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
2、意识、公共意识和民主意识。2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公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实现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
3、制度化; 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社区、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3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4、。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二) 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 )等废弃物 ; 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实;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垃圾;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三) 不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
5、客让座、爱惜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场馆内大声喧哗,接听电话应当轻声;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越黄线;4(五) 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六) 遵守禁止吸烟规定,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七) 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文明、安全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八)饲
6、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在生活小区等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九) 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十) 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行;(十一)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十二
7、)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十三)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 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5(十四)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保护生态环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自觉参加植树 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节约粮食,合理消费,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
8、提倡分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导。第九条 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十条 在景区、景点、野外宿营地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第十一条 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不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6驾驶非机
9、动车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以及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不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第十二条 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随意刻画、涂写,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
10、、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三条 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第十四条 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低级媚俗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网吧经营者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7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第十六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1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三)不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摩托车、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四)不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五)不乱丢、乱放垃圾;(六)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七)邻里
12、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八)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第十八条 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8(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三)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13、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第十九条 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祀,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第二十条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 和 军(警) 民共建活动,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 二 十 一 条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机 构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宣传 和 倡 导 文 明 行 为 、文 明 礼 仪 、文 明
14、范 例 ,批 评 和 谴 责 不 文 明 行9为 。(一)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等公共媒体应当以论坛、专题以及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城市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二 )公 共 广 场 、户 外 广 告 牌 、电 子 广 告 屏 、地 名 牌 、公 交 候车 亭 、建 筑 围 挡 等 社 会 媒 介 设 置 公 益 广 告 总 量 占 比 不 低 于 广 告数 量 的 30%,并 规 范 使 用 广 告 用 语 ,营 造 全 社 会 鼓 励 和 促 进 文明 行 为 的 氛 围 ;(三 )鼓 励 、支 持 、引 导
15、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进人物事迹和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第 二 十 二 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 灾 捐 赠 、扶 贫 、助 残 、救 孤 、济 困 以 及 助 老 、助 学 、助 医 等 慈 善 公 益 活 动 ,对 社会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帮 助 ,发挥其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 从 事 慈善 公 益 活 动 成 效 显 著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6、。第 二 十 四 条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骨髓、器官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对无偿献血、捐赠骨髓、器官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依 法 获 得 优 先 、优惠 待 遇 。10第 二 十 五 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评 价 、时 间 储 蓄 制度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学 校
17、应 当 将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纳 入 学 生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范 畴 ,逐 步 完善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显 著 的 ,按 照 有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提 倡 志 愿 服 务 优 先 提 供 给 有 困 难 的 志 愿者 。第 二 十 六 条 鼓 励 全 社 会 关 爱 空 巢 老 人 、留 守 儿 童 、失 独家 庭 、残 疾 人 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关 部 门
18、 应 当 加 强 对 家 庭 监 护 和 委 托 监 护 的 督 促 指 导 。第 二 十 七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制 定 行 业 优 质 服 务 标 准 。行 政 审批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公 用 事 业 以 及 金 融 、邮 政 、通 信 、医 院 、交 通 、宾 馆 、商 业 零 售 等 窗 口 服 务 行 业 应 当 制 定 优 质 服 务 标 准 和 行 业规 范 ,提 高 效 率 ,提 升 质 量 ,创 建 文 明 服 务 品 牌 。第 二 十 八 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健全文
19、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鼓 励 开 展 文明 城 市 、文 明 单 位 、文 明 社 区 、文 明 行 业 、文 明 村 镇 、文 明 家 庭 、11文 明 校 园 等 群 众 性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对 表 现 突 出 、成 效 显 著的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创建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建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为习惯。第 三 十 条 获 得 道 德 模 范
20、、日 照 好 人 、优 秀 志 愿 者 等 荣 誉称 号 ,或 者 文 明 行 为 受 到 表 彰 的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或 者 个 人 信 用记 录 ,并 纳 入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但 受 表 彰 人 员 自 愿 放 弃 的 除外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日照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第 三 十 一 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精神
21、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12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爱心公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德建设、荣誉发布等宣传、展示,并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道德模范、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本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
22、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重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受理有关建议、投诉;(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13和舆论监督;(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
23、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法制和德育教育,培养师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和文明风气。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执法、水利、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水体和空气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就鼓励和倡导文明出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鼓励和表彰文明驾驶行为,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
24、监控系统,完善执法机制,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第三十八条 商务、旅游、交通运输、园林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交通运输、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口岸、饭店、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14第三十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第四十条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
25、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执法人员应当文明、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
26、据的事实。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15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协助。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取证;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
27、行为;各类志愿服 务组织应当劝阻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建设结合起来,增进邻里交往、互助,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氛围。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
28、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其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本居民居住小区内予以公示。16第四十六条 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本条例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第五章
29、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7(三)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
30、十项规定,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采取
31、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18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对违法行为处 50 元以下罚款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五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