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2006 年 7 月 31 日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一届十次常务理事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 缩写:HREVA第二条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由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非赢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执行行业守则,规范土地价格评估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不
2、断更新发展;保障土地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全省土地估价师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资产方面的权益;发挥在政府职能部门与土地估价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作用;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好服务。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郑州市农业路 6 号院 11 号楼。电话(0371)65960880 63582337 邮政编码:45000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实施土地估价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帮助会员提高执业素质对全省
3、土地估价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二)调查了解会员所开展的土地估价业务情况,组织会员交流土地估价经验;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估,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三)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师业务培训;(五)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交流;(六)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各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联系和合作,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七)开展国际业务交流和合作。(八)配
4、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得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的处理。(九)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相关事务或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二)从事估价理论技术方法研究、教学,从事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组织和个人;(三)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四)拥护协会的章程;(五)有加入协会意愿;(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
5、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事宜,符合条件并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接纳为协会会员。理事会可以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
6、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向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或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表决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六)决定终止事
7、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成员由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
9、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出席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应予以配合执行。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1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
11、关重要文件;(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12、过的标准收取。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13、。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6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