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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简介.doc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5297202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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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简介 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

5、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结工作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需要护理的,生

6、活护理费按照按月计发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

7、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三、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

8、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回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1 、文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 、文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 、 2004 年 1 月 1

10、日起进行工伤确认并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所涉及的待遇按照文中规定执行。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 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死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1 、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

11、复印件;5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6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网上下载)7、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生存认证:14 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印刷版本:2006 年第三版印刷时间:200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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