕而言,不少于 100 毫米。(1976 年第 294 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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