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150B 52 备 案 号 : 30328-2011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T 1725 2011鱼 类 健 康 养 殖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norm of fish Health Farm2011-04-15 发布 2011-06-15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1725 2011I前 言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鱼 类 健 康 养 殖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按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2、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编 制 。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水 产 技 术 指 导 站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费 忠 智 、 黄 爱 平 、 张 国 喜 、 熊 文 藻 、 冯 亚 明 。DB32/T 1725 20111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 围本 标准 规定 了 鱼 类健 康养 殖场建 设与 管理 规范 的术 语和定 义 、 场 址选 择、 总 体布局 、 池塘 及建 筑建 设 、 养 殖 设 备 与 配 套 设 施 、 养 殖 管 理 、 防
3、 疫 管 理 、 质 量 追 溯 、 环 境 保 护 、 运 行 管 理 的 要 求 。本 标准 适用 于 鱼 类健 康养 殖场建 设与 管理 规范 , 其 他 水生动 物健 康养 殖场 的建 设与管 理规 范也 可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3078 饲 料 卫 生 标 准GB 16548 病 害 动
4、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GB/T 18407.4 农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无 公 害 水 产 品 产 地 环 境 评 价 要 求 NY 5051 无 公 害 食 品 淡 水 养 殖 用 水 水 质NY 5071 无 公 害 食 品 渔 用 药 物 使 用 准 则NY 5072 无 公 害 食 品 渔 用 配 合 饲 料 安 全 限 量NY 5073 无 公 害 食 品 水 产 品 中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SC/T 9101淡 水 池 塘 养 殖 水 排 放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5、 疫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农 业 部 水 产 苗 种 管 理 办 法 3 术 语 和 定 义3.1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健 康 养 殖指通过 采用 投放 无疫 病苗 种、 投 喂全 价饲 料及 人为 控制养 殖环 境条 件等 技术 措施, 使养 殖生 物保 持最 适 宜 生 长 和 发 育 的 状 态 , 实 现 减 少 养 殖 病 害 发 生 、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的 一 种 养 殖
6、方 式 。3.2鱼 类 健 康 养 殖 场采 用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和 管 理 措 施 , 从 事 鱼 类 生 产 的 养 殖 场 。DB32/T 1725 201124 场 址 选 择4.1 选址选址应 符合 当地 水域 、 滩 涂养殖 规划 并适 合 鱼 类健 康养殖 的要 求, 不应 在国 家和地 方法 律法 规划 定 的 水 源 保 护 区 、 旅 游 区 、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区 域 建 设 健 康 养 殖 场 。4.2 水 源 质 量应 符 合 NY 5051 的 要 求 。4.3 占 地 面 积健 康 养 殖 场 总 占 地 面 积 应 大 于 15ha。4.4 土
7、壤 质 量应 符 合 GB/T 18407.4 的 规 定 。4.5 周 围 环 境应 符 合 GB/T 18407.4 的 规 定 。 场 址 周 围 3km 内 无 化 工 、 矿 厂 等 污 染 源 ; 距 干 线 公 路 1km 以 上 。5 总 体 布 局5.1 功 能 区 设 置健 康 养 殖 场 应 按 生 产 区 、 管 理 区 和 附 属 配 套 区 三 个 功 能 区 进 行 设 置 。 生 产 区 包 括 : 孵 化 室 、 值 班 室 、 蓄 水 池 、 产 卵 池 、 亲 鱼 培 育 池 、 成 鱼 养 殖 池 、 苗 种 池 ; 管 理 区 包 括 : 生 活 与
8、办 公 区 、 饲 料 贮 藏 室 、 渔 药 仓 库 、 水 质 检 测 室 、 病 害 诊 断 室 等 ; 附 属 配 套 区 包 括 : 水 质 净 化 池 、 污 水 处 理 池 和 水 生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等 。5.2 功 能 区 布 局管 理 区 、 生 产 区 和 附 属 配 套 区 应 按 有 利 于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的 原 理 合 理 布 局 , 各 功 能 区 间 相 互 隔 离 , 界 限 分 明 。 水质净化池 应 建在 进 水口 与生 产区 之间 , 紧 临 进 水口 处; 污水 处 理池应 建在 生产 区与 排水 口 之 间 , 紧
9、临 生 产 区 处 ; 病 死 水 生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距 生 产 区 的 距 离 不 少 于 100m。5.3 道 路 布 局应 能 方 便 地 到 达 各 功 能 区 。5.4 进 排 水 系 统健 康养 殖场 实行 进排 水系统 分开 。 每 口池 塘设 高 灌低排 水系 统, 进水 闸和 排 水闸分 设在 池塘 的两 端。6 池 塘 及 建 筑6.1 池塘6.1.1 规 划 布 局健 康 养 殖 场 应 统 一 规 划 , 产 卵 池 、 亲 鱼 培 育 池 、 成 鱼 养 殖 池 、 苗 种 培 育 池 布 局 合 理 。 产 卵 池 、 亲 鱼 培 育 池 应
10、靠 近 孵 化 室 。6.1.2 产 卵 池 、 苗 种 培 育 池产 卵 池 、 苗 种 培 育 池 为 东 西 长 、 南 北 狭 的 长 方 形 。 面 积 0.15ha 0.35ha, 水 深 1.2m 2.0m。 池 埂 宽 2m 3m, 不 漏 水 , 不 渗 水 。6.1.3 亲 鱼 培 育 池DB32/T 1725 20113亲鱼培 育池 为东 西长 、 南 北狭的 长方 形 。 面 积 0.35ha0.6 5ha, 水深 1.5m2. 0m; 池埂 宽 2m3m , 不 漏 水 , 不 渗 水 。6.1.4 成 鱼 养 殖 池成 鱼 养 殖 池 为 东 西 长 、 南 北 狭
11、 的 长 方 形 。 面 积 0.35ha 1.35 ha, 水 深 1.5m 2.0m; 池 埂 宽 2m 3m, 不 漏 水 , 不 渗 水 。6.2 水 、 电 、 路应 方 便 地 通 达 每 个 塘 口 。6.3 建 筑 设 计6.3.1 养 殖 场 内 的 建 筑 应 统 一 设 计 , 风 格 和 色 调 保 持 一 致 , 宜 采 用 新 型 、 环 保 的 建 筑 材 料 。6.3.2 孵 化 室 采 用 砖 混 结 构 , 墙 体 采 用 240 多 孔 砖 , 屋 顶 采 用 彩 钢 板 , 车 间 内 建 造 育 苗 池 , 每 两 排 育 苗 池 中 间 设 过 道
12、、 排 水 沟 。6.3.3 健 康 养 殖 场 建 筑 物 防 火 等 级 按 民 用 建 筑 防 火 规 范 三 级 设 计 。7 养 殖 设 备 与 配 套 设 施7.1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有 与 其 养 殖 规 模 相 配 套 的 输 变 电 设 施 、 给 排 水 设 备 、 投 饵 机 械 与 增 氧 机 械 , 宜 选 用 安 全 性 、 机 械 化 、 自 动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养 殖 设 备 。7.2 健 康 养 殖 场 内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水 质 分 析 仪 器 和 鱼 病 检 验 、 化 验 设 备 。7.3 健 康 养 殖 场 生 产 、 生 活 和
13、 办 公 用 电 电 力 负 荷 等 级 为 民 用 建 筑 供 电 等 级 三 级 。7.4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配 套 建 设 相 应 水 处 理 设 施 和 水 生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8 养 殖 管 理8.1 苗 种 繁 育应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选 择 亲 鱼 鱼 种 和 进 行 苗 种 繁 育 。8.2 成 鱼 养 殖应 符 合 所 养 殖 鱼 种 健 康 养 殖 的 技 术 要 求 。8.3 引种8.3.1 从 省内 引进 苗种 时 ,根据 农业 部 水产 苗种 管理办 法 ,应 从取 得 水 产种苗 生产 经营 许可 证 的 良 种 繁 育 场
14、 引 进 , 且 质 量 合 格 证 齐 全 。8.3.2 从 外省 引进 苗种 时 , 根 据农 业部 水 产苗 种 管理办 法 , 必 须附 有当 地 水产种 苗检 测机 构出 具的 合格证 和当 地水 生动 物疫 病预防 控制 机构 出具 的检 疫证 。 从 国外 引进 的, 应 向国家 农业 部 、 国 家进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局 申 请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8.4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应 符 合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及 GB 13078、 NY 5072 的 要 求 。 使 用 天 然 饵 料 或 全 价 配 合 饲 料。 禁
15、 止使 用无 产品 质量 标准、 无质 量检 验合 格证 、 无生产 许可 证和 产品 批准 文号的 饲料 、 饲 料添 加剂 。 禁 止 使 用 变 质 和 过 期 饲 料 。8.5 疾 病 防 治遵 循 预 防 为 主 ,防 重 于 治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8.6 渔 药 使 用DB32/T 1725 20114应 符 合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及 NY 5071 的 要 求 。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禁 用 、 停 用 的 渔 药 及 其 它 化 合 物 , 不 得 将 人 用 药 、 原 料 药 用 于 鱼 病 预 防 和 治 疗 。9 防 疫 管 理9
16、.1 基 本 要 求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的 规 定 , 制 定 相 应 的 防 疫 、 消 毒 制 度 和 防 疫 计 划 , 做 好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工 作 。9.2 消毒9.2.1 消 毒 剂选 用 的 消 毒 剂 应 符 合 NY 5071 的 规 定 。9.2.2 池 塘 消 毒每年养 殖水 产品 上市 后 , 排干池 水 , 冻 晒池 塘 1 个 月, 每公 顷用 生石 灰 2500 公斤兑 水全 池泼 洒。9.2.3 苗 种 消 毒亲 鱼 、 鱼 种 放 养 时 应 进 行 药 物 消 毒 , 用 20 克 /m3 高 锰 酸
17、 钾 水 溶 液 浸 泡 20min,或 2% 4%的 食 盐 水 浸泡 5min 10min。9.2.4 工 具 消 毒健康养 殖场 使用 的网 具、 料桶 、 船 只等 生产 用具应 定期进 行有 效消 毒 。 网具 用 50 克/m 3 高 锰酸 钾 水 溶 液 、 或 5%的 食 盐 水 浸 泡 20min,晒 干 后 再 使 用 ; 料 桶 、 船 只 等 可 用 5%的 漂 白 粉 ( 有 效 氯 含 量 30%) 水 溶 液 消 毒 , 然 后 冲 洗 干 净 再 用 。9.2.5 肥 料 消 毒有 机 粪 肥 应 充 分 发 酵 ; 投 放 时 , 每 100kg 加 15g
18、漂 白 粉 ( 有 效 氯 含 量 30%) 消 毒 。9.2.6 食 场 消 毒每 天 捞 除 剩 饵 、 清 理 食 场 ; 在 疾 病 流 行 季 节 , 应 定 期 ( 7d 10d) 用 卤 素 类 消 毒 剂 泼 洒 消 毒 。9.2.7 水 体 消 毒在 高 温 、 疾 病 流 行 季 节 , 应 定 期 ( 10d 15d) 全 池 泼 洒 水 质 改 良 剂 、 消 毒 剂 。9.3 疫 病 监 测9.3.1 健 康 养 殖 场 的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员 应 注 意 观 察 场 内 鱼 类 及 水 生 动 物 生 长 情 况 , 定 期 做 好 病 害 检 测。
19、9.3.2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接 受 和 配 合 当 地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进 行 的 疫 病 监 测 。9.4 疫 病 控 制9.4.1 健 康 养 殖 场 内 有 较 多 水 生 动 物 发 病 、 死 亡 , 疑 似 发 生 暴 发 性 、 流 行 性 疫 情 时 , 应 立 即 向 当 地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报 告 , 并 采 取 隔 离 、 积 极 治 疗 等 控 制 措 施 。9.4.2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协 助 当 地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对 水
20、 生 动 物 病 害 进 行 诊 断 , 并 主 动 接 受 和 配 合 当 地 政 府 及 部 门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规 定 所 采 取 的 控 制 与 扑 灭 疫 病 的 相 关 措 施 。9.4.3 健 康养 殖场 应按 GB 16548 的 要求 对因 病死 亡 的水生 动物 进行 无害 化处 理, 不 得乱 抛乱 弃、 出售 或 作 饲 料 再 利 用 。10 质 量 追 溯DB32/T 1725 2011510.1 健康 养殖 场应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渔 业法 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质 量安 全法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质
21、量 安 全 可 追 溯 体 系 , 实 行 水 产 养 殖 档 案 信 息 化 管 理 , 确 保 质 量 安 全 。10.2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建 立 养 殖 档 案 , 记 载 的 信 息 应 当 连 续 、 完 整 、 真 实 ,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鱼 类 的 品 系 、 数 量 、 繁 殖 记 录 、 来 源 和 进 出 场 日 期 ;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投 入 品 和 渔 药 的 来 源 、 名 称 、 使 用 记 录 等 有 关 情 况 ; 检 疫 、 监 测 、 消 毒 情 况 ; 鱼 类 发 病 、 诊 疗 、 死 亡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22、情 况 ; 鱼 类 销 售 时 间 、 去 向 、 数 量 ; 部 、 省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10.3 养 殖 档 案 和 防 疫 档 案 应 保 存 2 年 以 上 。11 环 境 保 护11.1 健康 养殖 场 建 设与 生产活 动应 符合 环境 保护 的要求 , 较 大规 模的 鱼类 健 康养殖 场应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 价 。 水 产 养 殖 废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SC/T9101 的 要 求 。11.2 健 康 养 殖 场 内 应 进 行 绿 化 , 绿 化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10%。12 运 行 管 理12.1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23、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向 当 地 县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 取得 水域 滩涂 养殖 使用 证及 水 产种 苗生 产许 可证 。12.2 健 康 养 殖 场 的 生 产 、 经 营 应 实 行 “八 统 一 ”管 理 , 即 : 统 一 供 应 种 苗 、 统 一 操 作 规 程 、 统 一 供 应 药 饲 、 统 一 防 疫 管 理 、 统 一 技 术 服 务 、 统 一 注 册 品 牌 、 统 一 产 品 销 售 、 统 一 质 量 认 证 。12.3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
24、目 标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物 品 (渔 药 、 肥 料 、 饲 料 、 添 加 剂 等 )管 理 、 销 售 管 理 及 防 疫 、 消 毒 、 无 害 化 处 理 、 疫 情 监 测 登 记 报 告 、 传 染 病 控 制 等 制 度 。12.4 健康 养殖 场应 配备 与生产 规模 相适 应的 水产 养殖专 业技 术人 员和 水生 动物病 害防 治员 。 水 产养 殖 专业技 术人 员和 水生 动物 病害防 治员 应当 逐步 按国 家有关 就业 准入 要求 , 经 过 职业技 能培 训并 获得 职业 资 格 证 书 后 , 方 能 上 岗 , 同 时 应 定 期 对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养 殖 技 术 培 训 。12.5 健康 养殖 场应 在水 生动物 病害 防治 员的 指导 下科学 用药 。 使 用药 物的 水 产品在 休药 期内 不得 用于 人 类 食 品 消 费 。12.6 健 康 养 殖 场 应 主 动 接 受 县 级 以 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养 殖 水 产 品 药 物 残 留 抽 样 检 测 。12.7 健康 养殖 场销 售的 鱼类应 符 合 NY 5073 的要 求,附 具 产品 标签 , 注 明单位 名称 ,产 品规 格, 出 池 日 期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