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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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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民间社会团体。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特约观察员身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贯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引导会员按照经济规律,在老少边穷地区、

2、中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

3、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

4、批准可成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国内民营企业和港澳台侨工商企业,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二)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企业理事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

5、服务。 (四)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

7、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顾问,由全国工商联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8、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提名各

9、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10、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联系地址:北京北河沿大街 93 号 邮政编码:100006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主办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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