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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修改建议稿).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5301329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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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 3 号)(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3.1 节的修改4.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

2、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因所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修改说明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3.1 节有关申请人是本国人的修改,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与所使

3、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是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以简化办理手续,节约审批程序。2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3.1.2 节的修改7.3.1.2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下列各项内容:(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已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修改说明原指南本节中规定的“是否已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 ,并不能表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真实法律状态,如果处分决定发出后仍处于恢复期(或上诉期)内,则权属纠纷当事人仍可提出中止请求。如对已发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若处于恢复期内,权属纠纷当事人仍可提出中止请求,在此情形下,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中止请求通知书是不恰当的,因此将“是否已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修改为“是否已丧失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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