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1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33/T XXXXX2018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Managen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acquisition of “construction land with regulatory standards“ in industrial investment projects(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T XXXXX2018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 语 和
2、定 义 .13 操作流程 .14 出 让 前 准 备 .14.1 地 块 前 期 开 发 .14.2 区 域 评 估 .14.3 市 、 县 ( 市 、 区 ) 控 制 性 指 标 体 系 制 定 .24.4 地 块 具 体 指 标 确 定 .25 按标出让 .26 审批服务 .26.1 前 期 辅 导 服 务 .26.2 承诺制 .26.3 代 办 服 务 .27 按标施建 .37.1 企业 .37.2 中 介 机 构 .37.3 政 府 部 门 .38 对标验收 .39 监督管理 .39.1 全 过 程 监 督 .39.2 信 用 评 价 .39.3 联 合 奖 惩 .3附 录 A (资料
3、性附录)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全 过 程 管 理 操 作 流 程 图 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新 增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指 导 性 指 标 5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投 资 建 设 协 议 示 范 文 本 8DB33/T XXXXX2018I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奚经龙、潘洋、应珊婷、刘畅、
4、张统、章洪春、沈斌莉、刘彦林。DB33/T XXXXX20181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操 作 流 程 、 出 让 前 准 备 、 按 标 出 让 、 审 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全过程管理。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 、 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执行。2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在 完 成 相
5、 关 区 域 评 估 基 础 上 , 带 着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 、 容 积 率 、 单 位 能 耗 标 准 、 单 位 排 放 标 准 、 亩 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2.2净地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未涉及法律纠纷, 土地权属清晰 (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 已 注 销 或 消 除 ) , 地 块 位 置 、 使 用 性 质 、 容 积 率 等 规 划 条 件 明 确 , 具 备 动 工 开 发 所 必 需 的 其 他 基 本 条 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拟出让的土地。3 操 作 流 程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6、准 地 ”全 流 程 管 理 包 括 出 让 前 准 备 、 按 标 出 让 、 审 批 服 务 、 按 标 施 建 、 对 标 验 收 、 监 督 管 理 六 个 主 要 环 节 ,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图 参 见 附 录 A。4 出 让 前 准 备4.1 地 块 前 期 开 发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4.2 区 域 评 估4.2.1 在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 确 定 的 部 门 ( 机 构 ) 应 根 据 区 域 功 能 定 位 ,选 择 确 定 实 施 区 域 评 估 的 具 体
7、 事 项 , 组 织 完 成 拟 出 让 企 业 投DB33/T XXXXX20182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节 能 评 估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等 事 项 的 区 域 评 估 , 并 适 时 扩大区域评估事项。4.2.2 同一个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 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4.2.3 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 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4.3 市 、 县 ( 市 、 区 ) 控 制 性 指 标 体
8、系 制 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参照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参见附录B),根据功能 区划、 相关区域评估、 产业准入要求, 建立符合当地实际、 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的投资、 建设、能耗、环保、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4.4 地 块 具 体 指 标 确 定各 市 、 县 ( 市 、 区 ) 政 府 或 其 确 定 的 部 门 ( 机 构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当 地 制 定 发 布 的 新 增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控 制 性 指 标 体 系 , 结 合 相 关 区 域 评 估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项 目 准
9、 入 等 要 求 , 强 化 能 耗 、 环 保 等 总 量 控 制 , 联 合 提 出 拟 出 让 地 块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 、 建 筑 容 积 率 、 亩 均 税 收 、 能 耗 、 排 放 等 具 体 控 制性指标要求。5 按 标 出 让5.1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土地公开出让, 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各控制性指标要求。5.2 企 业 竞 得 土 地 后 ,应 与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与 市 、 县 ( 市 、 区 ) 政府或其确定
10、的部门(机构)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参见附录 C)。 5.3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土 资 源 部 门 应 在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的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上 备 注 “属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性质,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6 审 批 服 务6.1 前 期 辅 导 服 务各 市 、 县 ( 市 、 区 )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应 建 立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项 目 前 期 辅 导 服 务 机 制 , 提 供
11、咨询服务。6.2 承 诺 制以 “标准地” 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 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可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 企业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并经公示后,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6.3 代 办 服 务按 照 一 般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最 多 跑 一 次 ”要 求 , 各 市 、 县 ( 市 、 区 )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牵 头 为 企 业 提 供无偿代办服务。 基于自愿原则, 企业可选择委托政府代办员开展项目审批全流程或部分事项代办服务。DB33/T XXXXX201837 按 标 施 建7
12、.1 企 业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7.2 中 介 机 构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 能 评 、 环 评 、 测 绘 等 中 介 机 构 应 履 行 相 关 责 任 和 义 务 , 为 政 府 部 门 加 强 工 程 监 管做好配合工作。7.3 政 府 部 门项目开工后, 政府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 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 一旦发现违反承 诺等行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8 对 标 验 收8.1 各 市 、 县 ( 市 、 区 ) 应 制 定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有 关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和 达 产
13、 复 核 具 体 办 法 , 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8.2 未通过竣工核验或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 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3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或整改后仍不通过达产复核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 行管理。9 监 督 管 理9.1 全 过 程 监 督9.1.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 程的监管机制。9.1.2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 全部或部分转让后, “标准地” 性质不变, 其权属变动应满足 “标 准地”
14、项目要求。9.2 信 用 评 价9.2.1 探索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9.2.2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的 承 诺 行 为 信 息 和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征 集 、 记 录 、 评 价 和 应 用 , 将 企 业 落 实 承 诺 行 为 信 息 记入信用档案, 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9.3 联 合 奖 惩9.3.1 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约的企业,按约定承 担违
15、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9.3.2 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宜采用联合惩戒。DB33/T XXXXX20184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全 过 程 管 理 操 作 流 程 见 图 A.1。图 A.1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全 过 程 管 理 操 作 流 程 图5DB33/T XXXXX2018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指导性指标B.1 指 导 性 指 标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见表B.1。表 B.1 新 增 工 业
16、项 目 “标 准 地 ”指 导 性 指 标代码 名 称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万元/亩)容积率亩均税收(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R&D 经费支出与 主营业务收入之 比(%)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1.0 7.5 2.5 267 0.914 食品制造业 200 1.0 30.2 3.5 654 1.4酒、饮料制造业 酒、饮料制造业 酒、饮料制造业 酒、饮料制造业 酒、饮料制造业200 31.5 3.1 645 1.3精制茶制造业 精制茶制造业 精制茶制造业 精制茶制造业 精制茶制造业15酒、 饮料和精制 茶 制造业1001.07.5 2.5 267 0
17、.917 纺织业 200 1.0 15 1.1 202 1.018 纺织服装、 服饰 业 200 1.2 26.7 8.8 2644 0.919皮革、 毛皮、 羽 毛 及 其 制 品 和 制 鞋 业200 1.2 20.7 6.7 1820 1.020木 材 加 工 和 木 、 竹 、 藤 、 棕 、 草 制 品业170 1.0 12 3.2 638 1.321 家具制造业 200 1.0 11.3 9.8 14456 1.1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00 0.8 12.9 0.6 216 1.323印 刷 和 记 录 媒 介 复制业 310 1.0 22 2.8 851 1.424文教、 工美
18、、 体 育 和 娱 乐 用 品 制 造 业200 1.1 16.2 4.9 8416 1.325石油、 煤炭及其 他 燃料加工业 300 0.5 203.1 0.6 310 0.36DB33/T XXXXX2018表 B.1 新 增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指 导 性 指 标 ( 续 )代 码 名 称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万元/亩)容积率亩均税收(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R&D 经 费 支 出 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之 比(%)26化 学 原 料 和 化 学 制品制造业 300 0.6 18.8 0.7 274 1.527 医药制造业 33
19、0 0.8 38.6 3.9 1060 3.1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0 0.8 16 0.7 233 1.029橡 胶 和 塑 料 制 品 业 200 0.9 19.5 2.1 605 1.530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240 0.7 13.3 0.6 52 1.131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和 压延加工业 250 0.6 14 0.4 155 0.932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和 压延加工业 280 0.6 24 1.5 913 0.933 金属制品业 260 0.8 16.2 3.1 689 1.5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 0.8 20.6 5.5 4700 2.435 专
20、用设备制造业 270 0.8 19.2 6.7 9391 2.936 汽车制造业 270 0.7 30.8 6.0 5470 2.037铁路、 船舶、 航 空 航 天 和 其 他 运 输 设备制造业270 0.8 16 7.0 3183 2.238电 气 机 械 和 器 材 制造业 270 0.9 32.8 5.7 9997 2.339计算机、 通信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340 1.1 46.9 7.3 5275 4.0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250 1.1 42.4 8.1 19433 3.641 其他制造业 220 1.0 16.1 4.2 384 1.142废 弃 资 源
21、综 合 利 用业 220 0.6 14.7 2.8 552 0.943金属制品、 机械 和 设备修理业 215 0.5 20 13 3178 0.87DB33/T XXXXX2018表 B.1 新 增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指 导 性 指 标 ( 续 )代 码 名 称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万元/亩)容积率亩均税收(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R&D 经 费 支 出 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之 比(%)火电:0.9944电力、 热力生产 和 供应业 215 0.4 20 热电:1.3 56 0.346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15 0.4
22、 11 1.06 11 0.5注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 度 、 容 积 率 : 根 据 浙 江 省 工 业 等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 2014) 和 浙 江 省 制 造 业 行 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确定;注 2: 亩 均 税 收 、 单 位 能 耗 增 加 值 、 单 位 排 放 增 加 值 : 由 相 关 省 级 部 门 确 定 , 并 与 省 经 信 委 浙 江 省 制 造 业 行 业 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相衔接。32 类工业行业的细分子行业项目,其能耗控制指标值、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值执行相关行业管控标准;注3:R&D 经费支
23、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由省科技厅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确定;注4:农副食品加工业、精制茶制造业的指标值:由省农业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B.2 地 区 修 正 系 数各 市 、 县 ( 市 、 区 ) 可 根 据 表 B.2对 指 导 性 指 标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表 B.2 地 区 修 正 系 数分类 市、县(市、区) 修正系数一 杭州市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1二湖州市区、嘉兴市区、绍兴市区、金华市区、舟山市区、台州市区、余姚市、慈溪市、 乐 清 市 、 瑞 安 市 、 嘉 善 县 、 平 湖 市 、 海 宁 市 、 桐 乡 市 、 诸 暨 市 、 东 阳
24、市 、 义 乌 市 、 温 岭 市、玉环市0.90三衢州市区、丽水市区、桐庐县、建德市、象山县、宁海县、平阳县、德清县、长兴县、 安 吉 县 、 海 盐 县 、 嵊 州 市 、 新 昌 县 、 兰 溪 市 、 永 康 市 、 浦 江 县 、 岱 山 县 、 嵊 泗 县 、 临 海 市0.80四淳 安 县 、 永 嘉 县 、 文 成 县 、 泰 顺 县 、 苍 南 县 、 武 义 县 、 磐 安 县 、 龙 游 县 、 江 山 市 、 常 山 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 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0.70注:修正系数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两个
25、指标,其他指标不作区域修正。8DB33/T XXXXX2018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编号 _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 ) :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26、规 、 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章 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用途为: 。第二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 30 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 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 之 前 达 产 , 经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同 意 开 竣 工 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第
27、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要求:(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667 m2) 人 民 币 大 写 万元(小写 9DB33/T XXXXX2018万元) ;( 二 ) 建 筑 容 积 率 不 高 于 不低于 _ ;( 三 ) 亩 均 税 收 不 少 于 每 年 人 民 币 大 写 万 元 ( 小 写 万元) ;( 四 ) 单 位 能 耗 标 准 ;( 五 ) 单 位 排 放 标 准 ;(六)其他 。第五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
28、工验收、达产复核;(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四)其他 。第六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 工 验 收 或 达 产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 甲 方 有 权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纳 入 本 级 公 共 征 信 系 统 , 依 法 提 供 查 询 或 予以公示。其他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条款涉及乙方权利义务重大影响,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签署表示乙方对本章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第七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一)承担并落实工
29、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 ) 在 达 到 本 协 议 第 四 条 各 项 规 定 条 件 前 , 乙 方 以 受 让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融 资 的 , 乙 方 承 诺 抵 押 融 资 金 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四) 在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 (一) 、 (二 ) 项规定条件前,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 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五) 在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 (一) 、 (二 ) 项规定条件前, 乙方其及股东承诺不向第
30、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 股权质 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六)其他 。 第八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 (一) 、 (二 ) 项规定条件后, 且符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在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的 , 乙 方 应 与 甲 方 、 第 三 方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 本 协 议
31、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10DB33/T XXXXX2018第五章 指标复核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地市、县(市、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 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十条 甲 方 未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应 尽 义 务 , 造 成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一 定 补 偿 ; 因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原 因 导 致 项 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
32、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违约责任按照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 金。第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三) 、 (四) 、 (五) 、 (六)项和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导 致 企 业 投 资 工 业 项 目 “标 准 地 ”出 让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依 法 向 乙 方 主 张 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
33、括: 。第十四条 其他。第七章 不可抗力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八章 争议解决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34、内容的真实有 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 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 准。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 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协 议 与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 部门备案使用。11DB33/T XXXXX2018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