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简介(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Disability and Health,ICF)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关于健康和与健康有关状况的分类系统。取代 1980 年发布的国际损伤、残疾和障碍分类 。2001 年 5 月 22 日在第 54 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91 个成员国签署,一致同意在国际上广泛采用。与 国际疾病分类配套使用。制定目的是:为认识和研究健康和与健康有关的状况、结果以及它们的决定因素提供科学基础;为描述健康和健康有关的状况而建立一种共同语言,以便改善诸如卫生保健工作者、研究人员、公共政策制定者
2、以及公众,包括残疾人等不同使用者之间的交流;可以对不同国家、不同卫生保健科学领域、不同服务及不同时间的数据进行比较;为卫生信息系统提供一种系统的编码程序。范围分功能和残疾、背景性因素两大部分,功能和残疾部分中包括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与参与两个因素;背景性因素包括环境与个人两个因素。因此,对一个人的评估要从 4 方面的因素进行,将一个人的功能和残疾视为健康状况(疾病、障碍、损伤、创伤等)与背景性因素之间动态交互作用的结果。将残疾作为对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局限性的一个概括性术语,表示在个体(有某种健康情况)和个体所处的情景性因素(环境和个人因素)之间发生交互作用的消极方面。 “词条内容来源于七维教育支持中心与特殊教育辞典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