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33/T XXXX.4XXXX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规 范 第 4 部 分 : 网 上 服 务Specification for Litigation Service of Peoples Court Part 4: Online Service(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33/T XXXX.4XXXX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13 术 语 及 定 义 . 14
2、 基 本 要 求 . 14.1 安 全 性 . 14.2 兼 容 性 . 14.3 便 利 性 . 25 信 息 公 开 . 26 网 上 办 理 . 26.1 服 务 流 程 . 26.2 注 册 登 录 . 26.3 网 上 立 案 . 26.4 网 上 缴 费 . 36.5 诉 讼 费 用 缓 减 免 . 36.6 材 料 提 交 . 36.7 案 件 查 询 . 36.8 联 系 法 官 . 36.9 网 上 查 阅 . 36.10 网 上 送 达 36.11 在 线 调 解 47 咨 询 投 诉 . 47.1 网 上 咨 询 . 47.2 投 诉 举 报 . 48 服 务 保 障 .
3、 48.1 信 息 及 系 统 安 全 . 48.2 数 据 记 录 管 理 . 48.3 待 办 事 项 提 醒 . 48.4 提 醒 警 示 . 48.5 多 渠 道 交 互 . 58.6 CA 数 字 认 证 5 附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网 上 服 务 办 理 流 程 6附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网 上 留 言 及 上 传 材 料 的 内 容 要 求 7I DB33/T XXXX.4XXXX前 言DB33/T XXXX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规 范 分 为 4个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基 本 要 求 ; 第 2 部 分 : 大 厅 服 务 ; 第
4、 3 部 分 : 热 线 服 务 ; 第 4 部 分 : 网 上 服 务 。 本 部 分 为 DB33/T XXXX的 第 4部 分 。 本 部 分 根 据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庭 、 衢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湖 州 市 南 浔 区 人 民 法 院 、 浙 江 蓝 箭 万 帮 标 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省 标 准 化 协 会 。 本 部 分
5、 主 要 起 草 人 : 何 鑑 伟 、 张 军 斌 、 滕 灵 勇 、 蔡 焱 、 董 东 、 李 金 铭 、 蔡 成 杯 、 吕 秋 红 、 郭 颖 文 、 吴 微 、 孙 宇 、 郑 玲 、 袁 青 。 II DB33/T XXXX.4XXXX1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 4 部分:网上服务1 范围本部分 规定 了人 民法 院诉 讼服务 网上 服务 的基 本要 求、 信 息公 开、 网上 办理 、 咨询投 诉 和 服务 保障 。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各 级 法 院 的 网 上 诉 讼 服 务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6、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1061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技 术 和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浙 高 法 2018 165号 浙 江 法 院 司 法 公 开 标 准 规 范 3 术 语 及 定 义3.1证 书 认 证 机 构 ( 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负 责 创 建 和 分 配 证 书 , 受 用 户 信 任 的 权 威 机 构 。 用 户 可 以 选 择
7、该 机 构 为 其 创 建 密 钥 。 GB/T16264.8, 定 义 3.3.16 3.2网 上 立 案 online registration人民法 院对 当事 人及 其代 理人通 过 互 联网 提出 符合 法律规 定的 一审 民事 起诉 、 行政 起诉 、 强 制执 行 申 请 等 进 行 登 记 立 案 。 4 基 本 要 求4.1 安全性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机 制 , 妥 善 处 理 信 息 公 开 与 保 护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关 系 , 提 供 安 全 、 稳 定 、 可 恢 复 的 服 务 。 4.2 兼容性应提供 规范 的数 据
8、接 口 , 并支持 多种 数据 库环 境 , 能够与 原有 系统 和其 他应 用系统 兼容 , 运行 平台 和 服 务 栏 目 应 具 有 升 级 、 拓 展 的 能 力 , 具 体 要 求 符 合 GB/T 21061中 的 规 定 。 DB33/T XXXX.4XXXX2 4.3 便利性通 过 浙 江 法 院 网 、 浙 江 智 慧 法 院 APP、 浙 江 移 动 微 法 院 小 程 序 、 在 线 矛 盾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ODR平 台 ) 等 多 种 渠 道 , 为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网 上 服 务
9、。 5 信 息 公 开5.1 门 户 网 站 一 级 栏 目 应 设 置 法 院 概 况 、 诉 讼 指 南 、 审 判 流 程 、 裁 判 文 书 、 执 行 信 息 、 司 法 统 计 、 审 判 保 障 、 新 闻 中 心 等 信 息 公 开 栏 目 。 5.2 法 院 概 况 栏 目 应 公 开 法 院 地 址 、 来 院 地 图 、 联 系 方 式 、 管 辖 范 围 、 部 门 设 置 、 人 员 信 息 、 在 线 服 务 和 其 他 司 法 公 开 信 息 的 获 取 渠 道 等 信 息 。 5.3 诉 讼 指 南 栏 目 应 根 据 诉 讼 类 型 , 分 类 公 开 诉 讼
10、 常 识 、 文 本 格 式 、 诉 讼 费 用 、 典 型 案 例 等 信 息 。 5.4 审 判 流 程 栏 目 应 公 开 开 庭 公 告 、 送 达 公 告 、 听 证 公 告 、 诉 讼 案 件 信 息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名 册 、 庭 审( 录 ) 直 播 、 适 宜 对 外 公 开 的 司 法 文 件 和 减 刑 、 假 释 案 件 信 息 等 。 庭 审 ( 录 ) 直 播 可 通 过 浙 江 法 院 公 开 网 、 中 国 法 院 庭 审 直 播 网 相 应 栏 目 链 接 提 供 。 5.5 裁 判 文 书 栏 目 应 公 开 全 省 法 院 裁 判 文 书 ,
11、并 按 照 诉 讼 类 型 、 裁 判 文 书 种 类 、 案 由 、 案 号 等 对 裁 判 文 书 进 行 分 类 , 提 供 操 作 便 捷 的 检 索 、 查 阅 、 下 载 系 统 及 裁 判 文 书 意 见 反 馈 信 箱 。 5.6 执 行 信 息 栏 目 应 公 开 执 行 指 南 、 执 行 案 件 信 息 查 询 、 曝 光 台 、 执 行 惩 戒 、 执 行 拍 卖 、 执 行 举 报 等 信 息 , 提 供 全 省 法 院 在 门 户 网 站 “执 行 信 息 ”栏 目 、 执 行 专 网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12、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的 链 接 。 5.7 司 法 统 计 栏 目 应 公 开 工 作 报 告 、 统 计 数 据 等 信 息 。 5.8 新闻中 心 栏 目应 公开 本院 及辖区 法院 的 主 要信 息、 图片新 闻、 法官 风采 、 新 闻发布 会、 视频 点播 、 公 众 开 放 日 活 动 等 信 息 。 6 网 上 办 理6.1 服 务 流 程网上 服 务应 提供 服务 向导 , 说 明服 务的 流程 、 内容 及 注意事 项 。 网 上办 理服 务 的一般 流程 见附 录A。 6.2 注 册 登 录应 提 供 办 理 注 册 、 登 录 服 务
13、,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为 律 师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等 提 供 凭 有 效 执 业 证 件 进 行 网 上 登 录 服 务 , 为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注 册 及 实 名 认 证 服 务 ; b) 经 实 名 认 证 的 用 户 注 册 信 息 至 少 包 括 用 户 类 别 、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 联 系 方 式 ; c) 用 户 登 录 后 应 可 查 询 所 有 操 作 痕 迹 。 6.3 网 上 立 案应 提 供 网 上 立 案 服 务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应 提 供 “网 上
14、立 案 须 知 ”, 供 网 上 立 案 申 请 人 查 阅 、 确 认 ; b) 应 提 供 提 示 信 息 及 链 接 , 引 导 申 请 网 上 立 案 的 用 户 对 适 宜 调 解 的 纠 纷 通 过 网 络 调 解 平 台 先 行 调 解 ; c) 应 在 7日 内 将 是 否 立 案 受 理 的 决 定 反 馈 给 用 户 ; DB33/T XXXX.4XXXX3 d) 对 需 要 补 正 起 诉 申 请 材 料 的 , 宜 通 过 网 上 立 案 平 台 、 短 信 等 方 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应 当 补 正 的 内 容 和 期 限 ; e) 对 不 符 合 立
15、 案 受 理 条 件 的 , 宜 通 过 网 上 立 案 平 台 回 复 并 说 明 理 由 , 以 电 话 、 传 真 等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回 复 的 , 应 当 做 好 记 录 , 并 在 网 上 立 案 平 台 中 注 明 回 复 时 间 、 方 式 及 内 容 ; f) 对 决 定 登 记 立 案 的 , 宜 及 时 通 过 电 子 送 达 系 统 向 当 事 人 发 送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 交 纳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 、 举 证 通 知 书 、 权 利 义 务 通 知 书 等 诉 讼 文 书 。 6.4 网 上 缴 费应 提 供 网 上 缴 费 服 务 ,
16、 供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在 网 上 缴 纳 诉 讼 费 用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可 查 看 待 缴 费 项 目 、 金 额 等 费 用 明 细 ; b) 宜 提 供 多 种 支 付 平 台 供 缴 费 人 选 择 ; c) 缴 费 状 态 应 实 时 更 新 , 供 缴 费 人 查 看 。 6.5 诉 讼 费 用 缓 减 免应 提 供 诉 讼 费 用 缓 减 免 网 上 申 请 服 务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可 在 网 上 提 交 诉 讼 费 用 缓
17、减 免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 并 可 查 看 审 核 结 果 ; b) 网 上 反 馈 的 审 核 结 果 应 包 括 审 核 意 见 和 审 核 日 期 ; c) 经 审 核 同 意 的 诉 讼 费 用 缓 减 免 情 况 应 与 网 上 缴 费 内 容 同 步 更 新 。 6.6 材 料 提 交应 提 供 网 上 材 料 提 交 服 务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提 示 网 上 提 交 材 料 的 文 档 格 式 、 大 小 及 分 辨 率 ; b) 应 对 网 上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筛 查 , 材 料 内 容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 。 6
18、.7 案 件 查 询应 提供 依据 案件 有效 查询 密码查 询案 件信 息服 务。 可 查询的 相关 信息 应包 括诉 讼案件 信息 和执 行 案 件 信 息 , 信 息 内 容 应 符 合 浙 高 法 2018 165号 的 相 关 规 定 。 6.8 联 系 法 官应 根据 有效 证件 号码 向当 事人及 其代 理人 提供 申请 联系案 件承 办人 服务 , 并 保 留申请 人信 息及 网 上 答 复 信 息 , 供 申 请 人 再 次 查 阅 。 6.9 网 上 阅 卷应 向当 事人 及其 代理 人提 供电子 卷宗 查阅 服务 , 当 事 人及其 代理 人可 凭有 效证 件号码 查阅
19、诉讼 案 件 正 卷 。 6.10 网 上 送 达 应 提 供 网 上 送 达 服 务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应 提 供 网 上 送 达 的 生 效 规 则 和 效 力 说 明 供 当 事 人 查 阅 ; b) 凭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验 证 身 份 后 , 受 送 达 人 应 可 查 阅 或 下 载 文 书 ; c) 受 送 达 人 查 阅 或 下 载 文 书 的 情 况 应 生 成 送 达 记 录 并 提 示 经 办 人 ; d) 采 用 网 上 公 告 送 达 的 , 电 子 公 告 主 题 词 应 易 于 检 索 。 DB33/T XXXX.4XXXX4 6.1
20、1 在 线 调 解应 提 供 在 线 调 解 服 务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应 设 置 专 人 从 事 在 线 调 解 管 理 工 作 , 实 现 纠 纷 受 理 、 分 流 、 调 解 、 反 馈 等 流 程 的 全 覆 盖 ; b) 对 符 合 诉 前 调 解 条 件 的 纠 纷 , 应 积 极 使 用 ODR 平 台 进 行 诉 前 调 解 ; c) ODR 平 台 接 收 案 件 后 即 时 发 送 告 知 短 信 , 法 院 管 理 员 收 到 短 信 通 知 后 , 应 在 2 日 内 登 录 平 台 查 看 案 件 详 情 , 将 案 件 委 派 给 适 合
21、的 调 解 组 织 或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 管 理 员 分 配 案 件 后 , ODR 平 台 自 动 向 当 事 人 发 送 调 解 告 知 书 ; d) 网上调 解期 限 为 30 日, 自 ODR 平台 受理 案件 时起 算。双 方当 事人 同意 延长 的,可 延 长 30 日 ; e) 调解达 成协 议 的 案件 , 当 事人可 通 过 ODR 平台 申请 司法确 认 。 调 解不 成的 案 件, 法院 应及 时立案 ; f) 诉讼过 程中 , 当 事人 及其 代 理人可 以在 人民 法院 或人 民法院 委托 的调 解组 织主 持下进 行在 线 调 解 。 7 咨 询 投
22、诉7.1 网 上 咨 询应提供 网上 咨询 服务 , 并 确保 离 线咨 询 也 能得 到及 时回复 。 经 常咨 询的 问题 应分类 定期 追加 到常 见 问 题 解 答 中 , 供 公 众 查 询 。 7.2 投 诉 举 报应 提 供 网 上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 记 录 投 诉 举 报 与 意 见 建 议 , 联 系 或 转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8 服 务 保 障8.1 信 息 及 系 统 安 全网 上 服 务 应 保 证 用 户 隐 私 及 信 息 安 全 , 系 统 、 运 行 维 护 等 应 符 合 GB/T 21061中 的 规 定 。 8.2 数 据 记 录
23、管 理应 对 公 众 访 问 、 办 事 以 及 各 级 管 理 员 操 作 维 护 动 作 进 行 详 细 记 录 , 并 提 供 统 计 与 分 析 功 能 。 8.3 待 办 事 项 提 醒应具备 待办 事项 提醒 功能 , 在用 户提 交 网 上服 务申 请后发 送站 内信 息或 短消 息, 提 醒相 关工 作人 员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办 理 。 8.4 提 醒 警 示对于专 业性 较强 的术 语 、 复杂的 操作 等 , 应 有在 线 帮助或 操作 指南 。 对于 执 行后会 产生 严重 后果 的 功 能 , 应 设 置 警 告 提 示 , 并 且 在 执 行 命 令
24、前 要 求 确 认 。 8.5 多 渠 道 交 互应提供 站内 导航 (栏 目间 的 有效链 接) 、 站 外导 航(与 相 关网站 的链 接 ), 提 供多 渠 道服务 平台 和工 具, 如 邮 件 、 短 信 、 微 信 小 程 序 等 。 5 DB33/T XXXX.4XXXX8.6 CA 数 字 认 证CA数字 认证 服务 提供 商应 为取得 合法 电子 认证 资格 的机构 。 可 对通 过CA 数字 认 证的用 户提 供首 页 栏 目 的 自 定 义 功 能 。 6 DB33/T XXXX.4XXXX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网 上 服 务 办 理 流 程诉 讼 服 务
25、网 上 办 理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A.1。 开始用 户 注册用 户 登录选 择 服 务 项 目提 交 办 理 申 请系 统 向 工 作 人 员 发 出 提 示转 相 应 部 门 处 理网 上 答 复资 料 归 档结束图A.1 网 上 办 理 服 务 流 程7 DB33/T XXXX.4XXXX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网 上 留 言 及 上 传 材 料 的 内 容 要 求网 上 留 言 及 上 传 信 息 中 不 得 含 有 以 下 内 容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 恐 吓 、 侮 辱 、 诽 谤 、 诬 陷 、 谩 骂 和 人 身 攻 击 ; 广 告 ;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