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教学内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程序 四、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行政复议的概念,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一种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 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是一种依申请行为。 适用的是特定的程序,具有行政与司法的混合特征。,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审查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性质:相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但有着区别。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
3、最终救济”原则。,(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有错必纠的原则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一
4、)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必须明确提出了复议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确立准则:责任自负;行政主体 类型: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
5、权的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行政复议法第10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14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要情形,一般原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共同被申请人:(注意: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批准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6、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三)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因与被申请的
7、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5,在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如专利权、土地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 有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和受害人分别可以成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未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
8、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当事人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其中一个申请复议,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四)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无专司此职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情形,行政复议法第12-15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25条,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
9、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第13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特殊情形,第15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
11、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
12、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情形,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
13、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对法律、
14、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五)行政复议的代理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四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思考: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复议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关行为;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负。,三、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
15、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撤销决定。 (4)有关行政确权行为。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 (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及各种资格证、资质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行为。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9)
16、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为。 (10)其他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行政立法;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3.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1)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17、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模拟试题单选,对下列哪一规范性文件不能在提起行政复议时要求审理? A张家口市政府的规定 B厦门市政府的文件 C国家专利局的文件 D国务院某部委关于落实企业自主权的规章答案:,(二)行政复议的申请,1提出申请的期限 (1)对作为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2)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申请复议,(1)对作为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8、计算方法复议条例15、16条,(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
19、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2)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
20、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申请复议需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事不再理;未提起行政诉讼;等等,3以什么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三)行政复议的受理,1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21、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2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5天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3复议申请的转送,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规定办理。,4、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2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但也有例外。即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行政复议的审理,1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掌握要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以调查情况、听取意见为例外,复议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23、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注意,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3对被申请人的限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
24、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掌握要领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不得再收集证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准许的可收集。,4复议申请的撤回,实施条例第38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5.一定条件下的调解适用,复议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
25、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复议不加重,复议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7、审理期限,(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26、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对规定的审理期限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四、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和效力 1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驳回复议申请 (5)赔偿决定。,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
27、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
28、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条例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复议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
29、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2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两种处理: 第一,是维持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30、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是变更决定的,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掌握要领1)省部级政府实行本级复议;2)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