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原县林业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 项 目 子项 职 权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行政审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
2、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
3、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
4、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
5、作人员给予党纪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
6、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 行政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
7、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限额使用、采伐人申请、林权证明以及集体林木采伐公示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8、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9、,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10、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行政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
11、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
12、源,维护生态平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
13、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行政审批 植物检疫证书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1.受
14、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核发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15、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对
16、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并送达植物检疫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具备专职检疫员资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4.在检疫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5.在检疫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在实施检疫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17、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 行政审批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
18、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森林植物
19、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并送达植物检疫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具备专职检疫员资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4.在检疫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5.在检疫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在实施检疫检查
20、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
21、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 行政审批木材运输许可证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22、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
23、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
24、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 行政审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
25、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6、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7、(8)办理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本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28、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8 行政审批 狩猎证 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中鼎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
29、告知理由);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0、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
31、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9 行政审批 林区用火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修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
32、(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野外用火申请、作业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
33、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野外用火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野外用火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采伐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6、
3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本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
35、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0 行政审批建设用地内树木采伐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限额使用、采伐人申请、林权证明以及集体
36、林木采伐公示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征收相关费用;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7、,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具有
38、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1 行政处罚盗伐、滥伐或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
39、违法者支付。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案责任:受案部门在发现、举报、控告
40、、行为人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3、案件审查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
41、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涉林违法行为或接到涉林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林违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
42、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涉林违法行为的;6.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
43、等责任追究;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审核人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5、林业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
44、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
45、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2 行政处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年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
46、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涉林违法行为或接到涉林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林违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 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7、;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
48、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涉林违法行为的;6. 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
49、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审核人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4、给予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5、林业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3 行政处罚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1.立案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放牧或者砍柴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