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120A 00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6/ T 742018代替 DB46/T 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18 - 07 - 31 发布 2018 - 09 - 01 实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46/ T 742018I J 司本 标 准 代 替 DB46/T 74-2007 标 准 化 管 理 规 范 地 方 标 准 制 订 工 作 程 序 。 本 标 准 与 DB46/T 74-2007相 比 ,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 标 准 名 称 改 为 :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程 序 ; 修 改 了
2、地 方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范 围 ; 增 加 了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的 工 作 程 序 ;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建 议 ( 见 6.1);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提 出 ( 见 6.2);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受 理 ( 见 6.3);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评 审 ( 见 6.4); 增 加 了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 ( 见 7.1);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程 ( 见 9.3.2); 增 加 了 设 区 市
3、级 地 方 标 准 的 编 号 规 则 ( 见 10.3.3);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录 A); 增 加 了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见 附 录 D); 删 除 了 地 方 标 准 的 函 审 工 作 程 序 。 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修 订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标 准 化 处 。 本 标 准 主 要 修 订 人 : 王 家 荣 、 陈 诗 帆 、 冯 时 霞 、 邹 小 阳 、 鲁 慧 中 、 王 小 英 。 本
4、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 DB46/T 74-2007。 DB46/ T 7420181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程 序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范 围 、 制 修 订 主 体 、 制 修 订 流 程 、 立 项 、 组 织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技 术 审 查 、 批 准 发 布 、 备 案 、 公 开 、 复 审 、 废 止 等 工 作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省 级 和 设 区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及 其 管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
5、用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 所注 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 (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GB/T 20000 (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GB/T 20001 (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3 制修订范围满 足 海 南 省 自 然 条 件 、 风 俗 习 惯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社 会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等 要 求 的 , 以 及 法
6、 律 、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 可 以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 4 制修订主体4.1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修 订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 4.2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特 殊 需 要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可 制 修 订 和 发 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方 标 准 。 5 制修订流程包 括 立 项 、 组 织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技 术 审 查 、 批 准 发 布 、 备 案
7、 、 公 开 、 复 审 、 废 止 等 阶 段 (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 6 立项6.1 立项建议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 组织以及 公民可以 向省、 设 区市 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提出地方 标准的 立 项 建 议 , 按 照 海 南 省 (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建 议 书 ( 见 附 录 )的 填 写 要 求 , 真 实 完 整 地填 写 海 南省 (市)地 方 标准制 修 订项目 建 议 书 , 社会 团 体和企 业 事业组 织 由单位 签 署意见 、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公 民 签 字 即 可 。 DB46/ T 74201
8、82 6.2 项目的提出6.2.1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提 出省行政主管 部门对职 能范围内 的立项建 议, 在 海南 省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 目建议书 上做出审 核意 见并加盖公 章, 亦可 直接填写 海南 省 地方标准 制修 订项目建 议 书 提出 省级地方 标准项目 (指定内 设 或 直 属 机 构 作 为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 6.2.2 设 区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提 出设区市级行 政主管部 门对职能 范围内的 立项建议, 在 市地方标 准制修订 项目建 议书 上做出 审核意见并 加盖公章 , 亦可直 接填写 市地 方标 准制修订项 目建议书 提
9、出市 级地方标 准项目 ( 指 定 内 设 或 直 属 机 构 作 为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 6.3 立项受理省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 门和设区 市级人民 政府 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 应对立 项提出材 料的完 整 性 进 行 初 审 , 予 以 受 理 的 进 入 立 项 评 审 程 序 。 6.4 立项评审6.4.1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集 中 组 织 立 项 评 审 。 6.4.2 立项评审由 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 门组织, 可委 托相应专业 标
10、准化技 术委员会 (或专家 组) 办理。 立项 评审邀请 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人员、 专 业标 准化技术委 员会 (或 专家组) 专家、 同 行业企业 代 表 和 其 他 必 要 人 员 , 组 成 立 项 评 审 组 ( 5 人 以 上 , 应 单 数 ), 现 场 昕 取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立项的说明 并进行质 询, 对提出 的地方标 准制修订 项 目的必要性、 可 行性进行 评估, 所有 评审组人 员签 名提出评审 意见, 同 意票达到 参加立项 评审人数 三分 之二, 经人 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批准后给 予 立项。 对涉 及人身健 康和生
11、命 财产安全 、 国家安 全、 生态环境安 全等方面 的项目, 可组织参 与范围更 大 的 昕 证 会 。 6.4.3 凡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仅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但 无 意 参 与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项 目 提 出 , 人 民政府标准 化行政主 管部门决 定给予立 项受理的, 交 由相关专业 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 或专家组) 负 责代 替 或 辅 导 参 与 立 项 评 审 。 6.4.4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单 独 或 联 合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综 合 、 专 业 、 产 业
12、标 准 体 系 研 究, 形成了 标准体系 框架表、 标准明细 表、 重点 标准 研制清单或 计划, 并 正式发布 , 凡项目 列入其重 点 标准研制清 单或计划 的, 由相 应行政主 管部门填 写省 或市 地方 标准制修 订项目建 议书 , 以标准体 系 研 究 专 家 技 术 评 审 作 为 立 项 评 审 , 直 接 下 达 计 划 。 6.5 下达计划6.5.1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立 项 评 审 结 果 , 将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 目计划 ( 明确项目 名称、 时 间等要
13、 求) 下达并归 口给相 应专业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 或 专家组) , 抄送给 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和下级人 民政府 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并 在省或 设区市级 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官方网站 向社会公 布。 设区 市级 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应将下达 计划抄送 给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6.5.2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原 则 上 应 在 计 划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和 技 术 审 查 工 作 ,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14、成 的 , 允 许 提 出 一 次 延 长 时 限 的 申 请 。 3 DB46/ T 7420187 组织起草7.1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7.1.1 项 目 计 划 下 达 后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商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 制 定 标 准 起 草 组 组 建 方案 (包括 组长、 起 草单位及 具体人员 ), 以正 式公 文请示下达 计划的人 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批 准 后 执 行 。 7.1.2 凡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提 交 标 准 初 稿 的 , 原 则 上 应 由 标 准 初 稿 起 草 单 位 组 建 起 草
15、组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未 提交标准初 稿但有意 作为标准 起草单位 , 或有提 出标 准起草单位 建议的, 提出组建 起草组方 案时应给 予 优 先 考 虑 。 7.1.3 标 准 起 草 组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3 人 , 各 起 草 人 应 熟 悉 本 专 业 并 具 备 一 定 的 标 准 化 知 识 。 7.2 拟 订 工 作 计 划起草组成立 后10个工 作日内, 应制定工 作计划报 组建 起草组的专 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 (或专 家组) , 抄送下达立 项计划的 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 门。 工作计划应 包括: 调 研、 实验 论证、 起 草、 征求 意 见 、
16、 送 审 等 步 骤 及 进 度 ;人 员 内 部 分 工 、 经 费 安 排 等 。 7.3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7.3.1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中 应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多 轮 讨 论 , 修 正 完 善 标 准 草 案 , 经 起 草 组 集 体 讨 论 后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7.3.2 地方标准 征求意见 稿的编 写应符合 GB/T 1、 GB/T 20000、GB/ T 20001 等国家标 准的要求 。 7.3.3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7、 : a) 工 作 简 况 : 包 括 任 务 来 源 、 协 作 单 位 、 主 要 工 作 过 程 、 主 要 标 准 起 草 人 及 其 所 做 的 工 作 等 ; b) 标 准 编 制 原 则 和 确 定 标 准 主 要 内 容 ( 如 操 作 规 程 、 技 术 指 标 、 参 数 、 公 式 、 性 能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等 )的 论 据 ( 包 括 试 验 、 统 计 数 据 ); c) 主 要 试 验 ( 或 验 证 )的 分 析 、 综 述 报 告 ,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预 期 的 经 济 效 果 ; d)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18、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程 度 或 与 国 内 同 类 标 准 水 平 的 对 比 情 况 ; e)与 有 关 的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的 关 系 ; f) 重 大 分 歧 意 见 的 处 理 过 程 和 依 据 ; g) 贯 彻 地 方 标 准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建 议 ( 包 括 组 织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过 渡 办 法 等 内 容 ); h) 其 他 应 予 说 明 的 事 项 。 8 征求意见8.1 基本要求8.1.1 征 求 意 见 工 作 由 组 建 起 草 组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负
19、责 , 可 根 据 起 草 情 况 多 次 进 行 。 8.1.2 征 求 意 见 应 选 择 与 标 准 有 密 切 关 系 或 有 代 表 性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企 业 、 消 费 者 或 用 户 代 表 、 科 研 院 所 、 大 专 院 校 、 学 术 团 体 、 检 测 机 构 、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有 关 专 家 , 根 据 标 准 涉 及 范 围 , 应 做 到 覆 盖 面 广 , 代 表 性 强 。 8.1.3 征 求 意 见 形 式 如 下 : 4 DB46/ T 742018a) 网 络 征 求 意 见 :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在
20、 省 或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行政主管部 门网站以 及其他行 业公认的 权威网 站 进行公布 , 面向 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征求 意 见 期 限 一 般 不 少 于 20 个 工 作 日 ; b) 发函征求意 见: 将征求 意见稿及 相关材料 以信函或 电 子文档的形 式发送组 建起草组 的专业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所 有 委 员 ( 专 家 组 成 员 ), 并 可 再 发 送 其 它 有 关 单 位 或 专 家 , 书 面 征求意见, 征 求意见期 限一般不 少于 7 个工作日, 不超 过 30
21、 个工作 日, 被征 求意见的 单位和个 人 需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回 复 意 见 , 如 没 有 意 见 也 需 复 函 说 明 , 逾 期 不 复 函 者 , 按 无 异 议 处 理 ; c)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 组 织 同 行 业 、 省 内 外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召 开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 8.1.4 征 求 意 见 时 网 络 征 求 意 见 、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为 同 时 必 选 方 式 , 发 函 征 求 意 见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 各 种 征 求 意 见 方 式 均 需 将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
22、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和 海 南 省 ( XX 市)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 ( 见 附 录 )公 开 , 或 同 时 发 往 拟 征 求 意 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8.2 其它要求8.2.1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应 将 征 求 到 的 所 有 意 见 及 时 转 交 起 草 组 , 由 起 草 组 归 纳 、 汇 总 ,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8.2.2 起 草 组 应 将 征 求 到 的 所 有 意 见 逐 条 进 行 处 理 , 主 要 有 以 下 4 种 处 理 结 果 : a) 采 纳 ; b) 部 分
23、采 纳 , 对 此 应 说 明 理 由 或 依 据 ; c) 不 采 纳 , 对 此 应 说 明 理 由 或 依 据 ; d)呈 由 技 术 审 查 会 决 定 。 8.2.3 起 草 组 完 成 以 上 工 作 后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 9 技术审查9.1 提出申请起 草 组 完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编 制 工 作 后 , 向 组 建 起 草 组 的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技 术 审 查 申 请 , 并
24、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均 需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档 ): a)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 b)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编 制 说 明 ; c) 地 方 标 准 查 新 报 告 ; d)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 e) 相 关 试 验 、 验 证 资 料 。 9.2 初 审 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 (或专家 组) 接到起草 组报送 的材料后, 对起 草组的技 术审查 申请和材 料进 行 初 审 。 初 审 是 对 起 草 组 工 作 程 序 和 提 交 材 料 完 整 性 的 形 式 审 查 。9.3 召 开 技 术 审 查 会9
25、.3.1 基本要求技术审查会 由人民政 府标准化 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 , 专 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或专家 组) 执行 。 起草 组技术审查 申请通过 初审后, 专 业标准 化 技术委员 会 (或专家组) 选择 本委员会 委员组成 技术审查 专家5 DB46/ T 742018组 ,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5人 , 直 为 单 数 , 并 提 出 会 议 时 间 和 地 点 等 , 形 成 技 术 审 查 会 方 案 , 报 下 达 立 项 计 划 的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下 达 立 项 计 划 的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26、 管 部 门 印 发 会 议 通 知 , 并 派 员 主 持 、 参 加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或 专 家 组 )负 责 会 务 工 作 。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派 员 参 加 , 必 要 时 还 可 邀 请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列 席 。 9.3.2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程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程 如 下 : a)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人 宣 布 会 议 开 始 、 介 绍 项 目 立 项 下 达 计 划 情 况 ; b) 介 绍 技 术 审 查 组 成 员 、 列 席 人
27、员 及 起 草 组 人 员 ; c) 由 审 查 组 成 员 推 选 组 长 ; d) 宣 布 由 审 查 组 组 长 主 持 下 述 议 程 ; e) 审 查 组 组 长 主 持 会 议 、 介 绍 审 查 要 求 ; f) 起 草 组 介 绍 标 准 编 制 有 关 情 况 ; g) 审 查 组 对 标 准 文 本 逐 条 进 行 审 查 ;列 席 人 员 可 发 表 意 见 ; h) 审 查 组 讨 论 形 成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i) 审 查 组 向 起 草 组 宣 读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j)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8、 主 持 人 小 结 。 9.3.3 技 术 审 查 内 容技 术 审 查 的 内 容 如 下 : a)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是 否 存 在 矛 盾 、 重 复 、 交 叉 ; b) 技 术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适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c) 是否符合 GB/T 1( 所 有 部 分 )、 GB/T 20000( 所 有 部 分 )或 和 GB/T 20001( 所 有 部 分 )的 有 关 规 定 。 9.3.4 形 成 技 术 审 查 结 论技术审查会 议意见原 则上应协 商一致, 技术审查 专家 人数的四分 之三以上 同意为通 过。 技术 审
29、查会 议形成的纪 要主要内 容包括: 会议时间 、 参加人 员、 审查意见、 是否通过 等。 审查 组组长和 所有专家 应 在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上 签 字 。 9.4 形成报批稿技术审查会 议后30个 工作日内 ( 不包含实 验验证时 间 ), 起草组应根据 技术审查 会议提出 的意见和 建 议 对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修 改 完 善 , 经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专 家 组 组 长 签 名 后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 起 草 组 可 终 止 标 准 制 定 任 务 , 或 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 行 修 改 后
30、重 新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10 批准发布10.1 报 送 报 批 材 料起草组完成 地 方标准报 批稿 编制 工作后, 报 由组 建起草组的 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 员会向下 达立项 计划的人民 政府标准 化行政主 管部门提 交地方标 准报 批材料, 并 同时将报 批材料报 送相应的 行政主管 部 门 ,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各 一 份 ( 同 时 需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6 DB46/ T 742018a) 申请报批的 函 (起草组 给专业标 准化技 术委员会 的公 函, 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 员会给人 民政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函 ); b)
31、 召 开 地 方 标 准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的 通 知 ; c)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d) 地 方 标 准 技 术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 10.2 发布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报 送 材 料 后 , 对 报 批 材 料 完 整 性 进 行 检 查 , 并 在 15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批 准 、 编 号 、 发 布 等 手 续 。 10.3 地 方 标 准 编 号10.3.1 编号组成地方标准的 编号, 由地方 标准代 号、 地方标准 发布顺 序号和年号 三部分组 成。 地方标 准发布顺 序号
32、 不 编 虚 位 ( 即 从 1开 始 编 号 , 不 编 为 01、 001等 )。 10.3.2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编 号海南省强制 性地方标 准的编号 为: DB46/ aaabbbb、 海南省推荐 性地方标 准的编号 为: DB46/T aaabbbb, 其 中: DB46/为海南省 强制性地 方标准 代号、 DB46/T为海 南省推荐 性地方标 准代号、 aaa发布 顺 序 号 、 bbbb为 4位 发 布 年 号 。 10.3.3 设 区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设 区 市 级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为 : DB/ccc-dddd、 设 区 市 级 推
33、荐 性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为 DB/T ccc-dddd,其中:为设区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ccc为发布顺序号、dddd为4 位发布年号。 如 海口市强 制性地方 标准的编 号为DB46 01/ ccc-dddd、 推 荐性地方 标准的编 号为DB46 01/T ccc-dddd。 11 备案11.1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后 ,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11.2 设 区 级 市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后 ,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标
34、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省 人 民 政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10 工 作 日 内 报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11.3 备 案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各 一 份 ( 同 时 需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a) 地 方 标 准 申 请 备 案 函 ( 含 地 方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 b) 地 方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文 件 ; c) 地 方 标 准 文 本 ; d)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
35、12 公开7 DB46/ T 742018地方标准备 案后, 由 省或相应 设区市级 人民政府 标准 化行政主管 部门在省 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 政主管 部 门 网 站 上 全 文 公 开 、 提 供 免 费 下 载 , 可 汇 编 或 单 独 出 版 发 行 。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13 复审13.1 地方标准实 施后, 发 布地方标 准的人民 政府标准 化行 政主管部门 应组织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 或专家 组 ),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经 济 建 设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复 审 。 复 审 周 期 不 超 过 5 年
36、 。 13.2 地 方 标 准 的 复 审 , 应 确 定 其 复 审 结 果 。 复 审 结 果 分 为 三 种 : 继 续 有 效 、 修 订 和 废 止 : 确定修订的 地方标准, 人 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 统一下达修 订计划, 并参 照本标准 第 7、 8、 9、 10、 11 章 的 要 求 完 成 修 订 工 作 ; 确 定 废 止 的 地 方 标 准 , 按 本 标 准 第 14 章 的 程 序 废 止 。 14 废止14.1 对 于 经 复 审 后 确 定 为 无 存 在 必 要 的 地 方 标 准 应 予 以 废 止 。 14.2 地 方 标 准 与 新 颁 布 的
37、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相 抵 触 的 , 应 及 时 予 于 废 止 。 14.3 废止的地方 标准, 由 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 门发 布通知并在 网上公告 , 废止时 间可预留 缓冲 期 。 8 DB46/ T 74201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流 程图A.1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流 程9 DB46/ T 742018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海 南 省 ( 市 )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建 议 书项 目 名 称 ( 中 文 ) 项 目 名 称 ( 英 文 ) 名 称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38、电 话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联 系 地 址 邮 编 省 级 市 级 制 定 或 修 订 ( 修 订 标 准 号 ) 项 目 性 质 口 推 荐 性 口 强 制 性 项 目 实 施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目 的 、 意 义 : ( 标 准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 范 围 和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 标 准 发 布 后 实 施 方 案 : DB46/ T 74201810 国 内 外 情 况 简 要 说 明 : ( 包 括 拟 采 用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编 号 及 名 称 ) 建 议 起 草 单 位 口 由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起
39、草 ( 有 标 准 初稿 );口 由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起 草 ( 无 标 准 初 稿 ); 口 建 议由 起 草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口 不 参 与 也 不 提 出 起 草 单 位 建 议 。 项 目 标 准 编 制 经 费 来 源 口 由 项 目 建 议 单 位 负 责 ; 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己 做 安 排 ; 口 需 申 报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经 费 解 决 。 需 申 报 地 方 财 政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 可 另 附 表 ) 项目建议 单 位 意 见 ( 签 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 部 门 意 见 ( 签 字 、 盖章
40、 ): 年 月 日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注 : 填 表 说 明 : 1、 对 于 各 栏 内 容 可 另 附 页 说 明 。 2、 标 题 中 的 为 市 名 称 。 DB46/ T 74201811 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海 南 省 ( 市 )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回 函 意 见 表 ( 汇 总 表 )单位: 序 号 章 条 编 号 修 改 意 见 理 由 或 依 据 提 出 单 位 处 理 意 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DB46/ T 74201812 附 录 D( 规
41、 范 性 附 录 ) 审 查 会 议 纪 要标 准 名 称 会 议 纪 要 X 年 X 月 X 日 , XXX( 省 级 设 区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XXX 组 织 召 开 了 XXX XXX 地 方 标 准 审查会 ,来 自 XXX、X XX 等单 位的 专家 组成 审查 组( 名单 附后 ), 经过 讨论 推选 XXX 为 专家 组长 。审 查组 认真 昕取 了编制 单位 的汇 报, 审阅 了相 关材 料, 经质 询和 讨论 , 提 出以 下 修改 意见: (明 确关 于技 术指 标、 参数 、 公 式、 性能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 标 准 宣 贯 、 实 施 、 过 渡 措 施 及 监 督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1. 2. 3. 4. 审 查 结 论 : 1. 标 准 技 术 内 容 符 合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 2. 标准 具 有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 适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3. 审 查 组 同 意 不 同 意 XXX XXX 通 过 审 查 。 审 查 组 组 长 : 其 他 专 家 : 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