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 2 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9 91 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 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4%、其他不动产销售 3%”修改为:“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
2、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 3%、非普通住宅销售 4%、其他不动产销售 3%”。 2 上述修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广东 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7 年 12 月 25 日 3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 年 9 月 30 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公布,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3 号)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3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6 号)、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 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53 号)和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 2010105 号)的规 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 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 3%、非普通住宅销售 4%、其他不动产销售 3%。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 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6%,其他不动产销售 5%。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5 日印发打字:陆霞 校对:税政科 许潆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