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123K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5340627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123K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123K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123K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123K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123K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第 123K 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23K 章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的主要内容。(3)牌照续期的申请须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不少于 2 个月,以指明的表格连同第(4)(a)款所提述的文件,向建筑事务监督提出。 (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1993 年第 349 号法律公告)(3A) (由 1993 年第 349 号法律公告废除)(4)除非(a)下述与续期申请有关的资料已呈交建筑事务监督(i)关于在申请前 12 个月内贮油装置的所有油缸及基础的沉降情况的足够纪录;及(ii)一份陈述,其内表明注册结构工程师已在申请前 12 个月内审查关于贮油装置的所有油缸的

2、沉降情况的纪录,并列明所得结果及所提出的建议;及(b)注册结构工程师根据本规例所提出的建议已付诸实行,否则建筑事务监督可在听取常务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拒绝将贮油装置的牌照续期。 (由 1993 年第41 号法律公告)第 123K 章 第 8 条油缸的检查(1)任何贮油装置的持牌人须安排由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在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督下,按下述条文检查贮油装置及其相关设施(a)不迟于每个油缸使用期的第十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检查,然后在进行该次检查的该年之后每个第五年检查一次; (1983 年第 37 号法律公告)(b)每年进行油缸外壳及外壳与底板之间的外部接缝的检查; (1983 年第 37号法律

3、公告)(c)每年进行相关设施的检查, (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在完成上述任何检查后,有关的注册结构工程师须以建筑事务监督决定的格式,向持牌人发出经该工程师签署的检查证明书,列明检查的结果,以及该工程师就是否需要修葺、修葺的性质及范围,或就他认为经检查的油缸或相关设施是否适合继续使用,或按情况所需而作出的建议(如有的话)。 (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建筑事务监督仍可藉书面通知,规定任何持牌人在通知所指明的任何时间,安排进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检查。(3)每份根据本条发给持牌人的检查证明书,须随即由持牌人交付建筑事务监督。第 123K 章 第

4、9 条对被发觉欠妥的油缸的使用的限制(1)凡建筑事务监督觉得任何贮油装置的任何油缸不适宜或按他的意见不应用作贮存石油产品,他可向持牌人或安排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a)规定持牌人将油缸内载物排清;(b)禁止继续使用该油缸,或限定该油缸的使用须受通知所指明的任何条件规限。 (1983 年第 37 号法律公告)(2)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可载明通知所指明关于贮油装置内石油产品的贮存的指示及其他规定,而该等指示及规定乃建筑事务监督认为适合者。(3)如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不获遵从,则建筑事务监督可检取、移走和扣留贮存在贮油装置内的任何石油产品。 (1983 年第 37 号法律公告)(4)为施行本条所赋予

5、的任何权力,建筑事务监督及任何获他书面授权的人(a)可在日夜任何时间进入、检查和查验任何地方、建筑物或贮油装置,以及其任何部分;(b)如认为有紧急情况存在,或在发出拟进入的书面通知后,可强行进入任何地方、建筑物或贮油装置,以检取和移走贮存在贮油装置内的任何石油产品。(1983 年第 37 号法律公告)(1993 年第 349 号法律公告)第 123K 章 第 10 条对修葺、改动或增设的限制(1)除非属紧急情况,否则任何人没有建筑事务监督书面授权,不得对贮油装置或其相关设施作出修葺、改动或增设,或安排或准许对贮油装置或其相关设施进行该等工程。(2)就第(1)款所指的授权而提出的申请,须以书面向

6、建筑事务监督提出,而建筑事务监督可规定申请人呈交显示拟作出的改动或增设的图则。(3)如属紧急情况,贮油装置的持牌人可在没有建筑事务监督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对该装置或其相关设施作出任何需要的修葺、改动或增设,以减低环境污染、火警及爆炸的危险,但他须在该等修葺、改动或增设的工程展开后,尽快就此向建筑事务监督发出书面通知。(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第 123K 章 第 10A 条对改动或增设作出的批注(1)凡在牌照有效期间曾对贮油装置或其相关设施作出任何改动或增设,持牌人须(a)向建筑事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该等改动或增设在牌照上作出批注;及(b)在提出该申请时将牌照一并交还建筑事务监督。

7、(2)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情况,否则建筑事务监督不得作出第(1)款所提述的批注(a)该批注所关乎的改动或增设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并符合有关的改动或增设的图则(如有该等图则曾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b)该等改动或增设是按照第 3 条的规定作出的,并已进行测试,而测试显示该等改动或增设是如此作出的;及(c)经更改的装置或相关设施的操作指示,就尽量减低环境污染、火警及爆炸的危险而言,令人满意。(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第 123K 章 第 11 条油缸渗漏必须报告凡任何贮油装置的持牌人有理由相信该装置的任何油缸渗漏(a)他须以书面向建筑事务监督报告该情况;或(b)如属紧急情况,他须随即采

8、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石油溢出和减低环境污染、火警及爆炸的危险,并立即以书面向建筑事务监督报告该情况。 (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第 123K 章 第 12 条罪行第 IV 部罪行任何人(a)违反第 5、6A(1)、6B、10(1)或(3)或 10A(1)条的任何条文;(b)本身是持牌人而没有安排进行第 8 条规定进行的任何检查,或没有向建筑事务监督交付该条规定向他交付的任何检查证明书;(c)本身是持牌人而没有遵从第 11(b)条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d)没有遵从建筑事务监督根据本规例送达他的任何通知,或没有作出或没有不作出有关的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就此而指明的时间内须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作为;(e)故意导致或容许导致任何贮油装置的石油溢出,以致(i)污染或相当可能会污染该装置及其相关设施周界以外的环境;或(ii)增加或相当可能增加火警及爆炸的危险;(f)就本规例所指的任何图则、表格、通知或操作指示,明知而就任何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或提供任何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虚假的详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及监禁 2 年。(第 IV 部由 1993 年第 41 号法律公告代替)第 123K 章附表(由 1993 年第 349 号法律公告废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