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人贷款合同(2015 年修订版)编号: 华银 ( )个借贷字 年第 号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借款人:_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共同借款人:_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
2、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2第一部分 贷款条件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_ 元(大写: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B个人创业贷款C联合保证贷款 D个人小额保证贷款 E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F个人房屋(商用房)装修贷款G公务员消费贷款 H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I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 J个人挖砂船经营贷款K个人商业助学贷款 L其他:_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以下第 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
3、的使用。A B在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中,只能用于向 购买 (工程机械品牌) (大写) 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或设备编号)为: 。C在个人商业助学贷款中,只能用于借款人的_(关系)_(姓名)就读_ (学校名称)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及生活费。2.2 本笔贷款的最高额担保方式为第 种,具体约定详见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_)的约定。A最高额抵押担保B最高额质押担保 C最高额保证担保3D其他: 第三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第四条 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
4、上 (上下)浮 %,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_月_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C其他: 4.3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
5、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贷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条 放款5.1 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A本合同、相关附件及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B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等手续。C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4D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在以上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并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
6、人的提款申请书和委托支付协议,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
7、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A自主支付,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B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5涉及
8、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第六条 还款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为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则只能采用下列 A 或 B 方式):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C按 (月/季)付息,按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E按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F.其他: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
9、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6.4 借款人指定其在华融湘江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6.5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6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
10、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本金的清偿顺序。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提前还款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提前 30 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1)借款人同意如在以下第_项期限
11、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A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B. 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2)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_。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4)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
12、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7第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
13、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9.3 贷款利率按第 4.2 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第十条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A. 适用 B. 不适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占用编号为 的 合同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 ,为上述合同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A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B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D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12.1 本合同自
14、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12.2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1:提款申请书附件 2:委托支付协议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十四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14.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
15、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F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且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财9产价值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H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
16、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I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J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华融湘江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违约的;K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L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借款人不能按时缴纳保费的;M.在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中,影响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本息额度偿还的情形,如当地房地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经评估认定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本行或他行的其它贷款出现积欠利息或不良,抵(质)押物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担保财产被保全或执行,或出现贷款本息难以覆盖,或其它情形导致抵(质)押权利难以实现等。14.2 借款
17、人发生 14.1 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A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B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C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D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10E解除本合同;F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G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H. 如为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积欠本息,或提前收回个人
18、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全部贷款,或采取其它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共同贷款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贷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扣收16.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华融湘江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
19、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 。扣款通知发出后 3 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16.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1116.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
20、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七条 费用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第十八条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承诺: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第十九条 保险19.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
21、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负担。19.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处理。19.3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19.4 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12第二十条 公证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
22、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十一条 通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21.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21.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21.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21.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21.5
23、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21.6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21.7 在个人助学贷款中,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受教育人变更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或离开学校、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21.8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保密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22.1 贷款人依据有关法律法
24、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13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或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22.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将视违约情况公
25、开违约信息,或将此违约信息报送至相关征信机构,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22.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独立性23.1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23.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23.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
26、借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二十五条 送达25.1 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住所地)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住所地)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住所地)或借款人、担保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25.2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25.3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下地址作为贷款人 、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邮
27、寄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14借款人送达地址:_ _ _收件人:_联系电话:_。 共同借款人送达地址:_ _ _ 收件人:_联系电话:_。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认可:如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借款、共同借款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十六条 通知方式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贷
28、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1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16附件 1:提款申请书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年 月 日我方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 (下称“贷款合同” ) ,我方已全面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行发出如下提款申请:一、我方拟于 年 月 日向贵行提取金额为 (币种) 万元的贷款。二、本笔贷款期限为 ,到期日为 年 月 日。三、请将本笔贷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户 名: 账
29、号: 开户行: 四、根据贷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本笔贷款中,受托支付_万元;自主支付_万元。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本笔贷款划入我方账户后,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笔贷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见附件】五、我方谨向贵行确认:1.该笔贷款将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2.在本申请书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我方在贷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3.截至本申请书发出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74.在本申请书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贷款合同项下或与贷
30、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5.本申请书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2:委托支付协议编号:华银( )委支字( )年第( )号委托人(借款人): 受托人(贷款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鉴于: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 (下称“贷款合同” ) ,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资金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为明确贷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受托支付条件
31、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单笔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_ 万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_ 第二条 授权和委托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贷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将贷款资金转入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第三条 受托支付183.1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3.2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32、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3.4 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3.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A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
33、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的;B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C借款人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资金;D借款人违反本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E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第四条 账户冻结或止付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5.2 贷款人未按照本协议
34、约定及时发放或支付贷款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免责事由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非贷款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贷款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或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19第七条 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借贷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全部提取完毕(包括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取消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未提取款项)且贷款人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毕之日终止。第八条 其他8.1 本协议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8.2 经商定,借款人同意办理贷款资金托管业务的,本协议依然适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托管协议,双方并就贷款资金托管事宜补充如下: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