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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5301764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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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规程(试行)川科发财201550 号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 号)、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内部工作规范,以及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财务验收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复的项目预算等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考核和评价。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项目预算的全部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第三条 财务

2、验收工作由条财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财务验收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财务专家队伍建设以及财务验收信用管理等工作。财务验收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科技经费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第四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可先于项目验收开展,也可与项目验收合并进行。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五条 财务验收工作分类进行组织: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处室在财务专家库内选择财务专家,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完成财务验收。5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的项目,由条财处在财务专家库内选择不少于 2 名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同步完成财务验收。3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条财处组织财

3、务验收专家组进行独立的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3 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务验收前,必须完成财务验收审计工作。专项经费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专项经费 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选择科技厅网站公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规定,专项经费 100 万元以上的涉密项目,可不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期限结束 6 个月内,通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在线填报四川省科技计划

4、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并对提供的财务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合作单位共同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复印件。(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三)专项经费 1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针对中期检查、专项审计、巡视检查等管理环节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五)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支出 1 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六)自筹资金支出明细账。第九条 财务验收专家依

5、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审计报告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明确提出“通过”、“要求整改”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约定严格执行预算,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通过财务验收。经费管理和使用存在不规范行为,但经整改能够达到通过验收条件的,由财务专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存在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行为的,不能通过财务验收。第十条 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接到验收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相关处室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

6、组织复评。财务专家根据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整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最终意见。项目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供整改报告的,按“不通过”处理。第十一条 对“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异议,可于接到验收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相关处室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复评申请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财务专家根据复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给出“整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最终意见。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

7、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计划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专项资金(含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净结余在 50%以内的,按规定在一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全额按原渠道收回。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验收结果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今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三年内不能申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五条

8、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蒙骗通过财务验收的,查实后项目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同时记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第十六条 财务验收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在项目财务验收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开展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财务验收工作经费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开支标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规范(试行)(川科财201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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