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丽 水市中心医院北 侧 道路工程 项 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 见 稿)为保证丽水市中心医院北侧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中心医院院区西北侧原卫校第十幢房屋(详见丽水市中心医院北侧道路工程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征收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
2、偿安置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至 2017 年月 日止。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接官亭三期、城西安置房小区。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 20%的奖励。评估时点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接官亭三期、城2西安置房小区。 接官亭小区安置房均为小高层建筑,其套型为 60 平方米、75 平方米 、90
3、 平方米、105 平方米、 120 平方米、135 平方米、150 平方米七种(初步设计方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城西安置房小区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 49 平方米 、70 平方米、90 平方米、113 平方米、 135 平方米五种(初步设计方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增加 20 平方米或 20%的安置面积,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 20 平方米或 20%的安置面积后,再选择相应套型安置。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的,可在多层房屋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 15 平方米或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的安置面积后,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
4、调换结算原则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 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接官亭三期、城西安置房小区交房时间为三年。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
5、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确权登记的房屋,由市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进行认定或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3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 62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 101 号)等文件 规定处理。九、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
6、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7 28号)、 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7 3 号)文件执行。十、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0 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 88 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一、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分批次选房。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