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标准制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7第 87 号;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第 71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
2、008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 10 月 9 日公布施行)。(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 年 10 月 22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二、养殖规模标准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 500 头以上的养殖场所。(二)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 5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所。(三)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 3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所。(四)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 5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所。(五)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 200 头以上的养殖场所。(六)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 200 头以上的养殖场所。(七)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 2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所。(八)其他品种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