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以下简称“茸平社”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名称:上海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 1800 弄 8 号楼 2 楼第三条 茸平社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发展专业。 第四条 茸平社业务范围:对社区药物滥用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16 至 25 岁“失学、失业、失管”社区青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提供社
2、会工作帮教服务。第五条 茸平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茸平社由上海市松江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上海市松江区心理咨询工作协会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七条 茸平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政法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八条 茸平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理事会,2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茸平社内部管理人员、从事社会工作领域研究专家、一线社工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壹人,副理事长壹人,
3、秘书长壹人,成员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职权:(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理事成员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二)制定茸平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和修改茸平社章程。(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五)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
4、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上海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第三章 理事长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上级3部门批准,任期五年。第十四条 理事长的职权:(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茸平社的发展规划。(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四)管理茸平社事务,组织实施茸平社各项活动。(五)聘任与解聘茸平社员工。(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
5、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十六条 茸平社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七条 茸平社的经费来源:(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二)茸平社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三)社会各界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八条 茸平社的注册资金 10 万元由举办单位出资。其中,上海市松江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出资 5 万元,占 50%;上海市松江区心理咨询工作协会出资 5 万元,占 50%。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可以继续投入。第十九条 茸平社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
6、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4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第二十条 茸平社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茸平社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茸平社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茸平社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茸平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第二十五条 茸平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茸平社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茸平社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茸平社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